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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型CDO的会计处理及披露问题

【摘要】:合成型CDO是一项表外业务,不会直接反映在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但是由于交易费用的支付会导致标的资产的价值出现持续性的下跌,按照会计配比原则,这一现象应该反映在买方的资产负债表中。另一方面,会计报表中一般都会要求对表外业务进行披露。如果导致信用敏感性资产价值的下降会由该合成型CDO的价值予以补偿的时候,会计报表对该交易的披露将是必要的。

合成型CDO是一项表外业务,不会直接反映在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但是由于交易费用(信用溢价)的支付会导致标的资产的价值出现持续性的下跌,按照会计配比原则,这一现象应该反映在买方的资产负债表中。就费用而言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当年直接冲销;二是逐年摊销。由于费用的冲销方式可能会导致买方当年的利润发生变化,进而可能会影响到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税收额的计量问题,因此为了反映该合同交易对买方的财务状况的影响,与合同的达成所造成买方信用敏感性资产市场价值的下降(内在价值)相对应的费用建议于当年全部摊销,剩余的部分(时间价值)则应按每年的资产价值的下跌额逐年摊销。

另一方面,会计报表中一般都会要求对表外业务进行披露。如果导致信用敏感性资产价值的下降会由该合成型CDO的价值予以补偿的时候,会计报表对该交易的披露将是必要的。

关于税收问题,这里所说的税项是指印花税、登记税、文件税或类似的税项以外的与协议项下任何付款有关的任何政府或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现有或将征收的税项、征税、进口税关税、收费评估或费用(包括其利息、罚款及附加费)。

税务的扣除与预提:

(1)所扣税项补足

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应不因任何税项而予以扣除或预提,除非此扣除或预提是按当时有效的并经有关政府税务机关的惯例加以修正的适用法律的要求做出的。若一方被要求扣除或预提任何款项,则该方应该:

第一,及时将该要求通知另一方;

第二,当确定需要支付该扣除或预提款项或收到通知获悉已向另一方评核该款项时,应及时向有关政府机关支付所需扣除或预提的全部款项;

第三,及时向另一方发出正式收据(或经认证的副本),或另一方能合理接受的其他文件,证明已向有关政府机关付款;

第四,若该税为可获补偿税项,则除了支付给另一方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得的款项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额外款项,使另一方实得的净额(不包括评估的可获补偿税项)等于在不需要扣除或预提款项时其应得的全部款项。

(2)责任

第一,应有关政府税务机关的惯例加以修正的任何适用法律的要求,一方需做出任何扣除或预,但按协议规定其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额外款项;

第二,税务责任直接加于一方,则另一方除非已承担或将承担该税务所引致的责任外,另一方应及时向一方支付有关该责任的款项(包括任何有关利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