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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摘要】:2003年至2011年可被视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完善阶段,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经过不懈的探索与实践,法律援助制度从一项慈善行为转变为国家义务,法律援助制度成了有法可依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杨律师担任被告人小辉的诉讼律师。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杨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宣判被告人小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3年至2011年可被视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完善阶段,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38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共6章31条,它从“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六个方面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全国性行政法规,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指明了方向,同时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经济困难者有权利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不仅为社会弱者获得法律援助、社会帮扶提供了有效途径,还进一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是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必由之路。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我国的法律援助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司法工作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援助有了更好的理解、认识。经过不懈的探索与实践,法律援助制度从一项慈善行为转变为国家义务,法律援助制度成了有法可依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各级政府和相关国家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日益重视。2004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取得的显著成就。其中第三部分“人权的司法保障”指出:“法律援助得到有效实施,保障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截至2003年底,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已发展到2774个,工作人员为9457名,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6 433件。”[6]同年,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湖南、湖北、山西、重庆、天津、辽宁、内蒙古、甘肃等省、直辖市以地方立法、政府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明确了《法律援助条例》授权地方制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和律师办案补贴标准。根据2006年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一五”时期规划纲要》,司法部进一步提出了《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该规划设立了未来五年法律援助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从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度、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畅通、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经济保障逐步提高四个方面进行发展,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解决现存问题指明了方向。

在此之后,法律援助工作不再只强调关注办案数量,国家开始注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和社会效果。从2005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转移支付地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从财政方面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从2005年的2.6亿元逐年递增至2010年的10亿元。通过给予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的形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而落实有效辩护的诉讼原则。法律援助拨款的逐年递增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日益重视,也说明了社会公民对于法律援助存在巨大需求。深究其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伴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发展,公民逐渐形成法治观念,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多。其次,伴随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纠纷以及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此外,需要注意到的是,这一时期农村与城市的联系愈发紧密,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聚集,而他们的文化程度往往不高,经济条件不好,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会不知所措,这就需要法律援助为他们提供帮助。

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践领域,司法部在便民、监督和创新等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果。2010年,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提出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各地继续推动将就医、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越来越多的地方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至2倍,法律援助的门槛继续放宽。同年,司法部开展了经费使用检查工作,主要对广东、安徽等6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最后,司法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新闻媒体宣传、发放公共法律教育宣传品并宣传法律援助先进典型,加强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深入了解,同时吸引了更多人才加入法律援助队伍,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保护弱者的理念被进一步阐释,对老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较为重视。如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在2010年的一起案例中就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着重保护。2010年8月,北京市某高中学生小辉和关某发生矛盾,纠集朋友打架斗殴,双方参与者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案发后,小辉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后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杨律师担任被告人小辉的诉讼律师。接受指派后,杨律师会见被告人并仔细分析卷宗,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小辉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自首情节;二是被告人小辉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本次犯罪是初犯;三是被告人小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四是被告人小辉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五是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相应赔偿。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杨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宣判被告人小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围绕案件作出了全面、理性的分析和论证,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小辉的量刑作出了充分阐述,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帮扶、教育和感化的作用,使未成年人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继续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

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不仅依靠法制层面的法律保障,也得到了学术层面充足的理论支持。在《法律援助条例》出台以后,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学术界对于法律援助的研究开始着眼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和法律援助的实践工作。如沈红卫教授所著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马栩生教授所著的《当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贾午光主编的丛书《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和发展》。同时,许多学术论文也为法律援助的理论探索提供了重要观点,如马明亮教授发表的《法律援助: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王立民教授发表的《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蒋建峰发表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控制思考》和高贞发表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显然,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完善阶段,学者们围绕着法律援助制度开展了深入研究,对制度的构建、发展和改进提出了诸多建议,同时针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展开了广泛讨论,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的几年,法律援助进入了平稳发展的时期,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财政拨款逐年递增,公民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逐渐深入,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也持续增长,仅2011年全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就超过了80万件。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和法律援助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运用方面,这些问题成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下一阶段深化发展的着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