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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多元观点分析

【摘要】: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一切法律上的帮助、扶助。(一)我国学者的观点自1994年司法部提出建设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学界对于法律援助的研究不断深入。单一对象说将法律援助的对象定为“穷人”,即无力聘请律师者。[5]复合对象说则认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不仅包括“穷人”还包括“特殊案件当事人”。与我国同处亚洲的国家对法律援助概念的定义与上述国家存在着一定区别。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一切法律上的帮助、扶助。随着法律援助的不断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下得以建立和完善,对于法律援助这一基本概念,世界各国的规定存在一定区别,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援助的概念进行了阐明。

(一)我国学者的观点

自1994年司法部提出建设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学界对于法律援助的研究不断深入。我国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现行法并未对法律援助的概念作出专门定义。1997年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已失效)对法律援助有这样一段论述:“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也对法律援助概念作出了定义:“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学界对于法律援助概念的争论则主要集中于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对象等方面。

首先,根据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不同,分为单一责任主体说和复合责任主体说。单一责任主体说是指法律援助仅是一种国家责任,国家是开展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独立承担着开展法律援助的责任义务。如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在《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一书中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当事人确需法律服务,却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由国家负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1]此外,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2]多元责任主体说则认为,国家并非法律援助的唯一责任主体,其所发挥的是指导、指挥作用,而并不独立承担开展法律援助的责任义务,社会力量在法律援助中也承担部分责任。如贾午光认为:“法律援助的提供者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最好把两者结合起来,吸纳多种服务提供者能使法律援助计划更接近推广司法公正的目标。”[3]

其次,根据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实施主体多元说和实施主体单一说。实施主体多元说就是将法律援助的主体定义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如付少军等学者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和社会共担责任的前提下,由国家设立法律援助专门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诉讼或非诉讼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4]而实施主体单一说则是把法律援助的主体仅定义为律师,但显然,这种观点与我国官方对于法律援助的定义存在矛盾,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语境下不具有可适性。

最后,根据法律援助对象的不同将法律援助分为单一对象说和复合对象说。单一对象说将法律援助的对象定为“穷人”,即无力聘请律师者。如部分学者认为:“平民之法律扶助,乃对无力聘请律师之诉讼当事人,予以免费为法律上之扶助,而维护其合法之权益。”[5]复合对象说则认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不仅包括“穷人”还包括“特殊案件当事人”。如陈小鲁认为:“我国的法律援助是国家根据宪法法规建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使弱势群体人员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调解、仲裁、刑事辩护等无偿的司法服务红利,最大限度地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少受损害。”[6]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对法律援助概念的界定也属于法律援助对象多元化观点:“法律援助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提供法律帮助。换句话说,为经济上贫穷、智能上低下、生理上残缺而需要法律援助帮助的人,提供免费或减少收费的法律服务,以实现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7]

(二)域外有关观点

基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也有所差别,对于法律援助概念的规定显然不尽相同。如法律援助的起源地英国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称:“法律援助是指法律上对诉讼案件中在伸张正义和维护权利的困难者予以援助的社会制度。”与大多数发达国家不同,该观点将法律援助的对象定义为难以伸张正义、维护权利者,而其他国家则主要从经济层面来确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如法国民事法律对法律援助的定义为:“给予因收入不足,基本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人的一种利益。”《牛津法律词典》关于“法律援助规则”的词条也体现了这一点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律师从公共基金中提取费用并对无力负担诉讼的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与我国同处亚洲的国家对法律援助概念的定义与上述国家存在着一定区别。如《日本民事法律援助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服务,是指公民因经济困难不能负担因准备和进行法庭上的民事案件、家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而发生的必要费用,或因负担该费用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服务。”《韩国法律援助法》第2条规定:“本法中的‘法律援助’是指为了达到第1条规定的宗旨,由律师或《公设律师法案》规定的公设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所有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其他形式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