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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分类及其积极效应争议

【摘要】: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我们可以对功能进行分类。使用功能指具有物质使用意义的功能,通常具有客观性。基本功能是与对象的主要目的直接相关的功能。积极功能是指事物所展现的促进目的实现的积极、正向作用。例如,广告传播的积极功能是促进社会、个人的文化发展。对于是否存在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的分类学界仍存在争议。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我们可以对功能进行分类。第一,按照功能性质,分为使用功能和品味功能。使用功能指具有物质使用意义的功能,通常具有客观性。品味功能指与使用者精神感觉、主观意识有关的功能,具有抽象性。第二,按照功能的重要程度,分为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基本功能是与对象的主要目的直接相关的功能。辅助功能是为更好地实现基本功能而服务的功能,是对基本功能起辅助作用的功能。[13]

此外,有学者根据功能对对象主要目的的正反作用,将功能分为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积极功能是指事物所展现的促进目的实现的积极、正向作用。消极功能是指事物所展现的阻碍目的实现的消极、负向作用。例如,广告传播的积极功能是促进社会、个人的文化发展。其消极功能则包括传播虚假信息、污染环境、强化享乐和误导儿童等。

对于是否存在积极功能与消极功能的分类学界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根据“功能”的本源意义,只有事物发挥有利的作用才符合功能的含义,而消极的作用不符合功能的含义。[14]但有的学者则持相反观点。例如,对于刑事政策的功能,刘仁文教授认为:“那种认为‘刑事政策的功能指的是刑事政策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的观点并不妥当。功能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因为积极与消极是一种主观评价,例如,某一项刑事政策的出台,突破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它带给法治的破坏作用是一种消极功能。”[15]笔者认为,功能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一种属性,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是积极或消极应当体现在与外界发生关系后所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上,其本身并不体现积极或消极的属性。例如,灯的功能是照明、笔的功能是书写。显然,刘仁文教授的观点未明确区分功能与作用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