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密切法在教育中的必要性与哲学教育关系

密切法在教育中的必要性与哲学教育关系

【摘要】:法的教育并不只针对有志于从事法学(法律)专业和职业的人群,它具有公民教育的性质。法的教育在引导公民行为方面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才是检验教育质量的首要尺度。一般性的宣传教育是无法解决人们思维方式上的问题的,深入的哲学教育才能应对这一问题,良好的法学教育、法的教育也脱离不开哲学教育,如我前面所说,没有批判就没有尊重。而要让人们更好地接受哲学教育,就有必要创造教育的亲和性。

法的教育并不只针对有志于从事法学(法律)专业和职业的人群,它具有公民教育的性质。当前,我们把法的教育区分为针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学术型教育,针对法律硕士的实务型教育,针对高校学生的法律基础教育以及面对普通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40],不可否认,针对不同群体的需求各有侧重是必要的,但过于界限分明的区别,体现的可能是对公民教育内在连贯性缺乏重视。法的教育在引导公民行为方面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才是检验教育质量的首要尺度。当我在写这个段落的时候,网络上曝光的一个事件正引发着热烈关注,让我感觉到改变浅薄化、功利化的教育任重道远。上海一女子横穿马路,警察严格执法要求其配合出示证件,她说“这个国家没有法律可言”,不但不配合,还在警察劝阻其时质问警察是否要当街强奸她。[41]事后,该女子在网上发帖诋毁执法警察。经处罚教育后,该女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觉得自己所作所为是情绪化的表达,因此前未碰到过这样的事,应当以同理心来理解执法人员的工作。仅以其语言表达的用词来判断,看得出来,她是受过高层次教育的,但为何她对法的理解如此浅薄?会作出如此“反智”的举动?

“反智”行为越来越多,不是仅存于我们国家的现象,有位美国学者认为美国正处于反智时代。她认为新闻媒体、信息技术要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新闻偏向于报道有争议、吸引人眼球的极端化事件,信息文本的高频交换替代了需要维持长期注意力的深度阅读和对话,娱乐化的虚拟世界如电子游戏的积分奖励刺激让人们回避真实的成长,而真实的成长需要处理更多更难以克服的挫折,“万物视频化是信息娱乐产业的利益之源。通过电脑互联网,人们能获得前所未有的丰富信息,由此而来的一种错觉是,动动鼠标就能检索到文本和数字的能力似乎也带来了判断真伪的能力,这种幻觉当然不只出现在美国,但在偏好用技术答案来解答非技术问题……的文化中,它的危害尤为突出,伤害以愉悦为目的的阅读,伤害批判性思维,让孩子们获得用于评判面前屏幕上的文字和图片的可信度的智识的教育严重缺乏。”[42]这些因素让人们变得无知,愚蠢的标准不断降低。当然,美国的问题,与其充斥着“表演”的政治氛围有密切关系,但是,信息媒体在改变人们认知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影响到所有人。自媒体的发展,使每个人都成为信息生产者,审查真伪、深度挖掘信息的中介虚化,适应于图像展示的全屏设备使信息接收者直接面对屏幕上未经审查的即时信息,没有距离的观看,没有时间的缓冲,会很容易作出未经思考的评价,这可以说是一种将“历时”与“共时”分割的新方式,因其切割的高频率,使人们的认知更加碎片化、零散化。有质量、有深度的理解需要有距离的观察,需要联系历史的、相关的各领域素材来探知事物。然而,在目前这种媒体网络生态下,严肃、稳定的公共讨论难以成型,个体叫“不”的声音更吸引注意,塑造出来的是缺乏政治判断能力、难以凝聚政治共识及力量的人群,这一流行的技术化生活方式适应于分散化的新自由主义意识,个体越来越原子化,使自我剥削成为更有效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方式,但人们却不自知。[43]

从上述事件中,我们能体会到,信息社会媒体生态、网络技术发展给人的培养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阻碍,教育如何能培养出有判断力、可以抵御负面影响的人,是非常值得深思的课题。我想在这本书里谈论的不仅仅是法,更想谈论的是教育。就像前面提到的,我们不能把法律视为纯粹中立的,也不能把媒体设备和信息传播技术视为纯粹中立的,它们都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中产生、发展、应用的,不能脱离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结构来考察它的影响,更不能全然地相信依赖它,否则它们不但不能用于解决冲突,反而会使我们进一步陷入困境。

为此,教育有必要帮助人们摆脱简化、肤浅的认识习惯,形成具有批判性的思考能力,这意味着要扭转人们惯常的思维方式。一般性的宣传教育是无法解决人们思维方式上的问题的,深入的哲学教育才能应对这一问题,良好的法学教育、法的教育也脱离不开哲学教育,如我前面所说,没有批判就没有尊重。而要让人们更好地接受哲学教育,就有必要创造教育的亲和性。亲和性并不意味着压缩理论的深刻性,关键在于引导大家从多样的感性材料出发,以探索、批判的姿态从不同的角度、将“历时”和“共时”的经验结合起来检讨当前多数人接受的“常识”“共识”是否合理。写到这里,我感觉到“当前的法学教育使我们忽略了什么”这个标题似乎也并不全然恰当,教育也是人来做,身处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条件中的人在认识上的盲点、偏见会导致教育内容、方式产生特定的问题。

与很多试图全面探讨法理学问题的著作、教材不同,这本书并不以描述法的定义解答“法是什么”或“法律是什么”[44]开头,不从总结实在法律的一般性特征出发(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法的定义理应是对法律一般性特征的总结),而是将“什么是法”作为整本书致力于回答的一个核心问题。或者,更确切地说,我想要讨论的是“如何认识法的本质”这个问题。因此,我将尽可能地结合各种与法相关的素材以刺激大家对法的理解而不是束缚于法律本身的某些特征来限制大家对法的想象,最后再结合批判探索过程中形成的体会感受来作理论上的总结。

基于上述安排,我并未提前总结全书各章节的内容,我期望以下的探索更像是漫游,或许,只有在漫无目的冲撞中,我们才能意识到我们以往忽略的东西。在漫游的过程中,我们会接触到前文中提到的一些主题如“以规则为中心”的思维模式、自然权利学说、社会契约论,将会以结合具体案例、事例的方式加以更细致的探讨,并将其与法理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权利、义务、权力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放在一起研究,看当下流行的观点是否偏颇,怎样阻碍人们对现实问题的全面认识。与此同时,也会讨论一些前文未专门提到的主题,如西方经济学理论与法治理想的关系,这些主题与已提到的主题有密切联系,自然权利学说、社会契约论所建构的个人权利高于国家权力的地位、公私划分的哲学意象是西方法理念主导意识形态的重要成分,是适应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要求而生的,弄不清楚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现实和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实质,就弄不清楚其政治法律理论、制度的实质。对西方法理念开展批判,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理解,不能脱离开对上述一系列相关主题的探讨。而这些主题相互交缠、错综复杂,很难将它们的关系在一个单独的部分中说清楚,希望读者经历全书漫游之后能对我提出的问题(而不一定要对我就这些问题作出的解答)略有感悟。

【注释】

[1]参见[美]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想象力》(第2版),陈强、张永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86页。

[2]在我上学期间,曾遇到一位老师,他将“思想家”和“学术家”作了区分。我的理解,学术家是严格遵循学术权威承认的“学术范式”的那一类学者,而思想家是能够突破“学术范式”、具备强大社会洞察力的学者。我们未必都能成为“思想家”,但都需要突破既定思路的思考能力,去发现和解决“学术范式”不愿、不能发现和解决的问题。在后文的讨论中,还会触及到“学术家”与“思想家”思路不同的问题,这也算是本书贯穿始终的一条线索。

[3]参见[英]威廉·特文宁:《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吴洪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页。

[4][英]威廉·特文宁:《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吴洪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7页。

[5]特文宁构造的教育改革及其认为的这种改革可能引发的争议很有意思,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阅读,详见[英]威廉·特文宁:《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吴洪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16页。

[6][英]威廉·特文宁:《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吴洪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页。

[7]参见[美]威廉·B.埃瓦尔德:《比较法哲学》,于庆生、郭宪功译,魏磊杰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17页。

[8]参见[美]威廉·B.埃瓦尔德:《比较法哲学》,于庆生、郭宪功译,魏磊杰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82页。

[9][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第8版),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17年版,第490页。

[10][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第8版),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17年版,第500页。

[11]这是西方主流法理念对于“法治”的唯一理解,其缺陷后文会讨论到。

[12]参见[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2版),彭小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8~202页。

[13][美]马克·泰勒:《为什么速度越快,时间越少——从马丁·路德到大数据时代的速度、金钱与生命》,文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75页。

[14]我的认识出于当下我对自身所接触问题的直觉感受。这一问题是否具有普遍性或足够重要,或许,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感。我之所以想要把这个问题摆上台面,目的就是希望将来这样的问题不再值得我们关注。这一问题毫无疑问是实际存在的,读者即使不能基于我的判断把这一问题作为时代的重大命题来看待,起码可以把我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作为对特定现象的描述来认真对待。

[15]韦伯关于“形式合理性”的观点以及此后以该特征标识“法律”“法治”并将其宣扬为法律进化目标的观点,是一种意识形态,后文会详细涉及到这一问题。

[16]这里所指的主要是形式特征、规范层面的承继性。并不是说苏俄理论与德国理论在思想方法上一致,也不是说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与德国法律制度的目标相同。大陆法传统和英美法传统的区分也主要限于形式特征。

[17]关于这一争论的探讨见附录2论文

[18]耶林于19世纪就在《法学的概念天国》里批判了重概念理论、演绎阐释的法律实证主义。德国潘德克顿学派将法教义学推至极致。德国传统理论主要依赖潘德克顿学派的话语,如今在民法学理论、“法学方法论”中依然盛行,我国学界也受之影响。

[19]参见附录1论文。

[20][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第8版),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17年版,第493页。

[21]定位于实务的法律硕士学位模仿的是英美法律职业人员培养模式。大部分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选择的职业走向与法律硕士并无很大区别,他们对法学(法律)专业的认识也基本相同。

[22]我这里说的“理论”并非是前面那种崇尚概念体系的理论。

[23]关于粗暴划分“共时”和“历时”造成的问题,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社会分析中的行动、结构与矛盾》,郭忠华、徐法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24]参见[美]凯莱布·埃弗里特:《数字起源》,鲁冬旭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9页。

[25][美]米尔顿·M.戈登:《美国生活中的同化——种族、宗教和族源的角色》,马戎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

[26][西班牙]安赫莱斯·多尼亚特:《高山上的小邮局》,蔡学娣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6页。以权利、义务概念来看待世界,明显是法学世界观的表现。

[27]实证主义为何成为主流,与哲学的转向有关,后文会再进行详细讨论。

[28]实证主义兴起后,在法学、社会学领域都占据主导地位。我们需要关注的不仅是法律实证主义,还需要关注社会学领域的经验实证主义。法社会学已成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学科,当前的法社会学研究多深受经验实证主义的影响。法律实证主义模仿自然科学“规律”,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构建起法律体系的结构、层次,将不能收纳进完满逻辑体系的问题诸如法的本质、法的价值问题排除出法律科学,以显示自身的实证性、价值无涉。经验实证主义,以韦伯的类型社会学为代表,其对“价值无涉”的强调也因怀着对自然科学“模板”的憧憬。如今美国社会学界对数量统计十分看重,因其非常虔诚地遵循实证主义思路。在欧洲社会学界,探讨社会结构、阶级等问题的社会学理论依然存在,保有对实证主义的质疑,而美国对欧洲理论的承继,是实用主义的,几乎全然抛弃了欧洲理论背后深厚的哲学探讨。但是,如今,美国的社会学风格占据主流,对法社会学研究的影响更大。关于美国经验实证主义的缺陷,参见叶启政:《实证的迷思:重估社会科学经验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版。

[29]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如何承继自然法学,自然法学如何帮法律实证主义补台的问题,后文会讨论到。

[30]在法律实证主义诞生之前,往往都是哲学家在讨论法学问题,那时候专业界限并不明确。专业精细划分是近代以后才出现的,是认识细致化的结果,但是,专业精细划分并不意味着认识能力的普遍提升。专业过细划分限制了人的视野和思考的全面性、深度。当今的一些学者已经致力于改变这种“专业孤岛”的问题。教育中也经常讨论到要提升学生的“跨学科”能力。实际上,这是个悖论,近代以前的学者基本不受专业学科所限,涉猎甚广,或许,他们在我们看来是“跨学科”能力很强的学者,然而他们并不会有“跨”的体会。不可否认,随着认识的细化,如今每个专业学科的知识信息量级都是很大的,使人们很难全部吸收,更难“跨”出去。但是,知识量的累积,只是量上的累积,并不意味着认识水平质的提高,认识能力提高需要包容、发散、创新的思想,没有批判思维能力,量的累积不能形成认识上的飞跃,反而还会成为认识的障碍。一度有人认为,把法学与其他专业学科包括哲学的问题混起来讨论,是法学幼稚的表现,法学要摆脱幼稚,就必须有自身专享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这种“法学幼稚论”依据的实际上是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

[31]我的理解基于自己的博士论文。附录1为博士论文中的一部分,围绕四要件犯罪构成学说和三阶层犯罪论的差异进行阐述。我的博士论文以上述刑法理论问题为引来研究哲学方法论的问题,导言和讲义稿中处处渗透着的是关于哲学讨论的这部分内容,也包括博士毕业后我就相关问题开展后续思考的心得。或许,有些想法与多年以前完成的博士论文有所差异,但核心观点未改变。

[32]参见刘英杰编:《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67页。

[33]参见杨祖陶:《康德黑格尔哲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34]参见杨祖陶:《康德黑格尔哲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98页。关于德国近代哲学处理主客二元矛盾的发展进路参见该书第四章。

[35]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在这一点上尤为明显。近代自然法并未完全剥离这一特性。

[36]关于启蒙思想时代的文化变革,可参考[加拿大]查尔斯·泰勒:《世俗时代》,英译:张容南等,法译:崇明,审校:徐志跃、张荣南,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

[37]在我看来,如今很多人热衷于穿越、异次元故事,陷入这些故事的话语体系,或许也是一种对眼前时间节奏重复单调的反叛,只不过,热衷于超现实、超时空故事的人,往往缺乏把握现实问题的能力,没有勇气也缺乏手段在现实生活中作出反叛。

[38]如今被致力于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者视为学术权威的卡尔·拉伦茨,避免不了与法西斯政权相亲和的质疑。可参考顾祝轩:《制造“拉伦茨神话”:德国法学方法论史》,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不论学者本身的政治立场到底如何,是主动刻意逢迎还是被迫迎合,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的弱点使其很难发现、反省、应对政治立场、价值目标错位造成的问题。

[39]参见邵六益:“法学知识‘去苏俄化’的表达与实质——以刑法学为分析重点”,载《开放时代》2019年第3期。这篇论文虽然意识到了法学知识背后的政治思潮,但未能恰当地评价苏俄理论,其对苏俄理论的认识依然依赖于我国一些学者对苏俄理论的错误评判,没有在哲学上澄清争论中的真正关节。这也是我将自己博士论文中涉及苏俄理论的内容放在附录中的原因。我毕业于2011年,博士论文一直未出版,然而,直到今天,我论文中所述问题还未另见有人彻底澄清。

[40]实践中,面对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通常以思想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有些观念和做法与法治精神不符。譬如,有的学校在进行反校园欺凌教育时,要求学生尽量不惹事、不要把小矛盾激化为大矛盾以避免遭受欺凌。这种成问题的教育,与中小学教师、家长缺乏系统法治教育有密切关系。

[41]参见“执法实录”,载https://m.weibo.cn/2493592183/4388604127826290,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3日。

[42][美]苏珊·雅各比:《反智时代:谎言中的美国文化》,曹聿菲译,新星出版社2018年版,第15~16页。

[43]参见[德]韩炳哲:《在群中:数字媒体时代的大众心理学》,程巍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22页。

[44]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是否区分二者也能体现出思考的视角、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