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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公害管制案件中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宽松适用法则

【摘要】:[18]联邦最高法院在随后的判例中,将公害解释得更为宽松,不轻易用实质性正当程序标准判决政府管制违宪,欧几里德诉漫步者地产公司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漫步者地产公司请求法院发布禁令,要求停止分区法实施。[20]接着法院援引目的-手段实质性正当程序标准,认为分区法并未给漫步者地产公司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不违反目的-手段实质性正当程序标准,不构成管制性征收。案件最后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随着土地的密集开发,生存环境改变,法院转而宽松审查政府利用警察权支持政府对不动产利用的管制,将“什么是有害的土地利用方式”这一重要问题的判断权交给立法机关,“什么是有害的土地利用行为,立法机关有判断的裁量权”。[18]

联邦最高法院在随后的判例中,将公害解释得更为宽松,不轻易用实质性正当程序标准判决政府管制违宪,欧几里德诉漫步者地产公司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19]1922年11月13日,欧几里德镇议会通过一部分区法,确定一项综合土地分区规划,以管理并限制工商业和住宅用地区域。漫步者地产公司持有一块空地,如果按照分区法的规定开发,将使得该空地的价值减少75%。漫步者地产公司请求法院发布禁令,要求停止分区法实施。联邦最高法院首先宽泛地界定了“公害”的范围,“一件事情是否为妨害,不能抽象地看,也不能孤立地看,而应该与周围的环境和位置联系起来看。妨害可能仅仅是将一件正确的东西放错了地方——就像一头猪呆在客厅而不是猪圈”。[20]接着法院援引目的-手段实质性正当程序标准,认为分区法并未给漫步者地产公司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不违反目的-手段实质性正当程序标准,不构成管制性征收。

继欧几里德案之后,法院在米勒诉舒尼案中甚至认为:只有唯一手段可供选择时,无须考量手段和目的关联程度。[21]1926年,弗吉尼亚州政府昆虫学家依据《弗吉尼亚州雪松锈菌防治法》,[22]命令原告砍伐大量观赏性红雪松,因为它们产生的锈菌给种植在附近的苹果树造成致命伤害,而锈菌对于雪松则是无害的。政府只补偿100美元的砍伐费用,砍伐后的红雪松仍属原所有人所有,对红雪松市场价值的贬损不予补偿。米勒认为,政府的行为构成未经公平补偿的征收。案件最后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我们无需抱着求全责备的态度来判断红雪松是否构成普通法意义上的妨害,或者成文法是否宣布这是妨害”。[23]“导致个人财产价值减损甚至破坏,是任何一项警察权行使的突出特征。”[24]本案中,政府要么什么都不做,让锈菌侵蚀苹果树;要么砍伐红雪松,保存苹果树。苹果树的种植是弗吉尼亚州的支柱农业,苹果大量出口,解决了大部分人口的就业问题,带动了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而红雪松仅具观赏价值,偶尔零星地作为木材使用,砍伐红雪松是政府不得不做出的选择。“我们不能被一些有关社会政策的考量所控制,这些考量认为政府的行为不合理,违反正当程序。”[25]最后,法院认为,砍伐红雪松,以保存苹果树不违反目的-手段实体性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