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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利益互惠原则的扩展与优化技巧

【摘要】:联邦最高法院在前述案件中,将“平均利益互惠”中的“利益”仅仅理解为“直接的经济利益”,但自佩恩中央运输公司案伊始,联邦最高法院极力拓展平均利益互惠的边界,将“平均利益互惠”中“利益”渐次扩张至间接的社会利益。“平均利益互惠”原则要求计算财产权人承受的负担和收获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因此,与前文所述的实质性促进标准一样,“间接利益互惠”不能没有单独作为一个原则判决某项管制合宪或者违宪。

联邦最高法院在前述案件中,将“平均利益互惠”中的“利益”仅仅理解为“直接的经济利益”,但自佩恩中央运输公司案伊始,联邦最高法院极力拓展平均利益互惠的边界,将“平均利益互惠”中“利益”渐次扩张至间接的社会利益。

佩恩中央运输公司案。[42]纽约市于1965年通过《地标保护法》,以保护市内历史性地标,佩恩公司所有的中央车站随后被确定为历史性地标。1968年1月22号,佩恩公司与一家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期为50年的租赁合同与转租协议。按照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将在中央车站上建造一座55层写字楼。地产公司和佩恩公司随后向地标保护委员会递交了两份建设许可申请,但地标保护委员会认为,在中央车站上建造写字楼会破坏历史地标的风貌,遂驳回地产公司和佩恩公司的申请。佩恩中央运输公司认为,地标保护委员会适用《地标保护法》,不允许在中央车站上建造写字楼,对其财产构成未经公平补偿的征收。案件最后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布伦南法官发表的多数意见空前放松了平均利益互惠原则对利益的直接性要求:地标法惠及纽约所有市民和建筑,通过提升经济的发展,也通过提升城市生活的品味,中央运输公司也得到了利益。因此,政府管制不构成管制性征收。

安德鲁斯案。[43]1962年,美国将《鹰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扩张到对金雕的保护,1978年,《候鸟交易法》进一步规定了对候鸟的严格保护,这两部法律禁止候鸟的买卖,也禁止买卖候鸟身体的任何一部分(比如羽毛),哪怕是法律实施之前已被屠宰的候鸟,也禁止买卖。违法者,要受到包括刑罚在内的制裁。阿拉德一直从事印第安手工制品的买卖,手工制品上有很多候鸟羽毛作为装饰。在《候鸟交易法》实施以前,阿拉德已经收购了大量的此类手工制品。阿拉德不顾《候鸟交易法》的规定,出售该法实施以前已经购进的手工制品,遭到刑事指控。阿拉德认为《鹰保护法》和《候鸟交易法》部分条款违宪,构成未经公平补偿的征收。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安德鲁斯因两部法律遭受了损失,但获得了“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居住和经营的利益”。据此,政府管制不构成管制性征收。

“平均利益互惠”原则要求计算财产权人承受的负担和收获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种比例关系如何计算?法院有这样的计算能力吗?联邦最高法院在随后的启斯东烟煤协会案中,[44]解释了平均利益互惠原则的一般适用规则:“我们每个人都因管制承受了某种负担,但相应地,从对其他人的管制中得到了利益……征收规范不要求政府和法院精确计算某一个具体的个人承受的负担是否超过了其得到的利益。正如纳税人不可能精确地计算其享受到的政府服务一样”。[45]

如果对宪法第五修正案做平义解释,因为财产权人并未损失财产利益,政府依警察权的管制有利于财产权人,也间接地有利于公众,所以不构成未经公平补偿的征收,这就使得政府依警察权的管制游离了征收规范的藩篱。但如果回到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原初意图,宪法第五修正案暗含了禁止政府对财产权再分配的这一原始意图。政府强迫财产权人加入到一个合作体系中,是不是对财产的再分配?这种分配如何逃避合宪性困境?在“直接的经济利益互惠”情形中,平均利益互惠是在一个相对狭窄的、特定的群体中展开,尽管不要求精确计算承受的负担和享受到的收益之间有精确的比例关系,但享受到的利益仍然应该有“可识别”的特征。也就是说,在一个相对狭窄的、特定的群体中,财产权人承受的负担是具体的,但得到的收益也是特殊的,即不是作为共同体的普通一员分享管制带来的间接利益,[46]这就与简单地再分配财产区别开来,从而走出合宪性困局。问题是“间接利益互惠”原则适用的正当性,如果恣意地解释“间接利益互惠”,政府的任何管制几乎都可以逃脱征收规范的约束。因此,与前文所述的实质性促进标准一样,“间接利益互惠”不能没有单独作为一个原则判决某项管制合宪或者违宪。而且,其中的“利益互惠”必须满足最低限度的要求,而不是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获得的利益——即财产权人得到了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利益,以作为负担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