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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征收立法的因应之道:朝着确定的时间标准迈进

【摘要】:路易斯安那州、德克萨斯州和华盛顿采用了这种立法。

联邦立法的粗疏相比,美国各州都有完整的征收成文法。但涉及到计算被征收不动产的时间标准,只有29个州对此有完整的规定,其余的2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对此没有规定,只能完全求诸于普通法上的规则。当然,不规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并非一时的疏忽,反而好像是刻意规避这一高难度的立法作业。比如,阿拉巴马州几乎完全采用了征收模范法典,却故意省略征收模范法典关于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18]

规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时间标准的29个州中,有7个州规定了可选择标准,22个州规定了单一标准。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只规定传唤日期或传唤送达的日期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规定传唤日期为计算不动产价值时间标准的州有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夏威夷州、爱达荷州、蒙大拿州、犹他州和内华达州;规定传唤送达之日为计算不动产价值时间标准的州是印第安纳州。当然,为避免刚性的日期规定影响公平补偿,内华达州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征收诉讼的审理在第一次传唤送达之日起2年后才开始,或者因征收者或法院案件积压导致迟延时,以不动产在审理日期而非传唤日期时的价值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19]

第二种情形,只将审理补偿问题的日期规定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路易斯安那州、德克萨斯州和华盛顿采用了这种立法。[20]

第三种情形,规定征收者提起诉讼的日期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伊利诺伊州、密歇根州、密西西比州、新墨西哥州和怀俄明州采用了这种立法。如部分征收程序不从征收者提起征收诉讼开始,则从征收程序开始之日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21]

第四种情形,规定实际征收之日,即以被征收不动产在政府实际占有日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北达科他州采用了这种立法。[22]

第五种情形,规定征收程序开始“前夕”或实际征收“前夕”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北卡罗来纳州规定征收程序开始“前夕”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23]宾夕法尼亚州则将此日期规定为实际征收“前夕”。[24]与此类似,马萨诸塞州规定该日期为征收命令在法院记录之前,[25]路易斯安那州将征收者建议征收的日期规定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26]

第六种情形,威斯康星州的立法框架规定,如果征收的目的是修建下水道或交通设施,以县登记办公室登记补偿记录的日期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27]

上述各州基本都规定了单一的时间标准,除此之外,有7个州没有规定单一的时间标准,而是提供多种可选择方案。这些州是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佛罗里达州、肯塔基州、马里兰州、新泽西州和弗吉尼亚州。这些州在其征收法中规定,根据个案情形,可选择多种时间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归纳起来,上述7个州规定的可选项有:(1)处理补偿问题的日期;(2)征收程序开始的日期;(3)审理程序开始的日期;(4)征收者实际占有被征收财产的日期;(5)征收者开始征收程序的日期;(6)征收者的行为对被征收者使用和享有财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日期。[28]7个州各自在上述7个选项中各自撷取3种或3种以上的时间标准,具体适用哪一日期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可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在个案中选择最能体现公平补偿要求的时间标准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