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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他州最高法院判决:犹他州国道委员会决定被吊销

【摘要】:犹他州国道委员会为在该州修建高速公路,启动了征收弗里贝格土地的程序。犹他州国道委员会向初审法院提起征收诉讼,弗里贝格于1972年6月23日收到初审法院的传唤。征收诉讼提出后,就该州是否有独立修建高速公路的合法权力问题,犹他州内部发生了纷争。按照《犹他州征收法》的规定,以被征收不动产在法院传唤被征收方之日的价值为补偿标准。[35]犹他州最高法院最后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犹他州国道委员会(Utah State Road Commission)为在该州修建高速公路,启动了征收弗里贝格(Friberg)土地的程序。犹他州国道委员会(Utah State Road Commission)向初审法院提起征收诉讼,弗里贝格(Friberg)于1972年6月23日收到初审法院的传唤。征收诉讼提出后,就该州是否有独立修建高速公路的合法权力问题,犹他州内部发生了纷争。直到1980年3月15日,弗里贝格(Friberg)仍然控制着自己的土地。从1972年6月23日到1980年3月15日之间,弗里贝格(Friberg)的土地已大幅升值。应以土地在什么时间的价值为补偿标准?按照《犹他州征收法》的规定,以被征收不动产在法院传唤被征收方之日的价值为补偿标准。初审法院以此为据,于1979年12月12做出判决:以被征收土地在1972年6月23日的价值为补偿标准。[34]

弗里贝格(Friberg)不服判决,案件最后上诉到了犹他州最高法院。犹他州最高法院认为:“必须在宪法公平补偿要求的范围内解释犹他州有关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之立法……当确定的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早于实际的征收日期,且在绵长的征收程序期间内,财产增值,以致评估的价值不能视为‘公平补偿’时,适用成文法规定的评估日期就是违宪的。……公平补偿是决定被征收财产价值的首要原则。”[35]犹他州最高法院最后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中,犹他州最高法院并不一般地认为犹他州征收法中的部分条款违宪,只是对部分条款的适用设置了限制条件:适用成文法的规定明显构成不公平补偿时,应拒绝适用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