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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诉马洪案:确定坐标系的基本元素

【摘要】: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诉马洪案发生于1922年。但马洪不管自己有没有对煤炭的所有权,认为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开采地下煤炭会导致地面下沉,依据《科勒法》,马洪要求法院颁发禁令,要求煤炭公司停止开采自己房屋下的煤炭。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申请对《科勒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案件最后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诉马洪案是美国学界研究管制性征收绕不开的风景——你可以诟病,[2]但不能忽视,是一个历经三代法律人挖掘仍未穷竭的学术富矿。[3]法律人不论如何纵横捭阖,仍无法离开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诉马洪案的话语体系,该案为构建判断管制性征收的坐标系提供了基本的元素。

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诉马洪案发生于1922年。1921年,宾夕法尼亚州通过《科勒法》,该法规定:如果无烟煤的开采可能导致地面下沉,就禁止开采无烟煤。[4]马洪是一幢房屋的所有人,其前任业主从煤炭公司购得该房屋时,没有购买地下的权利,马洪对地下煤炭当然也没有所有权。但马洪不管自己有没有对煤炭的所有权,认为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开采地下煤炭会导致地面下沉,依据《科勒法》,马洪要求法院颁发禁令,要求煤炭公司停止开采自己房屋下的煤炭。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申请对《科勒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案件最后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该案最后以8∶1的比例判决政府行为构成管制性征收,霍尔姆斯方案书写多数人意见,布兰代斯法官发表反对意见。

政府对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的管制毫无疑问影响了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的财产权,因此,案件的核心是:政府的这种管制要不要受到征收规范的约束。霍尔姆斯法官首先从警察权阻止公害的功能开始讨论,认为房屋安全问题通过提高注意义务就可以保证,故公共安全不能作为禁止煤炭开发的理由。接下来的问题就变成:为了马洪的利益而牺牲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的利益是否合宪?霍尔姆斯法官通过援引大量的先例证明:如果管制能给财产权人提供平均的利益互惠,则管制仍然合宪。但本案涉及到的管制显然没有给财产权人提供平均利益互惠: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没有从管制中得到利益,而马洪却收获管制带来的收益,且不用支付对价。在此基础上,霍尔姆斯法官提出了“走得太远”的理论,“依警察权的管制走得‘太远’了,它使得地表下的采矿权价值归零”,[5]剥夺了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在地表下的不动产权利,构成管制性征收。

归纳霍尔姆斯法官书写的多数意见明确援引“平均利益互惠”原则分析政府的管制行为是否构成征收,“走得太远”理论涉及到财产权人的权利束,但没有明确表述。与之相比,布兰代斯法官发表的反对意见论证的逻辑其实大体相似,只是在管制是否为了公共安全这一点上发生分歧,从而得出与多数意见完全相反的判决意见。

布兰代斯法官认为,警察权可以管制公害,《科勒法》禁止地下无烟煤开采的规定就是为了管制公害。接下来,布兰代斯法官援引先例,用目的-手段实质性正当程序分析本案所涉管制是否违反这一标准。在论证管制不违反目的-手段实质性正当程序标准时,布兰代斯法官提出了“权利束”概念,以考量管制对财产权人造成的经济影响:考量管制对财产权人的影响时,应将财产权看作一个整体的概念,不能从中抽出一束分割来看。布兰代斯法官认为,科勒法的管制并没有“走得太远”,故不构成管制性征收。[6]

综合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诉马洪案,多数意见和反对意见完整展示了分析管制性征收的几个基本概念工具:实体性正当程序、权利束、平均利益互惠原则。这些概念工具和警察权的概念一起,构成了分析管制性征收的基本元素,通过元素与元素的组合,可以构造确定管制性征收的坐标系。当然,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诉马洪案不是横空出世的案件,实体性正当程序、平均利益互惠原则、经济影响都曾在先例中零星出现,宾夕法尼亚煤炭公司诉马洪案之所以堪称经典,是因为上述三个元素同时登场,该案进一步展示了上述元素对判断管制性征收的意义。

实体性正当程序是手段和目的构成的坐标系,平均利益互惠是负担与利益构成的坐标系,权利束是被剥夺的利益与财产的全部利益构成的坐标系。联邦最高法院不过是交替适用三个坐标系来判断管制是否构成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