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对征收的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征收的公用标准;公平补偿。不动产所有人往往要求以升值后的价值为补偿标准,而政府则认为应以升值前的市场价值为补偿标准。确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是解决这类争议的关键。如果说,美国法上关于征收补偿问题的立法和判例构成了一幅“百衲被”的图式,关于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无疑是这块“百衲被”上不引人注目,但却让人无法释怀的一个纽结。......
2023-07-16
潘蓉之所以和政府僵持不下,是因为潘蓉坚持按被征收房产的现值计算,而政府则认为被征收房产的现值包含了政府市政工程带来的价值增量,应按市政工程开始前的价值补偿。究竟应该以潘蓉房产在哪一时间的价值为补偿标准呢?[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遵循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44]但以何时为估价的时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对此并无精确规范。也许精确界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过于复杂,国家标准只是注意到了该问题,对该问题的解决进路不置可否。中央立法不界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而作为地方立法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敏感地注意到了这一问题,[45]这与美国法上的情形倒是惊人的相似。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5条规定,“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从该规范可以看出,上海市补偿被征收房产的时间标准是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如果结合美国法对补偿时间标准千奇百怪的规定,这一时间标准并不显得特别乖戾。
潘蓉与政府之间的争议部分起源于:拆迁许可证颁发日期的房屋价值与拆迁之日的房屋价值差距太大。潘蓉所在的华漕镇是虹桥枢纽工程一期改造项目,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日期是2006年8月25日,[46]拆迁补偿方案的做出日期是2006年7月,[47]强制拆迁潘蓉房产的日期是2008年6月12日。拆迁补偿方案的做出日期早于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日期1个月,强制拆迁潘蓉房产的时间距补偿方案做出的时间为1年9个月13天。在补偿方案做出日期和拆迁许可证颁发日期之间的1个月,潘蓉的房产价值的变化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到强制拆迁潘蓉房产之间的1年9个月13天的时间里,房价的变化是实质性的。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间,房屋同质价格指数上涨了31.19%。[48]尽管这一指数变化指涉的标本是商品房,但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变化仍有参考意义。
在上述列举的美国各法院的判例中,存在变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时间标准的可能。但给付补偿的时间与确定的时间标准之间,如果发生迟延,且不动产在该期间内的价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法院就有可能在成文法规定的时间标准之外,通过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公平补偿”条款,适用普通法的规则,从而满足人们对公平补偿的一般直觉。但一般而言,适用普通法的规则以取代成文法的规则有一个共同的前提:这种迟延必须是基于非归责于被征收不动产所有人的原因。回到潘蓉案,问题变成:谁的责任导致了1年9个月13天的迟延?如果可归责于潘蓉,则仍应执行成文法规定的时间标准,即按照2006年8月的不动产价值予以补偿;如果不能归责于潘蓉,则应按照2008年6月的不动产价值予以补偿。当然,我们可能会问:如果是后者,我国宪法文本中是否存在类似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公平补偿”概念,从而让人们巧妙地规避僵硬的时间标准,以满足人们对公平补偿的直觉?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只规定了“补偿”,无“公平”二字。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宪法允许“不公平补偿”?答案显然不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公平”二字,是一种语义的重复,仅表示强调而已,补偿本身就包含着“公平”的理念,本身就包含着等价的含义。不公平、不等价的“补偿”不是补偿,而是没收或者罚款。[49]因此,没有必要夸大中美宪法在补偿规定上的差异。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真的是非归责于潘蓉的原因,导致补偿迟延1年9个月13天,我们不缺少矫正僵硬时间标准,以满足人们公平直觉的制度资源需要。
问题到这里已经很明朗了。动迁指挥部在得到拆迁许可证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开始了拆迁。潘蓉认为补偿不公,拒绝受领补偿款,进而导致补偿迟延,因此,仍应按照潘蓉房产在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的价值来支付补偿款,1年9个月13天的房产升值不应归属于潘蓉。至少,从这个角度观察,“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并不是媒体和学界所理解的正义之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上述处理方案就一定是公平的,确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只是解决公平补偿的一个维度——确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后,不等于解决了所有公平补偿的问题。比如,应该用什么方法计算潘蓉房产在2006年8月的价值?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基价加上建造成本和一定的价格补贴,作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否公平?但这些问题显然已溢出了此处讨论的范围。
【注释】
[1]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播出强制拆迁潘蓉房产的经过后,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宪忠教授,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王克健律师。孙宪忠教授和王克健律师都认为该案的发生与法律冲突有关。随后,多家网站均以法律冲突为底色讨论该案件。参见:佚名:“拆迁闹剧频发物权法为何扛不过拆迁条例”载http://news.qq.com/a/20091121/001551_1.htm;“物权法难抗拆迁法规业主用燃烧瓶抵抗强拆”,载http://news.sohu.com/20091123/n268381888.shtml,2010年5月21日访问。
[2]该房产由潘蓉公公张全余修建,通过公证赠予给潘蓉、张龙其夫妇。为表述方便,将该栋房产简称“潘蓉房产”,同时,将本案简称“潘蓉案”。
[3]潘蓉房产批准建设的面积为200平方米,阳台面积40.5平方米。该建筑的实际面积为480平方米。该数额是潘蓉房产本身得到的补偿。潘蓉得到的其他补偿还包括房屋附着物、装饰及阳台的补偿82.7万元人民币,潘蓉总共得到的现金补偿是150万人民币,此外,还可按每平方米32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3套安置房。参见庄百万:“虹桥交通枢纽潘蓉夫妇强制拆迁事件背后的故事”,载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11-28/1989436.shtml,2010年3月5日访问。
[4]该新闻的视频在中央电视台的网页上可以找到。http://jingji.cntv.cn/program/jingjibxs/20100224/106595.shtml,2010年3月5日访问。
[5]鄢闻余:“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载http://jingji.cntv.cn/program/jingjibxs/20100224/106595.shtml,2010年5月21日访问。
[6]参见鄢闻余:“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载http://jingji.cntv.cn/program/jingjibxs/20100224/106595.shtml,2010年5月21日访问。
[7]Richard Craswell,“Instrumental Theories of Compensation:A Survey”,40 San Diego Law Review,Fall,2003,p.1135.
[8]参见刘连泰:“将征收的不动产用于商业开发是否违宪——对美国相关判例的考察”,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
[9]Monongahela Navigation Co.v.United States,148 U.S.312,326(1893).
[10]强制拆迁只有在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才开始进行。北大五教授指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一条理由是: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先征收再拆迁,属程序违宪。这一说法值得商榷:并非所有的拆迁都需要征收,大多数房屋拆迁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的,只有在无法达成协议的例外情形下,才有征收和强制拆迁一说。参见沈岿等:“对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审查的建议”,载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0106/01447198074.shtml,2010年5月21日访问。
[11]美国学界关于征收补偿问题的研究,近年来多专注于管制性征收的补偿。管制性征收的认定标准本来就极其复杂,管制性征收的补偿则难上加难了。该问题吞没了美国财产法、宪法学者过多的智识努力,关注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时间标准的文献并不太多。See Christopher A.Bauer,“Government Takings and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s:When Date of Valuation Statutes Deny Just Compensation”,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Law Review,p.265.该文为研究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提供了最清晰的线索,本书中的美国法资料大多根据该文提供的线索查找。美国学界对管制性征收的关注可参见Nicholas Mercuro edited,“The Takings Issue:A Continuing Dilemma in Law and Economic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2,p.6;Christopher Serkin,“The Meaning of Value:Assessing Just Compensation For Regulatory Takings”,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Winter,2005,p.677.
[12]See Julius L.Sackman,Nichols on Eminent Domain,Matthew Bender,2001,pp.18,16.
[13]See Kirby Forest Industry Incorporated v.United States,467 U.S.1,5(1984).
[14]40 U.S.C.3113.
[15]40 U.S.C.3114.
[16]40 U.S.C.3113~3114(2002);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Rule 71A.
[17]Kirby Forest Indus.,Inc.v.United States,467 U.S.1,5(1984).
[18]美国《统一征收法典》的英文名称是Uniform Law Commissioners´Model Eminent Domain Code,是美国法学会组织起草和发布的,旨在为各州起草征收法典提供蓝本。最新版本为1974年版。
[19]See Alaska Statutes 09.55.330(Michie 2000)(issuance of summons),Arizona Revised Statutes 12-1123(A)(1994);Hawaii Revised Statutes 101-24(1993);Idaho Code 7-712(Michie 1998);Indian Code Annotated 32-24-1-9(g)(Michie 2002)(service of condemnation notice);Montana Code Annotated 70-30-302(2001)(service of summons);Nevada Revised Statutes 37.120(1)(2001)(service of summons);Utah Code Annotated 78-34-11(1996).
[20]See Louisiana Revised Statutes Annotated 19:9(A),(West 1979);Texas.Property Code Annotated 21.042(b)(Vernon 2000);Washington Revised Code 8.04.092,8.12.190(1992).
[21]See 735 Illinois Compiled Statutes Annotated 5/7-121(West 1992);Michigan Compiled Laws Annotated 213.70,sec.20(3)(West 1998);Mississippi Code Annotated 11-27-19(1972);New Mexico Statutes Annotated 42A-1-24(A)(Michie 1994);see also id.42-2-15(A);Wyoming Statutes Annotated 1-26-703(Michie 2001).
[22]North Dakota Century Code 32-15-23(1996).
[23]See North Carolina General Statutes 40A-63(2002).
[24]See 26 Pennsylvania Constitutional law and Statutes 1-602(a)(1997).
[25]See Massachusetts General Laws Annotated Chapter 79,12(West 1993).
[26]See Louisiana Revised Statutes Annotated 19:9(A).
[27]See Wisconsin Statutes 32.09(1),32.05(7)(c),32.06(7)(1998).
[28]See California Civil Procedure Code 1263.110-.130(West 1982);Colorado Revised Statutes 38-1-114(1)(2000);Florida.Statutes Annotated 73.071(2),74.051(West 1987);Kentucky Revised Statutes Annotated 416.660(2)(Michie 1992);Maryland Code Annotated,Real Property 12-103(1996);New Jersey Statutes Annotated 20:3-30(West 1997);Virginia Code Annotated 25-46.3(Michie 2000).
[29]“制定法卡喉”的说法出自盖多·卡拉布雷西,意指法院遭受的制定法的制约。参见[美]盖多·卡拉布雷西:《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周林刚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以下。
[30]467 U.S.1(1984).
[31]467 U.S.9(1984).
[32]467 U.S.17,18(1984).
[33]687 Pacific Reporter Second series 821(Utah 1984).
[34]687 Pacific Reporter Second series 828(Utah 1984).
[35]687 Pacific Reporter Second series 829(Utah 1984).
[36]867 Pacific Reporter Second Series 1160(New Mexico 1994).
[37]867 Pacific Reporter Second Series 1162(New Mexico 1994).
[38]867 Pacific Reporter Second Series 1165(New Mexico 1994).
[39]118 California Reporter Second Series,696(Circuit Appellate 2002).
[40]118 California Reporter Second Series,699(Circuit Appellate 2002).
[41]118 California Reporter Second Series,704(Circuit Appellate 2002).
[42]118 California Reporter Second Series,701(Circuit Appellate 2002).
[43]潘蓉的房产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对该房屋的拆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未规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该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也没有规定。
[4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第3部分第1条。该规范自1999年6月1日实施。
[45]《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自2002年3月开始实施。
[46]参见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第2006年第38号《关于虹桥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前期基础性开发(一期)的房屋拆迁公告》,载http://shbbs.soufun.com/1210024453~-1~885/32202069_32202069.htm,2010年5月22日访问。
[47]资料来源为朱弢、王真:“最强拆迁公司调查”,载《财经》2009年第26期。
[48]该数据是根据上海网上房地产网站上公布的数据计算出来的,载http://www.fangdi.com.cn/MarketAnalysis.htm,2010年5月22日访问。
[49]See Alan T.Ackerman and Noah Eliezer Yanich,“Just Compensation And The Framers´Intent:A Co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Road Construction Damages In Partial Taking Cases”,University of Detroit Mercy Law Review,Winter,2000,p.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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