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公民联合会诉选委会案:自由与民主的较量

公民联合会诉选委会案:自由与民主的较量

【摘要】: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针对涉及选举活动的案件“Citizens United v.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所作的判决引发了我的强烈兴趣。西方主流理论一再宣扬“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对于法治的特殊意义。西方国家也以“司法独立”作为重要指标来衡量世界各国是否存在法治。

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针对涉及选举活动的案件“Citizens United v.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公民联合会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所作的判决引发了我的强烈兴趣。这个案子最初使我感兴趣的原因,或者说,使我觉得有些难理解的地方,在于以言论自由来处理有关金钱政治的事项是否合理?经过深入挖掘,我发现,这个案件具备的一些特点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美国政治与司法的关系。西方主流理论一再宣扬“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对于法治的特殊意义。表面上,美国拥有一种很强势的司法权,可以进行违宪审查以制衡政府的行为,这种相互制衡似乎体现出其司法的强独立性,与复杂的政治没有过多瓜葛,仿佛独立即中立,中立就能够代表公正。实际上,理论上宣扬“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具有极强的政治意义,就像我前面说到的,法律实证主义以“中立的科学”掩盖其政治性反而体现出它极强的政治性,同样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突出分立、独立,掩盖不同权力分支之间的政治交缠关系,发挥着一种转移视线的政治功能。

之所以要细致地讨论这些问题,是因为我国有一些人抱持着对美国体制的崇拜,认为他们的“司法独立”是我们应该学习的榜样,做不到“司法独立”就不能实现法治。西方国家也以“司法独立”作为重要指标来衡量世界各国是否存在法治。而美国的司法是否真如宣示的那般独立呢?

从西方主流的法理念来看,“司法独立”是建立在以“三权分立”为基底的“宪政”基础上的,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私权对抗公权,这套逻辑是他们认可的“宪政”“法治国家”标准。[1]而“三权分立”“宪政”是从哪里来的?把它们当作“普适”标准,目的又是什么?我们下面就来解析这些问题。通过本章围绕的这个案例,我们先对美国的司法制度作一些了解,下一章,通过另一个案例对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中蕴含的“宪政”“三权分立”理念作分析,从制度到理论,逐步深入理解上述“普适”神话的由来和功能、实质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