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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中的征收规范与美国宪法

【摘要】:美国《宪法》文本中的征收规范包含在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之中。《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为公用目的被征收。”一般认为,美国法对征税权的唯一限制就是对政府权力的一般性限制。针对报纸的特殊税种将被攻击为限制表达自由,而不是违反征收条款。[20]梳理这些判例,我们可以归纳出联邦最高法院对该问题的基本态度。

美国《宪法》文本中的征收规范包含在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之中。《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为公用目的被征收。”第十四修正案第1款将该规范适用于各州。这两个修正案所涉及的对征收的限制能否适用于对征税的限制?

一般认为,美国法对征税权的唯一限制就是对政府权力的一般性限制。一项税收制度如规定对白人和黑人,对女人和男人征收不同的税,将被攻击为违反平等条款。但如果征收同样的税,哪怕是很高的税,就不易受到攻击。针对报纸的特殊税种将被攻击为限制表达自由,而不是违反征收条款。一个税率达100%的没收性税种可能被攻击为恣意而无效,但攻击是在实体性正当程序条款下进行的,与国家征收权(eminent domain)无关。“征税权放在宪法的一个房间,而征收权在放在宪法的另一个房间。”“对一个权力的限制不适用于对另一个权力的限制。”[17]

之所以坚持征收规范不适用于征税,是因为征收规范与补偿伴随,而不可能规定“当事人在纳税后必须得到利益补偿……司法部门不可能坚持这样的准则:每个纳税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利益,法官也不可能衡量纳税人的纳税数量和得到的利益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18]但问题是:“征收和征税是手的两面,不是征税和征收是否应该区分,而是如何区分。”[19]自19世纪末期开始,直至20世纪80年代,公众以征收规范为依据,要求判决某类征税违宪的诉求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联邦最高法院时而谨慎地踯躅前行,时而有原则地后撤。[20]梳理这些判例,我们可以归纳出联邦最高法院对该问题的基本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