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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蒙威尔斯·爱迪生公司诉蒙大拿州案优化

【摘要】:卡蒙威尔斯·爱迪生公司位于蒙大拿州,是一家以开采和出售煤炭为主业的公司。1978年,卡蒙威尔斯·爱迪生公司和该公司的州外客户认为该税违宪,要求蒙大拿州返还他们已经缴纳的开采税540万美元。[40]在这些推论的基础上,卡蒙威尔斯·爱迪生公司认为开采税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构成对财产的征收,所有人没有得到补偿。马歇尔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发表了判决意见。

卡蒙威尔斯·爱迪生公司位于蒙大拿州,是一家以开采和出售煤炭为主业的公司。该公司开采的煤炭90%销往其他州。

从1921年开始,蒙大拿州对该州境内开采的煤炭征收开采税,根据煤炭价值、含热量和开采方法,确定不同的税率,最高可以按照合同售价的30%征收。1978年,卡蒙威尔斯·爱迪生公司和该公司的州外客户认为该税违宪,要求蒙大拿州返还他们已经缴纳的开采税540万美元。1981年,该案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卡蒙威尔斯·爱迪生公司认为开采税违宪的理由之一是:[39]开采税的税率太高,与蒙大拿州为煤炭开采业提供的服务不相称。“州要为地方事务支出费用——修造学校、道路、维持警察和防火机构的运转、维护公共健康保护环境等诸如此类,折算出来,摊到煤炭行业的费用最多每吨2美分,而按照现行的税率,相当于每吨煤炭支付了2美元……从煤炭行业征收的开采税中,50%存入信托基金,为后代人所享有,等于这50%用在了与煤炭行业完全无关的领域。”[40]在这些推论的基础上,卡蒙威尔斯·爱迪生公司认为开采税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构成对财产的征收,所有人没有得到补偿。归结起来,争诉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征收不合理或者超出其份额的税收”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马歇尔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发表了判决意见。针对“征收不合理或者超出其份额的税收”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这一问题,马歇尔法官谈到:

正当程序条款并不要求从某一行业征收的税款必须与政府对该行业提供的服务存在合理关联。相反,一直以来的情形是:某些人或某些阶层纳税,却无法从税金的花费中享受到直接利益,且他们无法得到救济,这一点,我们再熟悉不过了……税不是专为利益服务的。正如我们曾经说过的,它是分派政府负担的方法。纳税人从中得到的唯一利益是: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中享受权利,这个有组织的社会之建立和保卫,都需要为了公共目的的纳税……宪法从未禁止蒙大拿州将开采税的一定比例为后代人享有。”[41]

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判决:开采税以及开采税的税率并不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构成对财产的征收。

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国内税改方案频出。税的正当性争议多被税的合理性争议取代,辩论的舞台也从法院移到了国会,针对的目标也从各州和各自治团体的税种转向联邦税种,征税行为在何种情形下违反宪法文本中的征收规范,在法院的判例中逐渐淡隐。

纵观上述判例,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的结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面对有关征税案例时,并不绝对排斥征收条款的适用,征收条款对税收具有“弱拘束力”。当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征收条款的适用是谨慎的:是迫不得已的最后选择。第一个案例中,无法援引正当程序条款,也无法援引分权条款,征收条款的援引就成为的最后的杀手锏。而在第二个案例和第三个案例中,法院要么绕开征收问题,直接回到分权条款,要么将视线转移:征税的对象是财产的转移而不是财产,从而回避征收条款的适用。[42]的确,法院要将征收条款适用于税收,技术难度太大:法院不能代替国会认定税收是否必须(比如是否为了提供公共福利),那会将法院置于政策判断的汪洋中;尽管公民纳税之后也得到补偿(购买公共产品,我们通常说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法院不可能判断公民纳税数量和得到利益之间的比例关系。法院之所以在第一个案例中援引了征收条款,是因为专用税的纳税人和受益人范围都较为狭窄,纳税数量和得到利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容易判断。[43]这也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之所以在多数场合不将征收条款适用于征税,不因为征收和征税之间有本质上的差别,而是确定补偿和征收之间关系在技术上有较大难度。

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征收条款对征税具有“弱”拘束力。在极端的情形中,“税法可能被法院否决,如果它如此武断,以至于人们被迫得出一个结论:那不是征税权的行使,从实质和效果看,构成别的为宪法禁止的权力之直接行使,比如说,对财产的没收”。[44]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征税是否违反征收规范的争议时,这段话一直被反复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