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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意拖延征收程序,不动产所有人处置受限

【摘要】:此时,法院通过对征收规范的解释,将征收规范的效力前移,判决恣意拖延征收程序本身就构成征收,典型的判例是弗兰克·西提诺诉哈特福德市重建局案。西提诺认为重建局的拖延行为本身构成征收,提起诉讼,案件最后到了密歇根州上诉法院。政府很容易从程序的缝隙中发现“利益”:拖延程序不仅可以消耗不动产所有人的耐心,有时候还能降低拟征收不动产的价值。

在庞大的征收规划实施中,如果能让拟征收的不动产价值渐次降低,政府就存在拖延进度的制度激励。如果已提起征收诉讼,法院可以主导征收程序完成的时间;如果没有提起征收诉讼,法院就无法主动地监控征收程序的展开过程。从形式上看,不动产所有人似乎只能“逆来顺受”,眼看自己价值不菲的不动产渐成鸡肋。此时,法院通过对征收规范的解释,将征收规范的效力前移,判决恣意拖延征收程序本身就构成征收,典型的判例是弗兰克·西提诺诉哈特福德市重建局案(Frank A.Citino v.Redevelopment Agency of the City of Hatford)。[28]

原告西提诺于1985年11月15日前后购买两栋房产,该房产所在的街道较为破旧,还发生过火灾。1990年2月15日,被告哈特福德市重建局通过了改造上述街道的规划,并启动对不动产的购买或征收程序。截止到1997年,重建局征收了除原告西提诺房产之外的全部不动产,原告的房产矗立在一片瓦砾中,基本无法居住。而且,重建局什么时候征收西提诺的房产还未可知。西提诺认为重建局的拖延行为本身构成征收,提起诉讼,案件最后到了密歇根州上诉法院。法院认为,“因公共利益影响私有财产的使用,通常情况下,对那些财产未被正式征收的所有人不予补偿,即便因公用目的,所有人的财产权遭到缩减,财产的市场价值减少。……政府行为构成不需补偿的情形还是构成对临近财产的违宪征收,首先要考虑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干预的程度……对财产的实质干预减少财产价值到何种精确的程度就构成宪法意义上的征收,永远不可能显而易见。因为实质干预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经历了数年变迁……一旦政府行为使财产所有人再也无法像过去那样使用自己的财产,土地所有人无法按照财产实际用途自由地使用自己财产,结果就很清楚,财产在宪法的意义上已被征收……只要存在对土地使用权的接近全部的破坏和对市场价值的接近全部的贬损”,[29]就构成征收。“我们认为,被告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在该地域的重建计划,尽管没有正式放弃该计划,也没有批准该区域内的财产全面破落,也构成对原告财产的没有公平补偿的征收。原告证明了反向征收造成的损害,就此请求补偿,是正当的。”

法院做出该判决的路径可以归纳为:专注于政府行为导致的结果,即政府行为导致“使用权接近全部的破坏”和“市场价值接近全部的贬损”时,就构成对财产的“实质干预”,不管政府行为的形式如何,也就是说,无论政府此时是否宣布征收,征收规范的效力都开始启动,政府都应给予不动产所有人补偿。

征收大多涉及公共工程的兴建,多数情形下,征收的标的包含数量众多的不动产所有人,很少有只需征收一宗不动产的规划,而且,美国法上的征收程序本来就极度冗长。政府很容易从程序的缝隙中发现“利益”:拖延程序不仅可以消耗不动产所有人的耐心,有时候还能降低拟征收不动产的价值。令政府想不到的是,法院可以见招拆招,要么拒绝单单从字面上理解征收,要么认定为“实质干预”,都是从征收规范的实质而不是形式角度来理解其含义,即只要政府的行为导致不动产所有人几乎无法使用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几乎全部贬损时,就构成征收,征收规范的效力开始启动。因此,我们可以将这种理解征收规范的实质主义进路化约为对政府行为结果的考量,即从不动产所有人而不是政府的角度来观察政府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