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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买卖协议摘要优化

【摘要】:4.违约责任租赁公司或SPV机构其中有任何一方违反资产买卖协议的规定,则视为该方违约,则要相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所受的损失。③计划管理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的任何承诺或义务。5.协议生效和终止资产买卖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生效,于专项计划终止日终止。在资产买卖协议终止时,其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1.资产池的组建

(1)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的通用原则

①证券化的资产能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我们选择的租赁资产必然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否则,我们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按时支付计划管理者的各种费用以及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将会受到影响。

②现金流量记录:由于我们在资产证券化刚开始选择整合租赁资产的时候都会选择已经开始租赁的资产,这样我们就能观察其之前的历史现金流量,并且要确保其有稳定的历史现金流量,这样可以根据统计性规定预测其未来的现金流和风险,也有利于后面的信用评级和定价。

③持续时间:要求企业租赁持有并使用该资产一段时间,以确保资产的质量和相关的信用记录,便于评级机构记录相关信息并进行评级。

④同质性:指所选择的租赁资产都拥有高标准、高质量的合同条款契约,这样易于把握未来产生的预期现金流。

⑤分散化:指所选择的租赁资产可以选择不同行业的设备,或是不同地区的设备,通过对基础资产的分散化安排,降低风险,保证未来现金流的稳定。

⑥相当的规模: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前期比较耗费资金的项目,为了减轻初期的证券化较高的成本,那就要求基础资产要达到一定的规模。

⑦期限相似:在资产证券化期间,是要把一系列的租赁资产整合在一起,利用其所产生的租赁费用以及利息获得收益,所以要求所有的资产到期日基本相似,实现合理的收益分配。

总体而言,现金流稳定、同质性高以及资信良好,并且易于统计的资产一般适合开展资产证券化。

(2)基础资产选择标准

①租赁资产所对应的租赁合同必须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且合法有效;

②所有的租赁资产均已起租;

③租赁资产属于租赁公司合法拥有的资产,并且基础资产并没有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④租赁物件或基础资产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

⑤租赁公司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

⑥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须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

⑦基础资产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

⑧承租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当前均未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营运成果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

⑨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⑩基础资产为租赁公司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5级分类体系中的正常类;

⑪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含7天宽限期)足额支付,无违约情况。

总之,融资租赁公司对入池的租赁资产既要进行现金流上的严格把关,还要将其风险和成本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2.基础资产的买卖

专项计划管理人设立SPV之后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规定,代表资产证券化计划的认购人向租赁公司购买基础资产,也就是租赁公司将其租赁给承租人的资产所能带来的向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和相关的附属担保权益出售给计划管理人。根据资产购买协议,计划管理人(SPV)为认购人承担基础资产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并且也享有基础资产产生的所有权益,并且给租赁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

3.基础资产的交割方式

SPV根据资产买卖协议项下的规定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价款的同时,要与租赁公司签订交叉收据。交叉收据的签订完成则视为双方就基础资产的买卖交割完成,随后交叉收据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4.违约责任

租赁公司或SPV机构其中有任何一方违反资产买卖协议的规定,则视为该方违约,则要相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所受的损失。

(1)租赁公司的违约责任

租赁公司应赔偿SPV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①转让不符合资产买卖协议所规定的基础资产保证的资产且不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回购;

②租赁公司(或其任何授权管理人员)在资产买卖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租赁公司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作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③租赁公司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的任何承诺或义务;

④因租赁公司违反其在任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怠于行使其在任何容易融资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导致资产买卖协议项下的基础资产遭受损失;

⑤租赁公司丧失其拥有的经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相关业务的资格。收到计划管理人根据前款发出的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租赁公司应向计划管理人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额。

(2)计划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计划管理人应赔偿租赁公司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①计划管理人没有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规定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

②计划管理人(或其任何授权管理人员)在资产买卖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作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③计划管理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的任何承诺或义务。收到根据前款发出的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向租赁公司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额[1]

5.协议生效和终止

资产买卖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生效,于专项计划终止日终止。在资产买卖协议终止时,其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