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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必要性及优化方向

【摘要】:自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其设置问题便一直存在争议,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目前,法律援助机构主要包括行政性质法律援助机构、参公管理法律援助机构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三类。国务院考虑到当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情况,既要确认已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又要给予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法律援助机构的空间,将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权完全授予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导致各种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层层设立。

法律援助机构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基础,也是法律援助管理的重点。自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其设置问题便一直存在争议,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统一的问题是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的主要问题。目前,法律援助机构主要包括行政性质法律援助机构、参公管理法律援助机构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三类。这些机构的存在早于《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但《法律援助条例》却未能解决该问题。国务院考虑到当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情况,既要确认已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又要给予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法律援助机构的空间,将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权完全授予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导致各种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层层设立。这样的情况不仅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在各省份中同样存在,甚至在某个设区市中,所属各县(区、市)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也不尽相同。[25]

目前,中国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物质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推动着国民思想的高度提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顶层设计及工作要点等重大部署,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法律援助制度在如今这一国家法律建设的关键阶段也应得到发展。

[1]刘方权:“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页。

[2]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2013年中国法律援助年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04页。

[3]郑自文:“部分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情况”,载《中国法律援助》2009年第9期,第15页。

[4]陈永生: “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与域外经验”,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第42页。

[5]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2: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4页。

[6]数据取自《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

[7]黄东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问题、制约及其应对——以C市的调研为基础”,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第60页。

[8]数据取自冉井富:“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载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4页。

[9]参见樊崇义编著:《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1页。

[10]《刑事诉讼法》第3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1]刘方权:“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页。

[12]宫晓冰:“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第97页。

[13]宋英辉等:《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2页。

[14]刘方权:“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页。

[15]“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6]其实,值班律师制度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对于值班律师制度已经做出了初步规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中规定了值班律师的五条法定职责:(1)解答法律咨询。(2)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3)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4)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5)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同时,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

[17]黄东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问题、制约及其应对——以C市的调研为基础”,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第57页。

[18]黄东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问题、制约及其应对——以C市的调研为基础”,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第57页。

[19]刘方权:“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页。

[20]李锦峰:“法律援助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张家口市法律援助为例”,燕山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4页。

[21]宫晓冰:“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第97页。

[22]顾永忠、杨剑伟:“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与对策建议——基于2013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考察与思考”,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4期,第36页。

[23]司法部法律援助司:“2012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概览”,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6期,第43页。

[24]吴宏耀、赵常成:“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第32页。

[25]参见郭婕:《法律援助制度研究》,红旗出版社2018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