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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提升实施效果

【摘要】:2015年,湖南省各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案件办理数量为3500件,占全省案件数的10%。从试点来看,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机制是可行的。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机制的建立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要做的是秉承“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好商品”的市场利益准则。从这三个方面对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原则、主体、内容进行完善,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机制。

如果将法律援助制度视为公共产品的生产系统,在此系统一端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财政输入,输出产品具体体现为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咨询服务,其输出量体现了国家对法律援助服务的供给能力。[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着供求不平衡的问题,对于资源的输入严重不足。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使输出产品的效率最大化,使法律援助形成系统运转的市场,以市场化购买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服务未尝不是可行之策。

2014年,由财政部、民政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失效)将法律服务纳入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2014年至2015年,湖南省在6个市开展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试点工作。2015年,湖南省各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案件办理数量为3500件,占全省案件数的10%。[4]从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数量来看,其效果是良好的。从试点来看,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机制是可行的。2015年6月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力度,为法律援助市场化指明方向。

法律援助服务的市场化,就是以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援助。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机制的建立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要做的是秉承“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好商品”的市场利益准则。用有限经费来获取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服务。法律服务不同于市场内的“商品”,法律审判结果不会被律师主观意识和行为左右,但是又要体现法律服务的质量。既然不能依结果来判断“商品的质量”,就应该从过程上要求法律援助服务的规范化。第二,要厘清政府购买与法律援助服务主体之间的职责。从我国的部分试点来看,法律援助服务的购买主体被确定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但是在实践中,部分法律援助机构负有受理、审查、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需要对购买主体范围进行明确。同时,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者需要对承接主体的资格进行认定,只有具有一定的提供法律援助的能力、办理案件的经验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才能承接法律援助案件。第三,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即所购买的法律服务的内容。针对法律援助本身的含义,所购买的法律服务应该包括:①法律援助案件代理、刑事辩护服务。②法律咨询服务。③法律援助的规划、政策研究和宣传服务。④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⑤法律援助对象情况的收集、需求的评估以及法律援助质量的评估等信息管理工作。⑥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从这三个方面对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原则、主体、内容进行完善,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