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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及其特点

【摘要】:法律援助的对象即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单一对象说仅仅将法律援助的对象界定为“穷人”,即没有经济能力获取律师服务的人。实际上,法律援助的最早雏形是系基于人天性中的“同情弱者”而产生,在任何制度、任何时期下,穷人往往都是社会中的弱者,其自然应当成为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因此,法律援助的对象应包含“穷人”“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法律援助的对象即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对于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学界存在着单一对象说和复合对象说。单一对象说仅仅将法律援助的对象界定为“穷人”,即没有经济能力获取律师服务的人。复合对象说则认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不仅包括“穷人”还包括“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实际上,法律援助的最早雏形是系基于人天性中的“同情弱者”而产生,在任何制度、任何时期下,穷人往往都是社会中的弱者,其自然应当成为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但对于社会公民而言,法律援助却不单单是出于经济原因,许多其他因素也应成为得到法律援助的条件。如美国法律援助制度中部分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援助对象的不同为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人、移民等)提供法律援助,以期使每个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公民都能够找到不同的组织寻求帮助。又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法律援助条例》还规定了刑事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两种情形:一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二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因此,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特殊案件当事人”明确地被纳入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虽然经济能力不足是公民不能获取法律服务、实现自己诉讼权利的主要原因,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因为身体机能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获得有关的法律服务,同样需要国家社会帮助其实现诉讼权利,维护司法正义。因此,法律援助的对象应包含“穷人”“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