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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社会力量,优化法律援助系统

【摘要】:未来我国应重点培养社会法律援助力量,通过社会力量的补充来解决政府、市场中存在的不足,扭转政府力不从心,市场供需不等的现状。与政府、司法机关人员相比,社会力量可能在专业能力上稍显不足。对于法律咨询、代拟文书等业务,在当事人申请后应该进行分流,直接交由社会援助力量负责。

法律援助不应该仅是一项由政府主导、律师执行、市场作用的制度。未来我国应重点培养社会法律援助力量,通过社会力量的补充来解决政府、市场中存在的不足,扭转政府力不从心,市场供需不等的现状。

(一)划定社会参与的范围。

与政府、司法机关人员相比,社会力量可能在专业能力上稍显不足。所以,在划定法律援助的范围时,根据社会资源的特点,可以将法律援助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援助宣传等业务划分给社会资源负责,以缓解政府的压力与责任。对于法律咨询、代拟文书等业务,在当事人申请后应该进行分流,直接交由社会援助力量负责。对于较为复杂的辩护、诉讼等业务应当继续由政府负责分配。在宣传方面,社会援助力量应该发挥自己“在人民中间,来自于人民”的优势,与特定的人群建立密切的联系,对于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援助案例进行有效的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度。让人民知道什么是法律援助,为什么需要法律援助。与政府相比,社会力量的参与能够大大拉近自身与当事人的距离,对于当事人的安抚、指导会有更好的效果。

(二)社会法律援助专门化。

目前,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没有明确定位,也没有竞争力,不能发挥应有的补充作用。要促进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专门化、专业化,获得社会的信任。通过宣传自身价值定位,提升自身力量,广泛吸收社会资源,壮大队伍。让社会能够有效地扶持法律援助,以专业化、精品化的模式对当事人进行援助,令当事人产生一定的信任与赞同,并最终成为法律援助事业的一大助力。

(三)对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制定长远规划

社会法律援助通过参与社会活动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实现法律援助资源获取的多样化。[5]社会化的法律援助目的是通过政府以外的渠道获得资源与服务,所以要从社会自身寻找资源,通过对慈善组织、基金会募集捐款,形成独特的资源链。同时,对社会法律援助的前景、发展进行一定的规划,合理地运用、分配社会的资金、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