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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方式及争议

【摘要】:法律援助的方式是指实施法律援助的具体方式,通常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显然,诉讼方式应属于法律援助的主要方式,但对于非诉讼方式是否应被纳入法律援助方式的范围则存在争议。该观点认为,法律援助是指仅在诉讼案件中对“困难者”予以援助。最后,法律援助开展的方式应是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各种程序中对受援者给予帮助。

法律援助的方式是指实施法律援助的具体方式,通常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诉讼方式是指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提供免费的律师诉讼服务,非诉讼方式即为被援助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等服务。

显然,诉讼方式应属于法律援助的主要方式,但对于非诉讼方式是否应被纳入法律援助方式的范围则存在争议。如日本《新法律学辞典》对法律援助作如下解释:“法律援助是指法律上对诉讼案件中伸张正义和维护权利的困难者予以援助的社会制度。”该观点认为,法律援助是指仅在诉讼案件中对“困难者”予以援助。而我国学者则指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采用以下形式: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事务代理;公证证明等。”[11]

实际上,诉讼方式确实是法律援助服务中的主要部分,但对于法律知识储备有限的公民而言,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服务对他们有着重大的帮助。同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来看,法律援助制度是在诉讼援助和非诉讼援助结合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界定法律援助之概念,必须要对其性质作出定义。通过上述四个角度的辨析,进而深入剖析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念及构成。首先,国家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司法公正、社会稳定、人权保障等价值而将法律援助制度化、法律化,具有法律援助主要责任主体的地位,同时,社会、律师团体也需要承担必要的责任义务。其次,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不能仅依靠律师行业,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等都需要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之中。再次,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所针对的援助对象不能仅限于“穷人”,而应包含“弱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最后,法律援助开展的方式应是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各种程序中对受援者给予帮助。

据此,笔者通过比较分析法,最终将法律援助定义为:由国家主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实施,为确需法律服务但因各种因素无法获得法律服务的贫者、弱者、残疾者以及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