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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措施

【摘要】:当前,我国还未建立统一的衡量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标准,但部分省市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规定。(二)明确案件质量监督主体监督主体是指有权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的职能机构。

2015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在进一步推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践基础之上,还提出要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加强组织领导”四个方面着手来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其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对于实现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因此,要推进法律援助的标准化建设,创新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开展案件质量的评估工作,以使法律援助得以为公民权利提供有效保障。

(一)建立统一的质量评估标准。

法律援助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由于涉及因素较为复杂,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评估通常需要受援人、公检法等多主体的配合和帮助。当前,我国还未建立统一的衡量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标准,但部分省市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规定。如山西省制定的《山西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百分评查办法(试行)》,浙江省制定的《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安徽省制定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试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等规范性文件。[10]这些规范性文件针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提出了许多有效的措施,体现了对于法律援助质量的关注力度。如《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试行)》就采用以百分制量化定级的质量评查标准,并且与办案补贴挂钩,就优秀、良好、合格的案件分别支付800元至1200元不等的案件补贴,对于不合格的案件则要求限期整改。应当注意到,各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文件在评查内容和评查方式上存在一些共同点:第一,对于案件卷宗评查评分;第二,组织旁听庭审;第三,审查信息系统的应用。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可以从各地有关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实践中吸取优秀经验,从国家层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设置统一标准。

(二)明确案件质量监督主体

监督主体是指有权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的职能机构。在我国,目前的监督主体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司法部印发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此外,通过对当前世界范围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梳理,目前各国针对法律援助质量的管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规定法律援助监督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履行报告义务;二是通过受援人的报告监督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三是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监督机构或人员实施监督。[11]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援助案件监督的主体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考虑: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宏观的监督指导;二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案件监督部门,监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须向其报告工作;三是由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反馈,评价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受援人的满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