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萌芽于光绪二十二年,以《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为标志。1911年11月24日,民国政府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使专利制度得以延续发展。该法还对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专利的实施、费用的交纳、损害赔偿及诉讼等作了详细规定。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1963年11月国务院明令废止。发明权和专利权的期间为3年至15年不等,具体期限由批准机关确定。......
2023-07-03
1992年至2002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处于萌芽探索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发展迅速,尤其是在萌芽探索阶段,国家及政府对法律援助的重视为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索带来了充足的动力。
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快速发展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虽然在经济方面可以采取“先富带后富”的方法,但在司法正义的实现上绝不能有先后之分。早在1992年,武汉大学就成立了“社会弱者全力保护中心”,标志着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开端,其主要是为了帮助维护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为高校相关学科的学生提供实践平台,虽然该组织属于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但在我国法律援助史上却承担着“开拓者”的角色。同时,律师行业的建设也推动着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1993年颁布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的改革方案》要求逐步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结构的专业化律师工作队伍,这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探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法律援助的实践领域中,一些律师行业发展较快的城市在1993年之前就已经出现了有关法律援助的需求。例如,广州市司法局受香港影响,在1993年年初的文件中就使用了“法律援助”这一概念。北京市司法局在1993年年底就提出要开展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以解决部分生活条件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帮助的问题。
1994年年初,司法部时任部长肖扬在一份律师工作材料中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构想:“法律援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香港地区也有,主要是对那些无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被告人和当事人实行法律帮助,也为无力支付费用的‘官司’实行援助,这既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人权斗争的需要。”这正式开启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工作正式开始于1994年,首先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郑州等几个大城市设立试点,再发展到无锡、镇江、银川、西宁、青岛、长春等大中城市以及安徽省和四川省。为时2年的试点工作形成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武汉、郑州五个城市为代表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典型模式,各试点积累的丰富法律援助实践经验为之后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试点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勇于探索,建立了一流的机构,取得了显著成就。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办理了许多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如身患三级残疾,靠领取市政府社会救济金生活的黄女士,被在澳大利亚获得居留权的丈夫向澳大利亚悉尼法庭起诉,要求与其离婚。因为黄女士行动不便,生活拮据,对跨国诉讼毫无所知,遂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立即指派了赵晓飞律师、王超莹律师多次上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依据法律为黄女士拟定法律意见书,提交悉尼法庭,引起该法庭重视。在法庭开庭后,两位律师积极工作,促成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使女方获得2万美元的赔偿。[1]这起案例不仅涉及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还有境外司法机关参与,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这起案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在萌芽探索阶段的积极进取精神和保护弱者的理念。
1996年3月,在吸收了各地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后,司法部设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以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一个多头并进、全方位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计划。1996年6月,司法部正式下发《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并着手制定《法律援助暂行条例》,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启动。由司法部监督各地尽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先后与各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四个联合通知,推动社会力量支持并参与法律援助工作。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同年5月15日审议通过了《律师法》,这两部法律都规定了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内容。[2]《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构成了我国当时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结构,也是法律援助具体实施的主要依据。随着两项法律的出台与实施,全国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也迅速开展起来。1996年11月,司法部召开了“全国首届法律援助理论研讨暨经验交流会”,全面总结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结合国情讨论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3]
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司法部的主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法律援助工作上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已失效),对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受援主体作出了进一步明确。[4]在此之后,司法部又先后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已失效)、《关于在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已失效)、《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已失效)等。这不仅有效解决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的工作衔接问题,而且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了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随着我国法律援助理念的萌芽与探索,学术界开始了有关法律援助基础概念、域外经验以及制度建立方面的理论探索。这一时期的著作主要有《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以及《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在学术论文方面,成果较为突出的主要有廖中红教授发表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构想》、杨诚教授发表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较与思考》、李汉昌教授发表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论要》和刘根菊教授发表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这一时期,我国学术界对法律援助的研究集中于对域外经验的探索和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构建的思考,这些研究成果有效推动了我国法律援助基础理论研究的发展,指引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索。
在我国不断深入推进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理论层面研究的同时,相关的具体实践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1997年,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全国各省共有12个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从1996年至2000年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快速发展期,在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00年12月,全国共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853个,其中法律援助专职人员5000多人。1996年至2000年间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3.8万多件,接待咨询313.7万多件。[5]
200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其中明确提出“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履行人权平等的国家义务。“十五”计划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已将法律援助作为国家重要工作目标之一,开启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进程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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