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法律援助的主要价值和优势

法律援助的主要价值和优势

【摘要】:价值,即英文“value”。该词源自拉丁文,于14世纪出现在英文中。此外,正价值和负价值的存在显然与我们传统约定俗成的观念不符。从约定俗成的角度来看,价值是指客体对作用对象存在好处和积极意义的状态。尽管学界大部分学者均认可正价值与负价值的存在,但笔者从法律援助价值的角度推理,认为正价值与负价值的区分对于剖析法律援助的价值意义不大。

价值,即英文“value”。该词源自拉丁文,于14世纪出现在英文中。最初,该词几乎只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有关,意指物的价格或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19世纪以后,价值一词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如在新康德主义者、叔本华尼采哲学中,价值的意义得到了发展,以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学说即价值论开始得以系统发展,并提出了广义上的价值的概念。价值泛指人们认为是好的东西,某种因为其自身的缘故而值得估价的东西,这种东西具有人所欲求的、有用的、有兴趣的特质。[19]

随着我国对于“价值”概念的不断研究,价值科学领域的学者提出了价值的不同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用“需要”界定价值,认为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20]二是用“意义”界定价值,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或消极意义;[21]三是以“属性”界定价值,认为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那些功能和属性;[22]四是以“劳动”界定价值,认为价值凝结着主体改造客体的一切付出;[23]五是用“关系”界定价值,认为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24]

此外,在有关价值定义的讨论中,学界们在是否存在正价值与负价值的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学者认为:“有益的称为正价值,简称价值,有害的称为负价值,性质完全相反。”[25]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还指出:“价值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中是说,价值存在于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之中。只要客体对主体发生作用和影响,就有价值;不发生作用和影响,就没有价值。发生积极的有益的作用和影响,就是正价值,这种作用和影响越大,价值越大;发生消极的作用和影响,就是负价值,这种作用和影响越大,负价值越大”。[26]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存在正、负价值之分,那按照逻辑必然存在零价值,即事物对客体不发生作用的情况,这样的推理结论显然不能令人满意。此外,正价值和负价值的存在显然与我们传统约定俗成的观念不符。从约定俗成的角度来看,价值是指客体对作用对象存在好处和积极意义的状态。尽管学界大部分学者均认可正价值与负价值的存在,但笔者从法律援助价值的角度推理,认为正价值与负价值的区分对于剖析法律援助的价值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