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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中的模糊时间标准探析

【摘要】:美国法典没有规定以哪一时间作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究竟以哪一日期为征收之日,美国法典并未提供哪怕是倾向性的指引。当然,有学者认为,美国法典没有列举事实上存在的另一种征收种类,即反向征收,也称为驱逐性征收。《美国法典》第40卷第3114节规定了“快速征收程序”,[15]即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政府在法院对征收做出判决前“宣告征收”某些财产,随即占有被征收的财产。反向征收中的情形。

美国法典没有规定以哪一时间作为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但一般认为,应以被征收财产在征收之日的价值为补偿标准。[12]但哪一时刻才是征收之日呢?美国法典同样语焉不详。美国法上的征收种类众多,在每一种不同的征收种类中,都有可能出现数种可以作为征收之日的日期。究竟以哪一日期为征收之日,美国法典并未提供哪怕是倾向性的指引。

美国法典规定了三种征收,即(1)普通征收;(2)快速征收;(3)立法性征收。当然,有学者认为,美国法典没有列举事实上存在的另一种征收种类,即反向征收,也称为驱逐性征收。[13]

普通征收的情形。美国法典第40卷第3113节规定了普通征收的程序。[14]按照该程序,联邦机构的代理人按照《民事诉讼规则》71A规定的诉讼程序征收公民财产。在代理人向地区法院提出征收诉讼后,地区法院委派一个委员会确定财产价值,在确定价值之后,政府可能给土地所有人补偿并征收财产,或决定取消征收行动。如果决定征收,就应先支付补偿,然后进入被征收的不动产。在这种征收类型中,是以政府派员物理性地占有被征收财产的时间还是以政府支付补偿的时间,或者以法院授予政府征收权力的时间为征收日期呢?以上述任何一个日期为征收之日似乎都有可能证成。

快速征收的情形。《美国法典》第40卷第3114节规定了“快速征收程序”,[15]即在某些情况下,允许政府在法院对征收做出判决前“宣告征收”某些财产,随即占有被征收的财产。当然,政府在宣告征收财产时,必须将预期的补偿款交给法院。法院将预期的补偿款交给被征收人,随后按普通征收程序计算政府应补偿的额度,多退少补。在这种征收类型中,至少可能存在以下日期有可能作为征收日期:第一,政府宣称进入被征收财产的时间;第二,政府物理性占有被征收财产的时间;第三,政府将预期补偿款交给法院的时间;第四,法院将预期补偿款交给不动产所有人的时间;第五,普通征收程序开始的时间;第六,评估的时间;第七,对预期补偿款多退少补的时间。到底应该将哪一时间确定为征收之日?拒绝或采纳上述日期中的任何一种情形,都有势均力敌的理由。

立法性征收。立法性征收即通过立法,限制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实质性掏空财产权人的权利内容,形成事实上的征收效果。[16]相对于普通征收和快速征收两种类型,立法性征收的情形更加复杂,确定征收之日的司法作业尤为艰难:立法生效的日期、不动产所有人的权利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日期、不动产所有人提起诉讼的日期、评估的日期、案件审理的日期,都有作为征收之日的可能性。但法官采纳上述日期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作为征收之日时,都很难压倒性地证成:只有选择这一日期才是最正当的。

反向征收中的情形。反向征收也称驱逐性征收,即政府不通过任何成文法确定的程序征收私有财产,驱逐所有人,进入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范围。[17]在这种征收类型中,政府物理性占有被征收不动产的日期、不动产所有人提起诉讼的日期、法院审理案件的日期、法院指定相关委员会评估的日期,究竟选择哪一日期为征收之日呢?似乎只能靠法官在个案中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