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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摘要】:目前,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定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偏窄、经济困难标准太严苛以及部分特殊对象和援助事项未被纳入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等方面。三是将服刑人员和老年人纳入法定法律援助范围。

(一)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

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一般从援助对象的身份条件和经济状况两个方面来界定。援助对象的身份条件是指具备哪些法律身份的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法人等)可以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而经济状况则是指只有必须满足一定经济困难标准的主体才能成为法律援助对象。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可见,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排除出了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法律援助条例》也没有规定“经济困难”的具体标准,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予以明确。在之后的制度实践中,各地通常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确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依据。

对于法律援助的具体事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6类事项,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事项范围作出补充规定。这些事项范围包括: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其中,属于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仅有第④⑤⑥这三项。许多地方的相关立法还将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劳动合同案件和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民事案件等纳入了事项范围。

因此,对于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完善应从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着手。第一,在对象范围的问题上,有条件地将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对象范围。为外国人提供法律援助当前已经成了一种国际趋势,各国均在立法中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法律援助。目前,各方在对是否应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法律援助这一问题上还存在争议。但广东省在2016年修订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将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组织有条件地纳入了民事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根据这一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以及社会组织依法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以申请民事法律援助。这样不仅有利于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而且有利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第二,在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上,要以生存和发展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原则且以效益性为条件,在立法上应采取确定事项与除外事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界定事项范围,同时遵循以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保障为原则,将常见民事案件类型作为确定事项,将效益性作为条件来确定除外事项并明确规定申请审查制度。[12]

(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哪些对象及事项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被规定于《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呈现出了一些特点。如法律援助制度试点时期并不重视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不断扩大、重视庭审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等。目前,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定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偏窄、经济困难标准太严苛以及部分特殊对象和援助事项未被纳入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等方面。因此,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提出建议:一是应放宽刑事法律援助困难的标准,我国已将刑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制定权授予各地方,因而要想使一般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确定得更加合理,地方政府标准制定者首先应该充分认识到日常经济水平虽然和诉讼费用支付水平相关,但不能简单地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等同起来。另外,还要认识到经济困难标准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应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既要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也要重视保障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三是将服刑人员和老年人纳入法定法律援助范围。四是将二审案件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适用普通程序的二审案件刑事法律援助与适用普通程序一审案件刑事法律援助的区别性,同时重视对于运用审判监督程序所提起的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