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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重视规则

【摘要】:近年来,不同领域的学者渐渐发现当前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以现行的法律规则界定学科边界,忽视基础理论的深入探讨。上述学者关注的主要是,遵循“以规则为中心”的标准来界定学科范围造成人们认识上的疏漏、偏差、浅薄。

近年来,不同领域的学者渐渐发现当前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以现行的法律规则界定学科边界,忽视基础理论(哲学层面)的深入探讨。

英国证据法学者威廉·特文宁在他的著作《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把证据学科的研究范围与证据法规则的范围等量齐观,集中体现了目前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中“以规则为中心”的阐释传统,这一传统的问题表现在这些方面:过于狭隘,缺乏理论根基,难以与其他类型的讨论相联系,过于关注某些问题而忽略其他问题,这种不平衡性带来误解和谬见,使人们对整体学科产生错误印象。[3]而问题的原因在于“法学研究已经将法律规范作为其起点……当代证据研究基本等同于证据规则的研究,正如法律推理的研究几乎被完全局限于有关法律争议问题的推理一样……这只不过是对法律规则的过分关注所带来的法学研究同以下两方面的双重分离:一方面是人文主义和知识传统的核心部分,另一方面则是法律实践的某些重要方面的现实和关切”。[4]针对法学研究和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排他性地关注法律规则的问题,特文宁提出“认真对待事实”的立场,认为“事实”值得受到与“规则”同等的重视,他用了一个调侃式的比喻来提出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把法学专业的学位定性为“事实学士”,更加开放地运用其他学科来研究法律、关注社会发展问题等与事实相关的课题,当然,这一创新性的看法毫无疑问会被很多认为“法学院只应该教授法律”的人士所反对。[5]虽然作为英国的证据法学者,特文宁关注“事实”的态度倾向与判例法重事实处理的传统相联系,但是他也着力提出“认真对待事实”对于培养学生高层次理解能力的普遍性意义,不应该“在没有一个恰当理论的基础上灌输技术”,局限于“确保即时可用的技巧方面的最低能力的需求”,而应该在正式的法学教育中“集中关注那些代表一种长期投入的问题,既关注理解也关注技能,关注可转移的技能而不是适用范围狭隘的技巧”。[6]在我看来,他希望学生能够在法学教育中更多地关注到法律与其他学科、社会各领域课题的衔接,而目前的法学教育使人们一头扎进“规则”中,会导致对法律问题的扭曲认识。

美国比较法学者威廉·B.埃瓦尔德从“比较法的贫乏”中发现目前比较法学科的狭隘性源于缺乏哲学思考。流行的比较法模式,也就是他戏称为“电话簿方法(telephone-book approach)”主导的研究“集中关注实体性黑体字规则”,简单地将一种制度规则与另一种制度规则“相匹配(matching)”,逃避对历史和理论的研究,从而“有意”地排除了对影响制度规则产生、发展的政治文化等因素的研究。[7]这样的研究,相当于将各国各地区的制度规则视为相类的纯技术规则,忽视制度规则创制和运作的社会环境差异、思想文化差异,很容易导致对他国制度规则的误解。在他看来,比较法学科之所以变得如此肤浅,原因在于,未能很好地思考比较法哲学问题,或者说抛弃了哲学,仅对“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给予最粗浅教条的回答,也就是把“实体性黑体字规则”当成法律的全部,并在默认这一前提的条件下开展研究。[8]在我的理解,这种类型的研究其实是预设了一种“共识”——法律规则具有中立的“普适性”。

上述学者关注的主要是,遵循“以规则为中心”的标准来界定学科范围造成人们认识上的疏漏、偏差、浅薄。其他一些学者则关注狭隘的“法律人思维方式”给学生的人格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法学家、心理学家安德鲁·沃森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法学院的教育以某种有害于职业表现的方式,清晰地塑造着法科学生的性格发展……主要的性格学上的发展变化是变得‘无情感’……明显的淡泊和情绪迟钝可被看成性格学上对基本感情的抵抗……这种玩世不恭是一种性格学上的反抗,它使人回避以内在的激发焦虑的能力来关怀别人的必要性。”[9]邓肯·肯尼迪指出:法律职业等级制,建立在极端的功能专业化和能力分化基础上,扭曲正义的观念。[10]这些学者的评论,针对的是美国法学院教育狭隘化与法律行业商业化共同促成的法律专业人士认识上与人格上的麻木。在美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体现着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反映了也造就了共同体成员的精英特权地位,其正当性立基于“法治国”理想和法律专业的学位门槛,一方面,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作为主导理念的法治观[11]塑造了法律职业特殊的、伟大的形象;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共同体为确保职业垄断地位而设置的学位门槛增加了法学(法律)专业高深神秘的感觉,维系其作为一个有较强独立性和政治力量的集团而存在。[12]大型律所主导的商业化律师业务市场使法律职业人员或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把个人商业动机作为行动方针,法学院系教育中与商业化价值不符的内容就会受到挤压,最为关键的是,挤压的不仅是教育的内容,还有不利于商业价值目标扩张的理论观点。这样,法学院教育通过神圣化法律职业的地位,神秘化专业技巧来塑造“法律人”的社会等级和价值目标,使这群人专注于规则运用和庭审技巧、成本收益的功利计较,扭曲其对专业内容、职业导向的认知,阻碍他们对社会问题的深度探索以及作出恰当的价值判断、行动选择,狭隘的视野、碎片化的认识造成人格上的变化——变得冷漠、戏谑。“18世纪末,德国哲学家和诗人弗里德里希·席勒写道:‘人永远被束缚在整体的一个孤零零的小碎片上,人自己也只好把自己造就成一个碎片。他耳朵里听到的永远只是他推动的那个齿轮发出的单调乏味的嘈杂声,他永远不能发展他本质的和谐。他不是把人性印在他的天性上,而是仅仅变成他的职业和他的专门知识的标志’但即便是席勒,也根本无法想象,一个世纪以后的个人和社会将会破碎成什么样”。[13]如果“专业”教育通过造就单一功能性的“单向度的人”,造成人的破碎和人之间的等级分化,这样的教育意义何在?

前面提到的这些学者从不同侧面发现了类似的问题,国外学者提到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是否也存在?不同的人或许会给出不同的答案。我认为上述问题实实在在地存在,而且,在我看来,这些问题不但存在,还比较严重。[14]把法学的“专业性”系于对现行法律规则的解读和操作,将法律视为具有“普适性”、神圣性的技术性规则,是当前法学教育和研究变得狭隘的主要原因。如果任这种“法学世界观”流行下去,法学专业教育很难再培养出有正义热情、社会责任感的学生和公民。

有人可能会说,上面提到的都是英美国家学者之言,而英美国家的法律传统、法学教育体制与我国不同,他们的学者所讲述的问题并不适用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我并未想过将别人身上存在的问题直接套用在我们自己身上,然而,在当前法律全球化、学术交流频繁、律师业务导向和律所管理模式趋同的背景下,无论是哪一个国家,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法律职业发展都会受到当下富影响力的思想潮流的影响,我国也不会例外。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些思潮的实质,批判和澄清其传播的偏见,消除其给人们的认识和人格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我国教育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应试化、机械化、碎片化特点,也影响了学生们认知能力的提升,使他们难以脱离开教材的教条框框和记忆背诵的学习方式,更易潜移默化地接受“以规则为中心”立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