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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资源亟待扩充

【摘要】: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仍然无法满足我国公民的需求,资源不足的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首要问题。法律援助既是一项国家责任,也是一项公益事业。我国目前拥有潜力巨大的社会资源未被有效利用,若能出台相关的规定,得到社会上的资金支持,法律援助的资源问题势必能迎刃而解。2014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 243 075件,其中民事案件997 058件,占办案总数额的80%;刑事案件240 480件,约占办案数额的19%。

2003年至2011年间,我国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约占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14.5%。[1]总的来讲,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开始转移支付地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在2010年增加到10亿元,并且平均每年以超过10%的增长率增长。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仍然无法满足我国公民的需求,资源不足的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首要问题。

(一)供求需要平衡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着供求不平衡问题,法律援助供应量有限,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人民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导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资源供应显得供不应求。

首先,供应不足的一大因素即财政上的投入不够充足。2013年,我国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拨款为16.29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为1.21元。[2]而英国2005年人均法律援助拨款为498.22元、美 国2005年 为115.98元、韩 国2007年 为7.36元。[3]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显得少之又少。接着,从宏观上来看,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仅占财政支出的一少部分。据学者统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0.1%~1%,而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仅占财政收入比例的0.0011%~0.0122%。这一比例仅仅是日本的1/10、丹麦的1/50、英国及荷兰等国家的1%。[4]无论从人均财政拨款还是从财政收入所占比例方面来看,都能看出我国长期以来对于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不足。

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需要依靠我国财政的长期规划来解决。但同时,我国的律师数量在法律援助实践中也呈现出严重不足的现象。截至2012年底,我国的律师人数为232 384人。从每十万人口拥有的律师数量来看,我国每十万人口拥有16名律师,而2004年的美国,每十万人口拥有317名律师。英国、德国、法国的这一数据分别为154名、80名、62名。[5]从对比来看,我国律师工作者的数量不足是制约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的问题之一。

(二)区域资源分配需要均衡

上文提到,截至2012年底,我国每十万人拥有16名律师。这一数据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十分明显。但在数量不足的同时,我国法律工作者的区域分布也并不均衡。例如,北京市的每十万人拥有的律师数为全国最高的109.5名,上海该数据为58.4名。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江苏五省市的律师之和占全国律师总数的41%。而贵州、青海、甘肃、江西、安徽等省每十万人拥有的律师数不到10名,其中最少的为西藏,为4.6名。[6]通过数据我们不难看出,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律师工作者的数量比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要多很多,同时这种情况近年来也没有安全得到改善,在经济较发达的浙江省,截至2014年6月,仍有7个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有8个县(市)律师人数不足10名。[7]

我国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许多贫困的区县律师资源稀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不足,这与我国普遍存在的“厌诉”思想有关,这在农村地区尤为严重。在一些贫困地区,连最基本的律师服务都成了问题,更不用说更高层次意义上的法律援助的实施。分布不均的情况不单单出现在经济情况发达与不发达省市之间,在同一省市内,市区与县区的律师数量也显示出了巨大差别。立足于目前律师逐渐“市场化”的趋势,律师工作者通常想要向“大城市”“发达城市”靠拢,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理位置较偏僻的地区则会呈现出律师工作者的巨大缺口现象。

有学者对律师数量与经济发展状况作了一个对比,以地区人均生产总值为条件来对比律师的数量,来研究律师数量与经济发展状况的相关性。从图1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每十万人口的律师数量与地区人均生产总值的一个数量关系。在人均生产总值普遍低于10 000元的贫苦县地区,律师数量更为稀少。例如,在内蒙古31个贫困县的人均生产总值为8938元,每十万人的律师数量则为2名。

图1[8]

(三)社会资源需要开发利用

法律援助在产生初期被看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随着各国对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视,形成了“国家主导、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形式,社会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日本的值班律师制度就是由社会上的律师协会在侦查机关设立值班律师,其资金也是由社会律师机构提供。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发展相对缓慢,对于法律援助的贡献也相对有限。2005年至2014年间,社会组织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的案件只占案件总量的2%~5%。对于社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我们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而在国外法律援助案件中社会资源投入发挥着重大作用,在一些较为简单的法律咨询或非诉讼法律案件援助中,法律诊所教育发挥了一定作用。即在校的法学专业的学生为有需要的公民解决较为初级、简单的法律问题。既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合理运用,也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了实践的经验。毕竟,法学不仅仅是一门理论学科,在实践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的精髓。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国家责任,也是一项公益事业。我国目前拥有潜力巨大的社会资源未被有效利用,若能出台相关的规定,得到社会上的资金支持,法律援助的资源问题势必能迎刃而解。

(四)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比例需要协调

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民事法律援助蓬勃发展,而刑事法律援助却不断减少的趋势。据统计:2003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6 433件,其中民事案件95 053件,占总办案数额的57%;刑事案件67 807件,占总办案数额的41%。2014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 243 075件,其中民事案件997 058件,占办案总数额的80%;刑事案件240 480件,约占办案数额的19%。[9]法律援助制度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刑事法律援助所占比例从41%降至19%,其主要原因是未完全认清刑事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制度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