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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目前,法律援助相关法规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的决策权由省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行使。例如,《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而在实践中,基于政府部门复杂的决策程序,法律援助的标准往往难以及时适应不断变化和迅速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标准的普遍滞后已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是一个动态过程,世界各国普遍将法律援助标准的决策权赋予了法律援助机构或主管的政府职能部门,以便使法律援助标准的决策能够及时反映社会的需求变化。
(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监督权归属
《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是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各国政府通过购买律师服务为穷人提供帮助不同,中国的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是一种法律强制性要求,并不能按市场价格得到政府的报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行为的监督就无法按照市场服务的机制和方式进行,需要依靠具体、有效的行政手段和措施。这种监督工作不仅数量多而且需要及时、具体的处理,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都没有足够的能力完成这项工作,该职责应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权归属
法律援助机构不具有经费管理及使用权的情况在全国非常普遍,作为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着为困难公民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让更多的困难公民享有法律援助权利的职责。这些职责的履行,离不开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科学使用和有效管理,将经费管理使用权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结果可能会出现“管钱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钱”,进而导致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从各国的情况来看,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权都归属于法律援助机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经费的使用效率。
[1]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2013年中国法律援助年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204页。
[2]郑自文:“部分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情况”,载《中国法律援助》2009年第9期,第15页。
[3]胡铭、王廷婷:“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78页。
[4]廖红军:“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思考——基于对湖南试点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分析”,载《中国司法》2018年第3期,第43页。
[5]胡铭、王廷婷:“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89页。
[6]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第27页。
[7]刘洋:“法学院校参与刑事法律援助机制研究”,载《中国司法》2018年第8期,第63页。
[8]参见胡小彧、李泊毅:“高校法律援助困境与出路探索”,载《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75页。
[9]该通知第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10]参见樊崇义编著:《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76页。
[11]参见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12]参见黄东东:“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立法之完善”,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3期,第127页。
[13]《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6条规定:“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提供法律咨询;(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14]桑宁:“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研究”,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6期,第89页。
[15]吴宏耀、赵常成:“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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