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考量可以认为:所谓天赋权利所谓社会契约,不过是崇尚资本主义理想的思想家们为证明自己制度的当然性和合理性,在他们所处的历史阶段所能够最大限度虚构出的一种蛊惑人心、团聚民众的理论性假说。......
2024-07-26
(一)理论内容
在说到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这一套理论时,我们通常会先谈到三个人,即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他们三人的学说是启蒙思想时代比较成体系的理论,可以把他们的观点作为典型样本来分析。
霍布斯在其代表作《利维坦》中提出他的社会契约论,该著作完成于1651年。霍布斯身处的是政局动荡不安、战乱较多的时代。在他看来,由一个集权的、有绝对权威的主权者来统一维护稳定社会秩序是国家强盛发展最首要的条件。所以,在他笔下,自然状态是一种弱肉强食的状态,虽然人人都有自然权利并可以为保障权利实施自力救济,但是力量强的可以压制力量弱的,在这样的社会中,矛盾冲突很多,自然权利也得不到充分保障。由此,他得出结论,为了减少冲突维持社会秩序,人们应签订契约将保障自然权利的权力赋予主权者,由主权者来统一实施权力,遏制矛盾维系稳定。但是,在霍布斯这里,一旦契约签订,人们就只能服从契约、服从主权者。他的社会契约论实际上支持的是一种集权专制政体,带着对具强大权威的君主制的向往。
洛克在《政府论》系统地讨论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等主题。这部著作完成于1690年前后。熟悉历史的人都知道,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1689年的《权利法案》确定了“光荣革命”(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政治法律体制构架,即新兴资产阶级和贵族相互妥协的君主立宪政体,防止保守的专制君主复辟。洛克的理论源于他身处的社会条件,他自身的体验,脱胎于英国统治阶级各阶层相互妥协的君主立宪政治经验。英国历史上妥协性的“宪政”经验不仅这一例。1215年出台的《大宪章》被后世认为是“宪政”创造的开始。事实上,《大宪章》是英国统治阶级内部的一个妥协性协议,盖因国王与贵族之间利益冲突,贵族向国王施压签订协议限制王权,其中被后世所称道的“正当程序”等条款当时是贵族为自己争得的权利。在此提及《大宪章》,用以说明英国历史上的妥协政治文化源远流长,对洛克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方面,影响到其社会契约论所构建的“宪政”框架缺乏容纳民主的空间,关于这一点后文会再进一步讨论;另一方面,影响着其对自然状态的设想,相较于霍布斯,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比较平和的,不是战争式的自然状态。但是,对于洛克来说,这样的平和状态还是不够好,因为缺乏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来执行自然法,对于自然权利的保障就很难做到位。所以,人们还是需要签订社会契约,授予政府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以更好地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
洛克很明确地提出政治权力应受到制约——限制在保障个人自然权利的范围内。他认为,人人与生俱来拥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的核心是私有财产权(他所谓的财产权不仅是经济上的财产权,还包括生命权,洛克认为财富通过由身体延展的劳动而创造,个人的财产权天然地包括对自己生命的拥有及对身体的自由使用),“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如果政府滥用权力,侵害个人的自然权利,人们可以通过另订契约新建政府等方式替换现行政府。但是,他也明确提到,如果有人觉得执政者超出契约范围行使权力损害其权益,则只能请求人们的集体来裁判,若执政者拒绝这种方式,只能祈求上天。人们既已经把最高权力交给议会,并给它规定了后继者产生范围和职权的规则,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不能重归人民。[5]在封建专制统治之下,新兴资产阶级的生命、财产都是得不到什么保障的,专制君主掌握着司法裁判权,可以随意征税、随意剥夺他人财产,也可不经过正当程序就对人定罪处罚。所以,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洛克想要确立的是一种能切实保障资产阶级权利的政体,资产阶级能够分得政治权力的政体。在洛克的阐述中,并未说明一定要采用什么政体,民主制也好,君主制也可,但明确立法是最高权力,要求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三权分立,以确保没有一股势力能集中行使政治权力,侵害资产阶级的财产权等自然权利。也就是说,洛克通过社会契约想要达成的目标是统治集团里不同阶层力量的调和,把资产阶级在当时政治构架中的地位确立下来,论证君主立宪制即资产阶级主导的议会限制下的君主制的正当性。他的理论明显立足于英国当时的政治现实经验,将这种政治形式塑造为最好的统治方式。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于1762年写就。此时,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其负面影响显现出来。不同阶层生活条件之间的差距逐步拉大,贫富分化明显了,有些小资产阶级在市场激烈竞争过程中逐渐失去竞争的能力,失去对生产资料的掌控,失去原先的社会地位,面临生活困境。作为小资产阶级的代表,卢梭尤为关注私有制造成的财富不平等、政治不平等问题,他想建立心目中的理想政府来改变现状,而达成契约是政治合法性的唯一基础。在卢梭版本的社会契约中,全民通过签订契约让渡所有自身拥有的自然权利给代表公意的主权者,主权者服从契约、服从公意。卢梭意图依赖社会契约为人们创造出更为平等的政治地位,以克服现实中的社会不平等。不过,虽然他认识到私有制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却并未想过从根本上改变私有制,而是想要通过政治驯服资本,支持小资产阶级共和制来改变经济不平等,陷于空想。
霍布斯、洛克、卢梭的学说代表的是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条件、不同的政治力量,对自然状态的设定有所不同,构造的社会契约形式上也略有差异,但是,基本框架是一样的:按照自然法,人生来自由平等,拥有财产权、生命权、追求幸福的权利等几种权利(在不同的版本里,关于自然权利的说法并不完全相同),若每个人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自行执法,会造成秩序混乱,不利于自然权利的实现,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权利,人们应该签订社会契约,脱离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赋予特定政治实体以权力来执行自然法履行维护自然权利的职责,这个拥有权力的实体必须以维护个人自然权利为己任,不得滥用权力侵害权利,否则它就不再具备合法性,人们有权替换它。
(二)逻辑特性和政治意蕴
并不否认这套理论在历史上有积极意义。资产阶级革命反抗、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将人们从严酷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具有进步性。革命的胜利当然不是靠资产阶级自身的力量夺得,但引导革命的理论确实是资产阶级理论家的贡献。当时,这套理论起着团结组织各方力量参与革命的作用。那个时代,无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都是受封建专制压迫的群体。多数人有着一定的共同利益诉求,比如都想要摆脱掌握着司法裁判权的封建君主、领主对人们生命的肆意侵害。自然权利学说把生命权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鼓励人们推翻暴虐的政权,能够激发大众积极参与到反抗封建压迫的斗争中去。然而,我们承认资产阶级革命理论在历史上有积极意义,有进步性,并不代表要承认它是颠扑不破的永恒真理。因为,它在世界观、认识论、价值立场上存在严重的问题,它的主要功能是为资产阶级政权提供正当性、合法性基础。
这套理论的逻辑有两大特性:一是自然法上的,神学的宇宙观;二是社会契约论上的,唯心主义历史观。自然法为自然权利提供正当性论证,社会契约论为特定政治权力分配体制提供合法性论证。但是,在我看来,这两个层面的论证都站不住脚。
先从自然法谈起。自然法学说并不是直到近代才有的。从古希腊时代起,自然法就作为神圣化、正当化特定利益诉求的方式出现。古希腊的自然法是相对朴素的,那时候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自然条件对于生产生活的影响很大,人们普遍有自然崇拜的思想,认为符合自然秩序的事物就是好的,就是值得维护的。比如,亚里士多德就在《政治学》里明确以自然正义来正当化奴隶制:“很明显,人类确实原来存在着自然奴隶和自然自由人的区别,前者为奴,后者为主,各随其天赋的本分而成为统治和从属,这就有益而合乎正义。”[6]
与古希腊自然崇拜式的朴素自然法思想不同,近代的自然法显现出一种明显地人为构建痕迹。自继承希腊遗产的罗马帝国,在其征服、统治的区域里推行宗教一统,基督教的地位逐渐变得至高无上。帝国崩溃后,进入中世纪时代,各政权之间战乱频繁,教会组织逐渐掌握了超过世俗政权的权力。神学视上帝为全知全能的,其意志至高无上并且决定着世间一切事物,人们的行为必须与上帝的意志相符合,这套话语为教会的政治地位和宗教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为了争夺财富和统治权,世俗政权和教会之间的矛盾激化,教会神学家们为了适应现实需要,触角越来越深入到世俗生活中,如阿奎那,在尊崇神法的前提下,引入自然法作为神意与世俗实定法的中介。资本主义兴起后,宗教改革派致力于排除教会的神圣性,认为每个人都具有和上帝直接对话的资格,人文主义思想倡导人人有理性,有主动追求自由、幸福生活的能力。从古希腊到这一时期,主导的神学宇宙观发生了一系列改变但并非截然断裂:古代自然法注重各守本分的秩序——服从于神的安排,服从于宇宙秩序;中世纪神学使上帝的任性意志而非目的成为至高法则;启蒙思想时代,上帝的地位有了变化,仅作为世界运转的第一动因,不再以自身意志决定人的所有活动,如同牛顿物理学中上帝的作用,人人都有上帝赋予的神性因而具有理性,可根据自由意志行事。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启蒙思想家们顺应了新思潮,以“自然法”把“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神圣化,将人的本性统一起来,就是为了从共同人性出发以不证自明的逻辑推出“自然权利”,将人们当时的某些特定利益诉求正当化。而这“新”自然法的背后依然是神意,以彰显其遍及世界的普适性。如美国《独立宣言》中明确提到“造物主”赋予人们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至今美国还是宗教大国,使其不可动摇地信仰“普适人性”和“普适价值”。
他们这套权利话语着重强调的核心诉求是私有财产权。为什么看重私有财产权?因为这是资产阶级最迫切的需求。有财产的资产阶级,希望摆脱封建专制政权对土地资源和潜在劳动力的严苛控制,对其财产的肆意征税,对贸易的过度管控,这些管控妨碍他们透过压榨劳工攫取利润,透过商业活动增加财富,所以他们才强烈要求法律承认私有财产权、契约自由,限制国家干预。那些本身没有财产,没有生产资料,甚至不得不忍饥挨饿的无产阶级,他们并不会将私有财产权视为核心诉求。自然法学说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生而具有的,把财产权塑造为核心自然权利,将它神圣化,目的在于正当化资产阶级的特殊利益诉求,提出私有财产权应获得国家法律承认、保障的权利要求。
以自然法、自然权利将利益诉求正当化还达不到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最终目的,他们需要的是革除旧的封建专制政权对实现“自然权利”的阻碍,建立能够保障“自然权利”的政治权力体制。所以,还要通过自然状态的设定来描绘自然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状态,并通过唯一具有正当性的渠道——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符合其诉求的政权。思想家们通过构建社会契约前后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变化来否定历史的延续性,是为了革除旧政权创建新政权提供合法性。这一做法最大的问题是,以抽象的共同人性和拟定为平等公平的契约来确定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个人天生平等享有的自然权利——并将之视为普适真理。它是否定历史的,不关注现实的,不关注人们实际境况的,不关注不平等的人之间是否能签订公正的契约,不关注遵守契约是否符合所有人的诉求,不关注契约以外的其他可能性。社会契约论设定的路径只有一条,不管如何,必须签订契约,必须遵守契约。
这一逻辑并不仅为明确提出“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们所用,从近代到现代,西方的理论大家们都在使用,从康德的“绝对命令”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都是从抽象人性出发来“选择”普适的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康德要求立法应遵守“绝对命令”——每个人自由意志之间相协调,可谓是契约论的翻版。罗尔斯让处于“无知之幕”背后不知道现实利益冲突的人们根据道德直觉选择正义原则,由此选出来的正义原则即为现实社会中政治法律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这些学说表面上似乎都尊重“契约自由”,但从不质疑契约自由是否真的有条件存在,只是简单地给出学者自认为的毋庸置疑的结果,要求这一结果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必须得到全民的遵守。一方面,这些学者总是以社会契约论仅是一种理论构建来摆脱上述批评;另一方面,他们从来不能充分回答:既然理论构建得出的结果被要求应用于特定的现实社会甚至普遍适用于具有不同条件的各个国家地区,其理论为什么不关注实际社会问题而仅以抽象人性为立足点?
这根源于他们理论所依赖的唯心主义哲学,这一点在康德的理论中尤为明显,他为了解决休谟问题即不能由关于事实的陈述推出“应当”的规范性判断,明确提出规范人类行为的法则必定是先天的、先验的由纯粹理性确立的,是与经验、事实(在他看来可知的只有经验,事实本质——物自体不可知)相脱离的,也就是说,规范性的法则,道德也好,法律也好,涉及善恶对错价值判断的标准只能从不证自明的源自人性、天生理智的“绝对命令”中演绎出来,别无它途。[7]似乎一旦植根于“普适”人性,就无需再追问下去了,余下的是上帝意志的范畴,我们的人性就是“天生”的,上帝给的“天性”,没有比上帝更能证明正当性、神圣性的来源了。如今美国国内探讨堕胎合法化、婚姻平权问题时,反对意见依然主要集中在堕胎、同性恋行为不符合人性,不符合上帝派给人类生殖繁衍的使命上。事实上,他们关于何为“人性”的界定也不过是对自身特殊经验、特定诉求的正当化、普适化,与此同时,凭借“普适”人性将现实存在的人之间因社会结构、生活条件产生的境遇差异、社会不公摒弃于“人性”视野之外,从而将致力于改变不公的诉求、举措排除在“普适规则”的考虑之外,将它们视为次要的,甚至完全忽视它们。
这一思维方式突出反映在西方国家对“三代人权”的不同态度上,西方认为第一代人权也就是启蒙思想倡导的私有财产权、政治自由权等植根于所谓人性的权利属于真正的“普适的”人权,而第二代人权如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等以及第三代人权如生存权、发展权等不属于普适人权的范畴。第二代人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运动的产物,强调劳工权益保障,第三代人权则是殖民地反抗西方经济政治压迫、要求独立解放的产物。在第二代人权的问题上,欧洲有社会民主主义政治传统的国家与美国有所不同,这些国家认为社会保障权是基本权利,而在美国即便是罗尔斯这种被视为“左派”的自由主义理论家都不认为社会保障权属于宪法应予承认的权利。在第三代人权上,西方国家的立场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发展中国家提出的生存发展诉求挑战的是资本主义世界体系,这一体系是西方国家得以保持其经济政治文化资源上的优势,确保财富增长的根基,因而是其绝对不能让渡的利益。
如此看来,权利是利益诉求的正当化,什么被承认为“权利”或不可动摇的“自然权利”取决于特定的利益诉求,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群体的诉求,并不存在天生的法则。如我们第一章讨论过的判决,法官以“人人都有欲望,欲望是天生的、基因决定的”来论证其观点,是不恰当的。要警惕以“人性”“天性”论证立场观点的“自然法”论调。
以上,主要集中在哲学层次上对自然法、自然权利学说和社会契约论的缺陷进行剖析,下面,我们来看看这套理论如何塑造了西方国家的“宪政”框架,而采取这一框架认识问题又会导致我们忽视什么。
(三)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对抗的框架怎样限制了人们看待问题的视角
之前提到过,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这一西方“宪政”的核心内涵正是源自于自然权利学说、社会契约这套理论建立的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对抗的框架。受其话语影响,很多人运用这一框架来研究法学理论问题,评价法律制度,但是,它会让我们忽略哪些东西呢?
第一,自然权利学说把个人权利建立在个人意志自由的基础上,把原子式的、自由放任的、占有财产的个人主义摆在至上的位置。有学者专门作过研究,从霍布斯到洛克,他们所谓的自然法,并非“天生自然”,而是对他们自身所处社会资本主义市场的临摹。[8]在霍布斯那里,由自然状态抵达社会契约的唯一路径是,人们具有对文明社会的渴望,遵从财产权利、市场交易规则,才会以签订契约的方式进入政治社会。他对自然状态里人的设定,显然带有特定的心理特征——个人根据自身理性、自由意志和选择行事——这是启蒙思想认为的只有文明社会中的人才会具有的特征。在洛克那里,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按照以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然法行事,人们交往关系平和,明显地突出个人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他们用资产阶级的核心利益诉求及与其相适应的心理态度——来界定人性,把所有人都等同于这些均质化的“经济理性”个人,并将被认定为“个人”特征的自然权利、自由意志视为赋予政府权力的来源,借个人至上把财产私有、契约自由神圣化,使它们转变为具有规范性规则的同时具备了与“拥有自由意志的个人”一样高于国家、政治权力的地位。受此影响,后世学者尤其是信奉原旨自由主义的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学者如哈耶克等,往往会以还原论地方式认为,只有个人是实在的,而集体、社会、国家都是虚拟的存在,个人组成社会,部分(个人)的特征即可代表整体(集体、社会、国家)的特征,个人自由意志至上,不能以任何源自“整体”的借口来干涉个人,否则会造成奴役而非自由。
这种均质化的个人至上、财产至上、契约至上观点框定了人们关于人性、权利、政治规范的设想,使人们难以设想其他可能性,难以设想个人和集体、社会、国家之间可形成的其他形态的关系,忽略个体、群体之间因生活条件、社会结构而产生的差异和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这些因素对“人性”的制约和影响。
第二,“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表面上强调自由排除政治强权,实则强调权威秩序,不容纳对于民主实践其他可能性的深入探索。我们前面讨论美国“公民联合会诉选举委员会案”时,应该有一种体会,人们身处的生活条件、社会地位不同,所掌握的资源多少不一,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真正享有、实现宪法法律确认的自由权利,社会中多数人之所以不能享有与富人同等的权利,是因为富人更有权势,能够对政治权力施加影响力,社会缺乏实现平等、民主的条件。换句话说,自由需要民主作为条件。但是,西方的“宪政”架构及其背后的自然法、社会契约理论是不关注除投票选举之外的其他民主形式及实现条件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在乎民主的。[9]
美国“宪政”方案的蓝本是洛克理论,源自于英国妥协式精英政治的经验,始终对来自下层群众的民主诉求抱有警惕。英国自中世纪以来一直是王权集中、实施精英统治的国家,其“宪政”框架的核心是精英统治阶层内的权力分配,从未将“民主”视为重要的价值,可以说“宪政”与真正的人民民主并不相容,保留下来的仅是“宪政”框架可以容许的民主形式。他们设想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民主,类似于西方经济学上谈的涓滴效应——富人赚更多的钱可产生渗透效果,让穷人受益(可以说是斯密“无形的手”的另一种说法)。洛克所在的17世纪英国,拥有一定数量财产的男性才有选举权,直到20世纪,英国女性才经过惨烈斗争获得选举权。结合历史事实来看,自然法、社会契约论描绘的自然权利、民主社会都是虚幻的,以掩饰资产阶级的实质政治目的。
在理论上,个人及其权利的神圣性有不证自明不可动摇的自然法确认,个人和国家的矛盾关系被视为政治法律领域的基本矛盾,剩下的目光就聚焦于如何解决这个矛盾上。前有社会契约限制国家权力,后有“宪政”限制国家权力。社会契约论把均质化个体之间签订契约授权政府等同于民主,如今西方国家把“一人一票”选举等同于民主,都是通过个人“自由”选择达成的形式化契约证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一旦通过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宪政”已然建立,其核心目标就演变为维护既定的权威秩序。霍布斯也好,洛克也好,都是意图通过社会契约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会冲突,在他们看来,无论是契约之前还是契约之后,人们都无一例外是自由的,唯一缺少的是秩序,只有强有力的国家权力才能全面执行资产阶级所需要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契约强制履行的法律。[10]在这套理论的视野中,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个体、群体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利益冲突,民主不是自由的条件,也不是解决社会冲突的重要手段,便不可能在“宪政”架构中获得生存空间。理论对民主的忽视,导致现实中民主价值被边缘化,投票选举以外的民主诉求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实践被排斥。西方国家虽然声称自己是民主国家,但他们所谓的“民主”仅是现行宪政框架确认为合法的某些特定制度,对于他们来说,真正的民主有悖于他们致力于维护的权威秩序。如有兴趣,可以读读美国学者写的《美国不民主的宪法》,或许能够对现行美国宪法的细节如何体现不民主有所了解。[11]很多人认为美国“一人一票”选举代表真正的民主,其实“一人一票”并非其政治竞选制度的全部,候选人党内初选、选举人团等过滤机制的力量远远强于“一人一票”的力量,更不要说前一章集中谈到的政治献金力量。而我们也有必要追问,仅仅以选举制来衡量评价一个国家的民主状况是否合理。自然法学说宣扬“生而自由平等”,西方体制在政治上强调“一人一票”与在经济上强调“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自由”,目的是统一的,在于展现一种“形式平等”,掩饰社会中存在的严重不平等。[12]英国学者柯亨曾讽刺自由主义学者提倡的适用于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两套迥异原则,割裂了人,在经济生活中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人,又如何能在政治领域当个有公心的“圣人”,从一个侧面揭示出政治原则的“形式化”。[13]通过前一章关于“自由”的探讨,我们也能很清楚地认识到,自由放任会造成政治上的不平等。
电影《妇女参政论者》[14]或许能帮助大家感性地理解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并非事实,权利也并非与生俱来。这部电影根据真实历史事件改编,反映英国女性经过斗争才取得了投票权。影片结尾滚动呈现了一些数据,各国女性取得投票权的时间差异很大,比如,在英国,1918年30岁以上妇女获得投票权,一些中东国家的女性直至21世纪才获得投票权。
电影故事中的女主人公是一个长期甘于接受现状的人,虽然身为女性,但她从内心中接受社会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歧视女性的观点。她到国会作证支持女性投票权的时候,不知道投票权是什么,也不知道为什么要争取它。她之前并没有意识到社会制度、男性对女性的压迫是一个社会结构塑造的利益矛盾问题,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可以通过斗争去改变社会、法律制度和自身的生活,她受到权利意识更强烈的友人影响之后,渐渐意识到这些问题,关注到很多以前她没想要过要关注的问题,促发她发自内心地加入斗争行列。其中几个细节,我认为值得说说:
细节1:电影开篇提到当时男性反对女性拥有投票权的理由,这些理由到现在还常常用于描述和评价女性。比如,女性的性格有弱点不能作理智的判断,女性的父亲、兄弟和丈夫完全可以代替她们作决定,女性有了投票权会要求更多政治权利,威胁到社会的秩序。这些理由体现了男性对女性的歧视,对女性获得权利的惧怕,这些观点源自于女性长期依附于男性,没有独立的经济权、没有政治民主权利的现实。看得出来,在那个时代,相对而言,女主人公的丈夫是那种比较爱护照顾太太的男性,会帮太太干活儿、带太太去看电影,但是他头脑里那种根深蒂固的男女地位有别的观念不会因此有什么变化。女主人公的工资要上交给她的先生,女主人公参加政治活动,她先生完全不能理解。工厂里,女童工很普遍,恶劣的工作条件给她们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没有劳动保护措施,工厂主很随意地对女工实施性侵害。在工作场合、在家庭里,女性都是没有地位的,掌控资源的是男性、真正享有权利的是男性,女性无法掌控资源,也没有权利,那时候,不仅仅是不能实现权利,而是法律根本不承认她有权利,法律不承认她有权利,是因为制定实施法律的人不承认女性有同他们一样的权利。警察、议员等政府官员动用各种手段监视、打击争取权利的女性。社会大多数人也对她们争取权利的行动报以偏见,用言语和行动告诉这些开展斗争的女性,她们的斗争是不会胜利的,因为她们的选择是错误的。女主人公在国会作证的时候,参与听证的议会议员全是男性,只有打字员是女性。拥有立法权力、法律实施权力的是男性或者说上层男性,不仅提出各种理由反对女性争取权利,而且会运用手中掌控的政治法律机器来阻止女性争取权利。所以,在那样的条件下,较为平和的争取权利的尝试注定会是失败的。
细节2:早先就积极参加政治活动的女工米勒对女主人公说了一句话:要人们尊重法律,法律首先要尊重每一个人。这一句话很发人深思,法学专业的人总是强调尊重法律,也喜欢指责非专业人士不尊重法律。但是,对于现成的法律是否真的平等尊重社会中的不同个体、不同群体,很少去思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拟制,做出一个假设:在已经出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平等地对待不同的人。似乎这就体现了法律对每个人的尊重。然而,简单地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口号未必是一种尊重。一方面,信仰这种口号可能会阻止人们对于法律本身的规定是否公正不再作更深入的研究。比如,对于掌控更多资源的人是否应当承担更多义务的问题,对于缺乏资源的人是否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这样的问题,如果不深入考虑,很容易导致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会误以为用同一种标准对待不同的人的立法就是公正的。另一方面,法律实施过程中,掌握不同资源的人在实现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时,能力不同,有的人能真正享有,有的人则可望而不可及。比如,虽然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得到刑事辩护的权利,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钱、资源来实现这些权利。虽然有法律援助制度,可是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经费是很受限的,远远达不到让每个有需求的人获得充足帮助这一目标。现实并非人人平等,如果法律只是简单地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起不到促进平等、维护社会公正的作用,还可能成为不平等、不公正的帮凶。
细节3:争取权利的女性们因为参加政治活动被逮捕关入牢房。其中,有一位富家太太,她先生是官员也有钱,支付保释费后,富家太太就可以被放出去了,而没钱的女性只能继续在牢房里待着,受尽屈辱,毫无尊严。这体现了一种法律实施上的不公正、不平等。富家太太跟他丈夫表明钱属于她,要求丈夫保释所有跟她一起参与活动而被逮捕的女性同胞,但她丈夫并未照做。可以想见,这富家太太原先也是富家小姐,继承了家产,但结婚之后,财产所有权、处分权都归了她丈夫。虽然相较于其他穷人家的女性而言,她因家境好能够轻松躲过牢狱之灾,但面对丈夫,她也没有任何平等地位可言,一样要接受丈夫的经济控制和训斥,没法作出有力反抗。
透过这部电影,我们要关注的不只是权利、女性的境遇,还需要关注其他身处劣势境遇,生活受社会不平等、不公正所限制的那些群体的境遇,这样才能理解权利从何而来。譬如,在美国,直到20世纪中期民权运动兴起,黑人等少数族裔才可以说拥有法律形式上与自由白人同等的公民权利,时至今日,现实中他们依然是被边缘化、受歧视的群体,是缺乏资源实现自身权利的群体。收入差距扩大、种族隔离等因素导致的社会严重不平等支撑着刑事司法体系的不公正,黑人被逮捕、定罪、关押的比例远远超过白人,被判处的刑期也更长,由于人身权利在实践中得不到平等保护,黑人面对警察的不合法搜查时通常难以自保。[15]著名的“辛普森案”,律师营造舆论把人们的关注度引向种族问题,助其筛选陪审团,赢得刑事诉讼,其结果似乎表明美国司法不存在基于种族的不公,却让人们忽略了辛普森属于有能力重金聘请强大律师团队的阶层,并不能代表美国黑人情况的基本面。从美国的历史可以观察到与英国类似的情况,不同的群体权利诉求不同,获得法律确认权利的时间不同,实现权利的条件和可能性也不同,权利并非人人天生具有,而是由政治力量所塑造的,受奴役人群如果不经过政治上的斗争,便无法争取到法律对其要求的承认和保障,遑论权利的实现。不仅如此,已取得的权利还可能被剥夺。比如,特朗普上台之后,陆续推出修改涉及女性、移民、少数族裔权益的法案,凸显对这些群体的歧视,引发全球范围的反种族主义、女性游行。特朗普的做法迎合了民粹白人群体的诉求,过去几十年,美国女性、少数族裔的权益获得较大幅度的提升(只是相对于历史情况而言),而在国家经济形势变差之后,陷入困境的白人男性认为之前得益的这些群体是造成他们困境的原因,于是将矛头指向这些群体,特朗普借此来转移矛盾,转移人们对经济问题的担忧。保守政治势力通过法律修改使本就在经济、政治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失去本已取得的权利或丧失条件、资源、手段去实现权利,势必会进一步加剧社会不平等,削弱这些群体的话语力量,削弱与保守政治对抗的民主力量,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只有结合历史、现实中的实际事例,才能对什么是权利有更切身的体会,判断宣扬与生俱来的、因人之所以为人所以人人都拥有的、内在的自然权利的这套理论存在什么问题,会给人以什么样的不当引导。
导言提到过,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是共享着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观的一套理论,法律实证主义传承了自然法,将法律规范视为封闭的,自上而下演绎着的体系。正是自然法暗含的上帝宇宙观,决定了自上而下的演绎秩序。自然法-自然权利-转让自然权利的社会契约-宪政,演绎规范构建的秩序只能容许规范体系内部的解释,不允许其他解释。也只有把政治事实设想为规范内部的事实,才能设想出“宪政”理论。上帝意志-个人意志-个人权利的转换,使个人自由放任成为权利的核心内涵。自由放任和权威秩序之所以能够共同成为如今特朗普代表的新保守主义立场,正是因为这一套理论塑造了西方主流的政治文化。
一旦把视野集中在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对抗关系,就很容易忽视这套理念背后的立场。一方面“宪政”凸显个人权利对政治权威的约束作用掩盖了“宪政”对现行政治权威秩序的正当化,另一方面“生而自由平等”让人们认为自己是完全自由的,与别人是平等的,陷入困境只能责怪个人的运气不好或努力不够,忽视更为重要的、造成社会不公正的根本性矛盾。为什么要塑造这样一个框架,把矛盾集中在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更深层次的原因我们将在下一章进一步结合“公私划分”问题,结合自由主义理论的实质来说明,可以说,对“公私划分”加以强调以抗拒政府对市场自由的干预正是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求。
冷静考量可以认为:所谓天赋权利所谓社会契约,不过是崇尚资本主义理想的思想家们为证明自己制度的当然性和合理性,在他们所处的历史阶段所能够最大限度虚构出的一种蛊惑人心、团聚民众的理论性假说。......
2024-07-26
对此我理解为是解读自然法的关键,也是许多学者对自然法中“自然”的含义产生误读的症结所在。其实,自然法不过是人们以思想及著述明确加以表达出的一种理性法——没有人类精神的创造又何从产生并识别它呢?并且,自然法一定只能是一套关于如何规整人间秩序的法则,而绝非论证自然物态关系的理论学说。......
2024-07-26
祖传土地的共有及其产品的共同使用。自然界通过人们感觉和需要的共同性,使他们了解自己地位和权利的平等,了解共同劳动的必要性。由此,我们厌恶自弃和孤独,我们喜欢强大的联合体——社会——带来的快乐和好处。在社会这部奇妙的自动机中,它的齿轮、平衡锤、发条、效力,一切都经过准确调节,经过衡量,一切都已预先规定。所以,就可以和西塞罗①一起说:natura ingenuit,sinedoctrina,notitias parvas maximarum rerum,virtutem ipsaminchoavit②。①西塞罗,罗马演说家,政治家和作家。......
2023-12-03
他正是从所关心的最初事物中获得自己的初步的观念的。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社会性就不会多于动物。自然界正是抱着这种目的把全人类的力量按不同比例分给每个人。但是,自然界却让每个人拥有出产其赠品的土地,它使所有的人和每个人都利用它的慷慨赠与。......
2023-12-03
虽然“泽雅纸山文化”归属古瓯越农耕文化,是一个广阔的沿海地域的概念,包括平原乡村和山区乡村,但是,因为乡与山的地理环境不同、自然条件不同、生产力不同、劳动对象不同、生产生活方式不同,沿海平原和沿海山区的文化还是有很大差异的。近年来,把“泽雅纸山”说成“泽雅纸乡”的词句,在宣传广告、路口标语、理论文章上到处出现,甚至还有“指南手册”“专家论证”“领导题词”为证。......
2023-08-12
论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思想康鸿摘要:公意理论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公意是整个共同体意志的表现,是国家的最高指导。本文试图通过对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公意”概念及“主权论”思想的分析,维护卢梭作为现代民主理论——人民主权论的倡导者的身份和地位。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公意”是作为“众意”的相对概念提出的。......
2024-11-01
我们的现代梭伦①为了增加其演说的说服力,并没有忘记梅涅尼乌斯的寓言②;这类故事对于头脑简单的人很有影响力。①梭伦,古代雅典的政治活动家和诗人。在纪元前594年进行了重大改革,废除了阿提喀农民的债务,并禁止终身奴隶制。(据传说,梅涅尼乌斯·阿格里帕正是借助于这个寓言成功地说服了造贵族的反的庶民返回罗马。......
2023-12-03
令人惊讶、甚至可说骇人听闻的是,我们的道德——几乎与所有民族相同的道德,正以公认的原则和行为准则的名义向我们发出那么多的谬论。的确,有千百万被认为是肯定无疑的、人们不断据以推理的命题,无非都是一些偏见。1733年,蒲泊发表了他的《人论》,用诗的形式表达了他的哲学的乐观主义。......
202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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