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超过纳税人财产价值的专用税是否构成征收:诺伍德诉贝克案

超过纳税人财产价值的专用税是否构成征收:诺伍德诉贝克案

【摘要】:1898年,俄亥俄州汉密尔顿县诺伍德镇为了延伸爱温湖大街,征收了贝克的土地,并支付了2000美圆的补偿。最后测算出贝克应支付的2218.58美元专用税。贝克认为,向其征收专用税违反第十四修正案,构成没有补偿的征收。经过一系列程序,该案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25]最后,法院认为:对贝克征收的专用税实质性超出她获取的特殊利益,构成对财产的征收,该征收为了公用目的,但没有补偿。

1898年,俄亥俄州汉密尔顿(Hamilton)县诺伍德(Norwood)镇为了延伸爱温湖大街(Ivenhoe),征收了贝克的土地,并支付了2000美圆的补偿。

当时的美国,有一种专用税(Assess)制度,即:公共不动产改造完成后,可能使毗连的财产升值,因此,毗连财产的所有人应该为此支付费用,即专用税。最后测算出贝克应支付的2218.58美元专用税。

贝克认为,向其征收专用税违反第十四修正案,构成没有补偿的征收。

经过一系列程序,该案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不否认专用税的合法性:“没有疑问,毗连财产的所有人应该缴纳专用税,以支付在其门前开放一条公路的费用——这种专用税建立在已经确立的原则之上:从公共不动产提升中得到了特殊利益的人应该承受特殊负担……立法部门可以创设一个新的税收区域(taxing district),决定哪些地区属于这一区域,哪些财产从计划的公共不动产提升中获得了利益。”[22]但立法部门在这类事务上的权力不是无限的。“立法部门逾越了界限,在行使自己税权时,与公民的财产权不一致。正如已经指出的,专用税的基础是:应纳税财产从不动产提升中获取了特殊的利益,因此,财产所有人事实上不应支付超过其从不动产提升中所获利益的任何东西。如果将它确立为一项宪法规则,立法部门将不动产改进的所有费用强加在某些私有财产之上,置所有人从该工程中获得的特殊利益于不顾,还不允许他(指财产所有人——译者注)在法院质问,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将受到严重侵蚀。立法部门规定毗连街道的财产从街道开放这一不动产改进工程中获取了特殊利益,应该为此作出特殊的贡献,并将它作为一个普遍的规则是一回事;而不问财产是否从街道开放中获益,都需要按照其前座的宽度缴纳固定的专用税,以支付不动产改造的全部费用,这种税确定或即将确定,且其总额超过纳税人从中获得的利益时,不给当事人任何权利,完全是另一件不同的事情。”[23]

具体到本案,“对私有财产所有人征税以支付公共不动产改造的费用,数额实质性超过了纳税人从中获得的特殊利益,超过得如此之多,是掩盖在征税权条款下的没有补偿的、对私有财产的公用征收”。[24]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说“实质性超过”,是因为精确的等值税收(指精确地判断税收和当事人从中获得的利益)永远做不到。

“因为超过,我们不能在征税权和国家征收权之间做出区分。在征税的场合,公民按照自己的比例承受公共负担;当他的土地因公用目的而被征收,他的奉献超过这一比例,这就是征税权和国家征收权效力之间的差别。当超过公共不动产改造利益的费用强加在几个土地所有人身上时,这些支付的税收超过收益的公民,就被要求支付超过其公共费用份额的费用,这一强制性的行动不在征税权的恰当范围内。”[25]

最后,法院认为:对贝克征收的专用税实质性超出她获取的特殊利益,构成对财产的征收,该征收为了公用目的,但没有补偿。所以是违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