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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的优化发展方案

【摘要】:(二)构建合理的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律师主要分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三类,在法律援助事业中发挥着不同作用。公职律师是指供职于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专门为本机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包括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

律师作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群体,其队伍建设决定着每起案件的受援人能否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必须要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主体抓起,从多角度完善律师队伍建设工作。

(一)加强律师的职业伦理培训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的主体不仅包括律师,还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和所属人员。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改)》[9]将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限定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因此真正能够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只能是律师,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和社会律师。但是,在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律师行业中,一部分律师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高,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态度仅是应付司法局律师协会的任务。消除这部分律师消极的案件办理态度,要从职业伦理方面入手,明确律师的社会责任和职业使命,对律师进行思想和道德教育

(二)构建合理的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队伍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律师主要分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三类,在法律援助事业中发挥着不同作用。社会律师是指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后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法律执业人员。公职律师是指供职于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专门为本机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包括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专指供职于法律援助机构,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国家工作人员。三种不同的律师基于所属的单位以及所负责的法律援助事务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矛盾,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协调。因此,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第一,要注意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之间的优势互补,因为社会律师接触的案件种类多、数量多,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办案经验,更精通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考虑聘请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来弥补公职律师办案经验的不足。第二,要促进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交叉融合,鼓励更多有经验的社会律师成为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抓好法律援助律师人才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事业需要依靠律师人才队伍来开展,在保证经费充足的基础上,要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第一,应当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援助人才建设模式。目前,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中发挥作用的主体不仅只包括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也承担着相当一部分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现着社会力量在法律援助事业中发挥的巨大作用。考虑到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和政府义务,必须始终坚持扩大专业律师队伍的基本方针,加大“供给侧”改革力度,储备律师资源,缓解供需矛盾。第二,推进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专职化,为了满足法律援助的巨大需求,同时更高效地提供专门化、常态化、标准化的法律援助服务,应考虑由法律援助管理部门与具体实施机构设置专职化人员,建立专职化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第三,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对于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而言,一味强调从思想道德上进行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办案补贴问题也非常重要。这不仅仅是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基本经济保障,也是对法律援助人员的一种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