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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实质性正当程序:优化手段与目的

【摘要】:哈兰法官在多数意见中继续写道:经由立法限制财产的有害利用妨害性使用的立法要受制于“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规范”。法院认为,堪萨斯州的立法满足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要求,因为“与保护公共健康、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存在真实的、实质性关联,“并非简单地侵犯宪法权利。”

1881年,堪萨斯州通过“禁酒令”,禁止在该州内生产和销售含酒精的饮料。根据该法律,生产、销售和保存含酒精饮料还可能构成犯罪。[9]穆勒等一些酒厂的老板不顾禁酒令的规定,依然生产销售、储存含酒精饮料,遭到政府清理,并面临犯罪指控。穆勒等认为,禁酒令减少了其财产的价值,且未支付补偿,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征收规范,同时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案件最后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穆勒的请求,认为禁酒令并不违宪,认为“州有禁止财产做有害公共健康、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的使用……由此导致的财产减少是财产所有人应该承受的负担。行使警察权,导致财产损害,禁止的是公害,与征收或未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有重大差别。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公害,另一方面,不是将财产从无辜的所有人手上夺走”。[10]

警察权可以用于阻止财产的有害利用,这在以前就已经确立。但问题在于,含酒精饮料的生产和销售是否为财产的有害利用?按照普通法上传统的“妨害”理论,只能给予否定的回答:普通法上的传统妨害理论是侵权法规制的对象,是指财产权人——通常是土地所有人利用自己的土地妨碍别人行使权利。[11]但在本案中,只有消费者购买含酒精饮料,才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与不动产无关,且很难说这种损害已大到需要政府采取紧急行动的程度。但哈兰法官不顾概念的裂隙,轻描淡写地重复经由立法限制财产有害利用和妨害性使用的正当性。当然,法院并未止步于此。哈兰法官在多数意见中继续写道:经由立法限制财产的有害利用妨害性使用的立法要受制于“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规范”。法院认为,堪萨斯州的立法满足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要求,因为“与保护公共健康、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存在真实的、实质性关联,“并非简单地侵犯宪法权利。”[12]法院的判决一方面给警察权松绑——通过对妨害的重新解释,扩大了警察权干预私人财产的可能空间,但另一方面,又给警察权上了一道枷轭——通过行使警察权干预私人财产权必须满足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要求。

穆勒案后,联邦最高法院在鲍威尔宾夕法尼亚案和劳顿诉斯蒂尔案中,[13]继续沿着这一进路处理涉及征收的诉讼,并进一步展开目的-手段实质性正当程序标准,政府“为了证明其干预的正当性,首先,该权力必须以一般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以区别于某一特殊阶层的利益;其次,手段对完成目标而言是必要的,不会不正当地压迫个人”。[14]虽然,必须给立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但“立法机关无权宣布一个明显无害的行为有害”。[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