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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多重价值探析

【摘要】:通过对上述学者观点的梳理,不难看出学界对于法律援助中的法治、公正和平等价值普遍认可,对于效率价值是否需要纳入法律援助的价值体系存在争议。(二)平等价值法律援助的平等价值在法治社会构建中是应该被肯定与实现的基础价值。而对平等价值的追求也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存在的根基。通过法律援助,使弱者能够得到法律的关怀,使弱者能够获得法律的救济。

通过对上述学者观点的梳理,不难看出学界对于法律援助中的法治、公正和平等价值普遍认可,对于效率价值是否需要纳入法律援助的价值体系存在争议。刘根菊教授的观点则可以被概括为扶弱价值、平衡价值和公正价值,但由于该观点的提出时间较早,是在当时法律援助的实践背景下所得出的,与现阶段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有所脱离,但仍有可取之处。在此,笔者将法律援助的价值概括为法治价值、平等价值和公平价值。

(一)法治价值

法律援助的法治价值是从国家法治体系构建的角度定义的。法治主要体现为一种先进的治国理念,通过对法律的遵循、对法律秩序的维护来实现治理国家的目标,来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法治,不仅意味着完善的法律制度与良好的运行状况,同样表现为法治理念与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更体现为社会和谐的状态。现代文明国家的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一种崭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对法律这一社会规则的最大限度的维护与肯定。按照法治的要求,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能够通过司法手段来获得救济,实现权利保障之目标,但如果身处弱势的公民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与资金帮助,那么公民权利的保障可能就无法实现,法律条文将成为空中楼阁,虚无缥缈。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层面的帮助,将公民权利实现的方式纳入法治的轨道,能够通过司法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实现权利。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通过给予特定群体以法律援助的方式,促使公民接受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手段救济权利,通过法律的渠道解决纠纷,促使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直至形成法律信仰,从而为实现法治奠定思想基础,也能够使法治在更大范围内被认可与接受。

(二)平等价值

法律援助的平等价值在法治社会构建中是应该被肯定与实现的基础价值。而对平等价值的追求也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存在的根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应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更应该体现在诉讼领域中,使每个公民都有平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实现社会各个阶层在司法领域的平等。对于无法依靠自身能力来实现权利救济并获得法律保障的群体来说,国家的帮助与扶持能使他们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使其在诉讼权利上实现平等,不会因自身能力不足或经济困难等因素而与法律之保障失之交臂。法律存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政治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更重要的是要为每一个具体的个体提供权益之保护,使每个公民,无论贫穷或者富有,都能够平等地被纳入司法体系的范畴之中,平等地获得司法资源,平等地实现权利救济。

(三)公正价值

法律援助的最初设计目的就是帮助司法活动中的弱势群体,通过为他们提供关怀帮助来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同情弱者、给予弱者以倾斜性的保护正是公平价值的应有之义。通过法律援助,使弱者能够得到法律的关怀,使弱者能够获得法律的救济。不仅能够实现个体的权益保障,更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保障弱者权益的整体思想,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公正。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实现公平的有效方式。弱势群体,相较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更渴望能有一种公平的机制来避免自身屡屡遭受失败与打击,他们更渴望获得公平的对待,对自身的利益也有更强烈的追求。

[1]章武生:《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2]张耕主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3]贾午光主编:《国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新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164~172页。

[4]付少军、刘燕玲主编:《法律援助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5]蒋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30页。

[6]陈小鲁:“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载《人民论坛》2016年第2期,第120页。

[7]张耕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8]《美国法律服务公司法》第1001条(2996)规定:“(1)我国的国家有必要为寻求不公平救济的个人提供获得公平的司法制度的机会。(2)有必要为不能以其他方式支付法律顾问费用的人提供高素质的法律帮助,并进一步发展现有的重要的法律服务项目。(3)为因经济困难而不能支付足够的法律顾问费用的人提供法律帮助,是最符合司法目的的,并且有助于为低收入阶层提供更多符合本目的的机会。(4)对于我们多数公民而言,能够获得法律帮助可以坚定对我们法治的信念。(5)为使法律服务项目顺利开展,必须使之不受政治压力的影响,或被其利用。”

[9]参见陈光中、张益南:“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之探讨”,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3期,第1~2页。

[10]樊崇义编著:《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7页。

[11]参见付少军、刘燕玲主编:《法律援助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12]严励:“刑事政策功能的科学界定和运行”,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第20页。

[13]刘仲康、郑明身主编:《企业管理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0页。

[14]严励:“刑事政策功能的科学界定和运行”,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第20页。

[15]刘仁文:《刑事政策初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版,第150页。

[16]参见樊崇义编著:《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6页。

[17]参见张耕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18]转引自张耕主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19]李醒民:“价值的定义及其特性”,载《哲学动态》2006年第1期。

[20]参见袁贵仁:“价值与认识”,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第15页。

[21]参见阮青:《价值哲学》,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22]参见李剑锋:《价值:客体主体化后的功能和属性》,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23]参见赵守运、邵希梅:“现行哲学价值范畴质疑”,载《哲学动态》1991年第1期,第20页。

[24]参见李连科:《哲学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2页。

[25]参见袁贵仁:“价值概念的语义分析”,载《社会科学楫刊》1991年第5期,第23页。

[26]参见巨乃岐、王建军:“究竟什么是价值——价值概念的广义解读”,载《天中学刊》2009年第1期,第15页。

[27]此外,陈晨教授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对刑事法律援助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体现的价值当然地包含在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中。陈晨教授将刑事法律援助的价值概括为法治价值、公正价值和平价值,其观点与付少军等学者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28]刘根菊:“我国法律援助之价值及其实现”,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6期,第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