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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及多元化趋势

【摘要】: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指承担建设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因此,国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主体角色毋庸置疑。因此,将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仅定为国家显然是忽视了社会力量对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贡献。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即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个人或团体。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多元化趋势正在愈发明显。

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可以分为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和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

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指承担建设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法律援助从公民的角度来看,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体现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从国家角度分析,法律援助当然地属于国家义务的一部分,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举措。因此,国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主体角色毋庸置疑。例如,美国曾在2010年修订的《美国法律服务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法律援助责任,对法律援助服务的基础、内容、意义以及独立性等问题作出了规定。[8]《日本综合法律援助法》在第8条中对“国家责任”进行了规定:“国家应当依照第二条中规定的基本理念,负责就综合法律援助实施及制度完善并实施综合措施。”此外,陈光中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运行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由政府代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组织实施,是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国家承担的一种重要责任,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义务。”[9]显然,各国法律都确认了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性质,国家无疑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但公民社会在法律援助制度中是否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在国家责任理念下,政府义务是国家责任理念的首要实施主体与功能负载平台。政府承担建立、实施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主体任务,但社会参与不能缺位。[10]国家虽然在法律援助中承担着主要责任,发挥着领导指挥的重要作用,但社会力量参与对法律援助的重要性不能忽视。法律援助在其出现之初,本质上就是一种彰显民主与人权的慈善行为,通过对未购买法律服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来体现社会对于司法的一种贡献。同时,在当前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中,社会力量(如慈善机构、律师团体和高校)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资源支持,解决了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问题。

因此,将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仅定为国家显然是忽视了社会力量对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贡献。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应当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在国家的领导指挥与社会力量的配合参与下,发挥其保障人权的作用。

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即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个人或团体。对于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学界的主要分歧在于实施主体是否只局限于律师。根据司法部对法律援助的定义,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包含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律师在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中扮演着主力军的角色,承担着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提供辩护与法律帮助的责任。

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多元化趋势正在愈发明显。如我国正在开展的值班律师制度、法律诊所制度,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开始加入法律援助工作。同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也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不应只限于律师团体,更应包含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基层工作者和公证员等。上述对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界定是结合我国法律援助的实际工作提出的,部分域外国家将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唯一实施主体是基于其特定的法治环境,结合本国特定的法律援助制度界定的,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实践中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