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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判决:唐纳安娜县诉本内特案

【摘要】:唐纳安娜县为了修建高速公路,拟通过“快速征收程序”征收本内特的土地。初审法院批准唐纳安娜县的请求,但前提是将预期的补偿金存入法院。待法院审结补偿纠纷后,多退少补。法院正式开始审理补偿问题的程序后,唐纳安娜县坚持以1987年8月7日为计算被征收土地价值的时间标准,但本内特坚持要以被征收土地在1987年11月19日的市场价值为补偿标准。

唐纳安娜县(County of Dona Ana)为了修建高速公路,拟通过“快速征收程序”征收本内特(Bennett)的土地。1987年8月7日,唐纳安娜县(County of Dona Ana)提起征收诉讼,要求按“快速征收程序”先进入本内特(Bennett)的土地。初审法院批准唐纳安娜县(County of Dona Ana)的请求,但前提是将预期的补偿金存入法院。待法院审结补偿纠纷后,多退少补。唐纳安娜县(County of Dona Ana)将预期的补偿金存入法院后,于1987年11月19日获得法院授权,实际占有本内特(Bennett)的土地,开始清理该宗地块上的泥土。自1987年8月7日至1987年11月19日之间,短短3个月内,土地已大幅升值。法院正式开始审理补偿问题的程序后,唐纳安娜县(County of Dona Ana)坚持以1987年8月7日为计算被征收土地价值的时间标准,但本内特(Bennett)坚持要以被征收土地在1987年11月19日的市场价值为补偿标准。初审法院支持了本内特(Bennett)的请求:以被征收土地在1987年11月19日的市场价值为补偿标准。[37]

唐纳安娜县(County of Dona Ana)不服初审法院判决,因为按照新墨西哥州征收法,征收方提起征收诉讼的日期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案件最后到了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并认为新墨西哥州征收法将提起征收诉讼的日期作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违宪。法院在判决中说道:“将提起征收诉讼的日期设定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是不允许的,因为提起征收诉讼的时候,根本就不存在实际的征收。如果在提起征收诉讼之日和征收者实际占有被征收财产之日期间,财产的价值没有变化,则将提起征收诉讼之日作为评估之日无害。相反,如果在上述两个日期之间,土地升值了,适用成文法规定的评估日期就否定了土地所有人获取公平补偿的权利。……该成文法与州宪法冲突。”[38]最后,法院认为,法院批准唐纳安娜县(County of Dona Ana)进入本内特(Bennett)土地的日期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

在该案中,新墨西哥州以宪法上的“公平补偿”要求为据,直接判决州征收法中的部分条款违宪,以迎合人们对“公平补偿”要求的朴素直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