首页 理论教育持枪权背后的利益集团的影响与优化

持枪权背后的利益集团的影响与优化

【摘要】:确认“持枪权”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是1791年颁布的。也就是说,只有殖民者们及他们的后代、自由白人公民才拥有“持枪权”。前一章讨论的案件,作为其中一方的美国公民联合会是一个以非营利组织面目出现的具有保守立场、具有很强政治性的组织,而美国国内支持“持枪权”反对枪支管制法律的活动,也是一些利益集团和组织共同推动的。

既然自然权利并非“天生”,“持枪权”不能用“自然权利”证成,那么如何理解美国“持枪权”的存在呢?

枪的问题在任何不严格控枪的国家的都很突出。澳大利亚原来也是枪支买卖比较自由的,1996年澳大利亚发生了史上最大的枪杀案件,死了35人,政府很快就立法进行严格的枪支管制,禁止半自动步枪等杀伤性较大的武器装备,回购了65万支枪支,严格枪支登记等,枪杀案大幅下降,之后再也没有发生过大规模枪杀案。2019年“新西兰枪击案”发生后,议会马上决定立法控抢。美国却是一个特例,每年都要发生死伤人数很大的枪击案件,但从来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实施严格的控枪。从数据来看,枪支管理最严的加州,因枪死亡的人口平均比例(以10万人为基数)为7.8人,而管理松散的州,死亡比例都相对较高,枪支管理严格程度排在后25位,比例基本上都在15人以上,管理最松散的密西西州比例为21.5人。[16]严格控抢显然是有效果的,但得不到有力支持。奥巴马多次想在任期内推进控枪,都无果而终。

2016年“奥兰多酒吧枪击案”造成五十多人死亡,当时就堪称史上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枪击案。时隔一年,记录就被刷新。2017年10月1日,美国拉斯维加斯一音乐节发生枪击事件,该案件造成了严重的伤亡,造成五十多人死亡,包括警察在内几百人受伤,重伤数十人,成为美国史上伤亡最大的枪击案。2018年年初佛州校园枪击案后,学生们开展了抗议活动,要求修改法律,严格控枪,提高购买枪支的年龄到21岁,禁止销售枪支自动化改造的配件等。美国民众在国会前摆了7 000双鞋,代表2012年12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因枪支暴力丧生的儿童,抗议枪支暴力。[17]根据《华盛顿邮报》报道,2018年美国校园枪击案数量和伤亡人数均创下近20年最高纪录。[18]

有意思的是,每次枪击案爆发之后,强大的舆论压力随之而来,支持控枪的一派提倡严格控抢的舆论会掀起高潮,提倡购买和配备枪支以应对危险的舆论也会掀起一个高潮。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长期以来,控枪问题一直是美国政治争议的重要主题,关于枪支管控的司法诉讼也很多。美国是联邦国家,每个州的立法权限是很大的,不同的州在控枪问题上的立场也不一样,有的州会出台很严格的控枪法。一旦出现这样的立法或诉讼,人们争论的焦点往往集中在政府出台控枪法律是不是侵犯个人的“持枪权”,就像我们讨论的“哥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

结合前面关于“自然权利”的讨论,我们知道,把“持枪权”神圣化这样一个立场是被特定的话语塑造的。那么,到底是谁需要把自身的利益诉求正当化成法律保障的权利呢?

既然法官执着于宪法原意,我们就有必要回到该项规定制定之初,先从历史上的“持枪权”说起。1775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1776年《独立宣言》发表建立美国,1783年英属十三块殖民地(十三个州)独立,1789年建立联邦制。原先作为殖民地的各州依然维持着很强的独立性,殖民者们要保护自己的领地并不断扩展土地疆域、掠夺资源,对印第安人等土著居民进行侵略。对于这些殖民者来说,持有武器的权利是很重要、很有必要的。美国建国时,公民主体是信奉基督新教的白人欧洲移民。按照美国1790年《归化法》(Naturalization Act)的规定,只有自由白人移民在满足居住期限的条件后才能申请成为美国公民。确认“持枪权”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是1791年颁布的。也就是说,只有殖民者们及他们的后代、自由白人公民才拥有“持枪权”。当时确认“持枪权”的目的是什么,服务于谁的利益诉求,显而易见。不仅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权利法案》所有条款保障的所谓个人权利,都是上述这些人的权利。所谓的生而自由平等的人,指的是他们,权利属于他们,而受奴役受歧视的群体包括黑人、印第安人、“不自由”的白人(如白人奴隶)均不属于美国公民,没有资格没有地位拥有这些权利。

回到我们讨论的案例,为什么“持枪权”如今能够在美国的立法、司法判决中得到有力支持,其实跟利益集团有很大的关系。前一章讨论的案件,作为其中一方的美国公民联合会是一个以非营利组织面目出现的具有保守立场、具有很强政治性的组织,而美国国内支持“持枪权”反对枪支管制法律的活动,也是一些利益集团和组织共同推动的。全美步枪协会NRA(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号称非营利性民权组织,它是共和党背后的大金主,代表军火商利益发声。它作为力量非常强大的游说组织,长期资助共和党保守派以及支持持枪权的候选人进行总统、议员选举,组织反对控枪的活动,共和党的总统基本上都是该组织的会员,每年用于游说的经费有数千万美元。对于持枪的微小控制都会招致其反对。如果对持枪派的游说活动有兴趣,可以看看电影《斯隆女士》。2005年,《保护合法枪支贸易法案》(Protection of Lawful Commerce In Arms Act)出台,根据该法,枪械犯罪案件受害者及其家属难以对枪械制造商和经销商提起民事诉讼,排除了军火商理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责任。“哥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本身就有利益集团组织的参与。加图研究所(Cato Institute)是一个研究公共政策的、信奉自由至上的保守派智库。[19]其成员一直致力于推动个人持枪权获得宪法确认的活动,是“哥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的幕后推手。[20]该组织找人通过诉讼挑战哥伦比亚特区的控枪法律,当时有6人提起了帕克诉哥伦比亚特区案(Parker v.District of Columbia,2003)(黑勒是这6人中的一个,还有一人叫帕克),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有诉讼资格的只有黑勒,后来才有了“哥伦比亚特区诉黑勒案”。2010年的“麦克唐纳案”(McDonald v.City of Chicago)挑战芝加哥控抢法,背后也有步枪协会的影子。[21]正是由于特殊利益集团及为其发声的保守派组织在政治上的强大影响力,才使“持枪权”被神圣化为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美国保守派眼中,枪支暴力犯罪的原因不在于枪——犯罪的是人,不是枪。他们提出应把重点放在打击犯罪上,而不应放在控抢上,而且,人人持枪还能够起到遏制暴力保护自身安全的作用。2015年11月13日法国巴黎发生暴力恐怖事件,造成上百人伤亡,令人发指。有保守派人士表示:如果巴黎人民有“持枪权”,局面就会很不同。“麦克唐纳案”中的麦克唐纳住在芝加哥犯罪率特别高的街区,暴力横行,他频遭威胁,麦克唐纳认为芝加哥法律使自己无法合法持枪对抗歹徒,所以起诉芝加哥的控枪法违反《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这种观点合理吗?以暴制暴是否能够从根本上遏制暴力?暴力的根源是什么?持枪自由是否会进一步导致暴力滋生?

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活动为例,西方学者一向在涉宗教问题上持“文化冲突”的观点,认为是伊斯兰教极端思想的扩张造成了恐怖主义活动的蔓延。极端思想为何能得到传播呢?观察一下极端暴力恐怖活动频发的主要区域,阿富汗、伊拉克、叙利亚、利比亚……就能够意识到极端思想和活动并非凭空出现的。塔利班是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培育的反苏势力中成长起来的,在其基础上发展出了基地组织,“伊斯兰国”在叙利亚、利比亚的政权真空中壮大势力。这些地方,都是经济、政治动荡,战乱频繁的地区,极端思想才有生存条件,与此同时,武器供应唾手可得,才能滋生出大规模的恐怖主义活动。到底是谁给了这些人武器,到底是谁造成了这些地区的暴力横行?正是美国扶持分裂势力,兜售军械物资,为极端势力、恐怖分子及其巨大破坏力提供了温床。而这样的局势,对于军火商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国际问题与国内问题是相联系的,特殊利益集团的诉求绞缠其中。一方面,暴力因霸权主义、武器贸易而不断滋生;另一方面,一旦暴力事件发生,最容易受伤害的是妇女、儿童这些本来就脆弱的群体。而特殊利益集团以及美国联邦的法律、司法判决却忽视受害者的利益,通过正当化持枪权去支持和保障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

至此,我们面对“权利是什么”或“如何理解权利”的问题,即使难以用特别精细的语言回答出来,至少也能把之前接触到的一系列素材和线索勾连起来,有一个大致轮廓。习惯于教材的人,更适应于“权利是什么”这样的提问,想要获得一个精确的概念定义。但是,概念定义只是人认识问题的辅助工具,在对它所指的对象缺乏深入了解之前,即使知道概念也很难理解,而一旦深入了解对象,精细的概念定义反而会成为理解对象的障碍,因为概念总是在一定的范围和层次来描绘对象的,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我更愿意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权利”,一切有待抽丝剥茧,一步步深入下去。下一章将结合私家车限行问题来讨论理解权利的不同视角,继续探讨这一章未完全讲明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公私划分问题。

通过这一章的讨论,希望大家能关注到两点:第一,自然法理论、自然权利学说、社会契约论有积极意义,但其更多的是对某些利益诉求的正当化,体现为一种权利要求,而非对权利的科学理解,不能简单地将之作为讨论问题的基本框架或得出结论的根本理由,不能完全脱离开社会历史条件来理解学者的观点,这也是我们需要深入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原因,不了解制约思想观点流变的社会根源,就无法对思想观点本身进行恰当判断;二是,在法理上,一定要明确个体或群体的权利要求与法律认可的权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二者是否完全对应或等同?个体或群体的诉求通过什么渠道才能被法律认可,什么能够被法律正当化并被认可为权利(或不能被法律正当化并不被认可为权利)?所以,我们关注法律实际上给了哪些主体什么样的行动空间和自由,又给了哪些主体什么样的行为限制和约束,只有从不同主体拥有的不同的行动条件中,才能发现法律调控社会关系的政治立场、价值倾向。

【注释】

[1]District of Columbia v.Heller,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No.07-290.Argued March 18,2008—Decided June 26,2008,https://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07-290.Z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8日。

[2]由于该案例涉及对条文语义的争论,所以特别展示出英文。

[3]Justice Scalia,“Opinion of the Court”,载https://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07-290.ZO.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1日。

[4][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7页。

[5]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0~151页。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8页。

[7]关于休谟、康德哲学的问题,将在第六章中详细讨论。

[8]参见[加拿大]C.B.麦克弗森:《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张传玺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9]参见[比利时]达维德·范雷布鲁克:《反对选举》,甘欢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版。

[10]See Frederick Schauer,The Force Of Law,Havard University Press,2015,pp.20~22.

[11]参见[美]桑德福·列文森:《美国不民主的宪法》,时飞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2]关于这一点,后文在讨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区别时也会作考察。

[13]See 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2.

[14]Suffragette(2015年)在讨论何为权利的时候,我通常会给学生放映这部电影,其中有很多细节与前面已经讨论过的内容和后面将要讨论的内容相关。

[15]See David Cole,No Equal Justice——Raceand Classin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The New Press,1999,pp.4~5.

[16]参见“Annual Gun Law Sorecard”,载https://lawcenter.giffords.org/scorecard/#VA,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25日。

[17]参见“美国会大厦前摆放7000双鞋纪念枪口下丧生的美国儿童”,载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8/0314/c1002-2986716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25日。

[18]参见“2018年美国校园枪击案数量和伤亡人数创近20年新高”,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8-12/28/c_121002628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2日。对枪支暴力数据有兴趣的,可关注https://www.gunviolencearchive.org,其注重统计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伤亡人数。

[19]该研究所的立场非常明显。2012年,该所曾颁发“弗里德曼自由奖”给我国经济学者茅于轼,无论是弗里德曼还是茅于轼,均是信奉原教旨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的学者。Philip Mirowski,Never let a serious crisis go to waste:how neoliberalism survived the financial meltdown,Verso,2013,p.45提到扎根于世界各地的新自由主义智库,其中所说的unirule(Beijing)就是茅于轼主导的天则(经济研究所)。这也从一个侧面可以体现出,经济问题和政治法律问题不可分,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导意识形态中,自由放任、排除干预的立场贯彻于各领域,服务于统一的目标。

[20]参见Robert A.Levy,Cato Institute:The D.C.Gun Ban:Supreme Court Preview,object.cato.org,载http://object.cato.org/publications/commentary/dc-gun-ban-supreme-court-preview,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2日。

[21]参见McDonald v.City of Chicago,https://www.scotusblog.com/case-files/cases/mcdonald-vcity-of-chicago/,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