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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略重复词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柯比森林工业公司

【摘要】:柯比森林工业公司是一家森林产品制造商,拥有2000英亩林地。柯比森林工业公司不服,经过一系列程序,案件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且联邦政府1982年3月26日支付给柯比森林工业公司的补偿额明显低于2000亩林地在当日的市场价值,这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32]在本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是以程序的理由驳回了柯比森林工业公司的上诉。

柯比森林工业公司(Kirby Forest Industries Incorporated)是一家森林产品制造商,拥有2000英亩林地。联邦政府想在该地创建大西基特国家保护区。1974年,国会通过立法,授权内政部通过美国法典第40卷第3113节规定的普通征收程序获得土地。在购买土地的谈判失败后,联邦政府于1978年8月21日启动征收程序。1979年3月,法院委派的听证委员会确定补偿额为2 331 202美元。该价值是林地在1978年8月21日,即征收程序启动之日的价值。地区法院在1981年8月作出补偿决定:以听证委员会确定的数额为基础,加上自1978年8月21日至1981年8月的利息作为补偿额。联邦政府于1982年3月26日以地区法院确定的数额为标准支付了补偿。至此,距听证委员会评估财产价值之日已经过去了3年。

柯比森林工业公司(Kirby Forest Industries Incorporated)不服,经过一系列程序,案件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柯比森林工业公司(Kirby Forest Industries Incorporated)认为:按照普通征收程序,联邦政府应先支付补偿后才能征收自己的土地,因此,应将联邦政府支付补偿的日期视为征收日期。因此,补偿额应以听证委员会确定的标准为基础,加上自1978年8月21日至1982年3月的利息。且联邦政府1982年3月26日支付给柯比森林工业公司(Kirby Forest Industries Incorporated)的补偿额明显低于2000亩林地在当日的市场价值,这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联邦政府则坚持认为:征收程序启动的日期就是征收日期,以被征收林地在该日期的价值为基础,加上自该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的利息,符合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公平补偿”要求。[31]

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柯比森林工业公司(Kirby Forest Industries Incorporated)的请求。法院指出:市场价值的变化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弱。……如果实际支付补偿的日期和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日期之间有实质性迟延,且土地价值在该期间有实质性变化时,可以启动变更补偿额的程序。《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60条b款,“判决执行的救济”为此提供了解决方案。法院可以该规则为根据修改最后的决定,这符合宪法上的公平补偿要求。据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法院确定的补偿额本身无可指责。[32]

在本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是以程序的理由驳回了柯比森林工业公司(Kirby Forest Industries Incorporated)的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尽管对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不置可否,但却以宪法上的公平补偿要求为据,给僵硬的时间标准打开了豁口:如果实际支付补偿的日期和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日期之间有实质性迟延,且土地价值在该期间有实质性变化时,可以按《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公平补偿要求,依《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60条b款之“判决执行的救济”程序,启动变更补偿额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