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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范围待完善优化

【摘要】:司法部在其对于法律援助的定义中将客体范围限定为“经济困难者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月均收入超过280元即被认为不符合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这将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规定相违背。

国务院在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援助的规定。目前,我国《律师法》和在2018年10月26日通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对法律援助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法律援助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但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及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实践,法律援助的范围局限性成了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一大阻力。部分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因为自身条件不符合要求而无法获得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因为无法及时地进入诉讼阶段而无法有效地进行辩护。在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我国首次将值班律师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规定,并向全国推广,法律援助制度中范围不合理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体范围

司法部于1997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已失效)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司法部在其对于法律援助的定义中将客体范围限定为“经济困难者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6条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客体包括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10]有关法律援助客体的“经济困难”的条件,通常是以各地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门槛。而这个条件是否真的合理呢?刘方权教授在F市进行的调研发现,根据F市民政部门2011年的标准,F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80元/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月均收入超过280元即被认为不符合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而相对于F市刑事辩护每个案件的3500元至23 000元收费标准而言,280元的标准显然并不合理,其一年的收入(3360元)尚不足以支付刑事辩护的最低收费。[11]

在刑事辩护中,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情况下,公检法才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那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且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吗?在美国,公民享受免费刑事法律援助的标准通常放得很宽,任何人只要出不起律师费都可申请刑事法律援助。[12]加拿大规定,如果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通常都会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13]

不得不说,我国法律援助的规定对于受援人的要求过于严苛,有一大部分群体因为条件不符而丧失了获得法律援助甚至是维护自己合法辩护权的机会。在实践中,适当地降低门槛,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不是将不符合的群体全部拒之门外。这样才能使公民对于获取法律援助具有希望,从而产生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二)诉讼阶段范围

法律援助诉讼阶段范围的问题,即法律援助的及时性的问题,法律援助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能够开始发挥作用影响着法律援助的质量。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首次在侦查阶段赋予了辩护律师给予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知有可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之后,侦查机关首先要看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只有在经过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仍然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且符合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时,侦查机关才会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但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各项规定并未规定这段时间有多长。所以,如果侦查机关迟迟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那么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便无法及时介入刑事诉讼阶段。及时性的问题即法律援助工作者介入时间的问题。《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7条、第8条的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作出予以法律援助决定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14]根据规定来看,如果侦查机关迟迟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不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且以等待犯罪嫌疑人近亲属聘请辩护律师为由,那么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时间就可能超过14天(24小时+3天+7日+3日)甚至更长。这将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规定相违背。更进一步地来看,《刑事诉讼法》第38条[15]也可能因侦查机关的拖延而无法发挥作用。

在辩护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诉讼体系下,法律援助律师如果不能像辩护律师那样及时介入侦查阶段,对于之后律师在案件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作用的发挥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此外,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体现了值班律师制度。[16]目前,我国对值班律师的定位仍不明确,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工作者”还是为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甚至辩护权的“准辩护人”?如果仅仅是前者,那么又如何保证在固定侦查机关、固定岗位设立的值班律师不会成为仅仅是承担“见证”职责的“法律工作者”?如果为后者,则应当进一步明确在进入下一诉讼阶段时,值班律师如何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交接或者实现自身身份的转变,从值班律师转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

笔者认为,值班律师应当是弥补法律援助制度在侦查阶段或者说是在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程序前阶段的一名“准辩护律师”。在其履行完值班律师所规定的职责之后,应当赋予其参与之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结束以后,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权利让他选择是否让值班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因为值班律师对于案件有一定的了解、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接触,让他来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可能会使法律援助的效果有所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