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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6
美国法上的征收概念与中国法上的征收概念有重叠之处:政府经由正当程序,强制性地取得私有财产权,毫无疑问构成征收,在美国法上称为正式征收。美国法上的征收概念并不止步于此:政府未经正当程序,不予公平补偿,剥夺公民的财产权也可能构成征收,即反向征收。而且,美国法上的征收概念不依赖于作为整体的财产权概念: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政府从权利束中取走核心的一支,或者虽未取走核心的一支,但取走的支数太多,都可以构成征收。《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征收含义射程有多远?迄今为止,联邦最高法院在阿姆斯特朗诉美国案(Armstrong v.United States)中的说法是对“征收”概念最经典的表述:“部分人承受了按照公平和正义原则本应由公众承受的负担”。[2]究竟在何种情形下会出现“部分人承受按照公平和正义原则本应由公众承受的负担”?美国法律界多讨论管制性征收概念。管制性征收的问题颇为复杂,只能辟专章讨论。
美国学界通常将财产权描述为可以分割的概念。“一种财产利益恰好是政府从财产所有人处取走的,从而宣称该特定部分之整体(that particular whole thing)被永久地剥夺;由此,概念性地假定那些受政府管制影响的部分被从整个的权利束中分割出来,并且在集合的意义上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整物。”[3]当然,概念究竟如何分割?说法颇多,取决于个案情形:“财产利益可以存在诸多面向,例如,物理性面向(描述的是所涉财产的大小和形状)、功能性面向(描述的是财产所有人可能使用或处分其财产的范围)以及时间性面向(描述的是财产利益的时间跨度)”。[4]爱波斯坦认为,“征收条款对私有财产权每一部分所提供的保护与其对财产之整体所提供的保护是同样的,既不多亦不少。不论如何划分构成所有权这一权利束中的基本要素,也不论此种划分被进行过多少次,这些基本权利之整体以及每一种基本权利,都属征收条款之保护范围”。[5]
当然,司法不能像学术一般“愤青”,政府的任何管制都可能影响到分割的财产权概念的某一面相,如果法院都判决构成征收,政府将无以为继。只有当管制“走得太远”时,法院才可能判决构成征收。但美国法将财产权视为可分割的概念,无疑拓展了征收规范适用的空间,强化了征收规范的效力。在此基础上,美国法上的征收有全部征收和部分征收之分:全部征收指对财产权全部权利束的剥夺,而部分征收则指对部分权利束的剥夺。
物理性侵入一直是美国法上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构成征收的主要标准。排他性权利是财产权束中最核心的一支,如果政府物理性侵入私人财产,无论这种侵入有未给财产权人造成损害,均构成征收。
[例一]一项纽约立法要求出租屋的所有人必须允许在其房产上安装多频道收费电视设备(cable Tv equipment),这构成征收。[6]按照第五修正案,所有人有权获得公正补偿。因为该设备安装在建筑上,存在物理性的侵入,剥夺了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且并不存在需要权衡的与之平行的利益。与要求财产所有人安装诸如烟雾警报之类的设施不同,后者仅属于财产所有人自己所有。
[例二]一项限制移动房屋租金增长的命令不构成需要补偿的征收。一项城市立法要求:未经政府批准,移动房屋的租金不得上涨。移动房屋所有人认为,这实际上赋予移动房屋承租人一种权利——无限期地在市场价以下占用别人的土地,因此构成了对移动房屋所有人财产的征收。法院驳回了移动房屋所有人的请求,法院认为:只有当政府要求土地所有人必须服从对其土地的物理占有时,物理性的征收才可能发生。而在本案中,所有人自愿出租他们的房屋,提前6~12个月通知,还可以让房客搬出。[7]
从例一可以看出,政府物理性地侵入私人财产,无论这种侵入是否构成占有的效果,由于侵犯了权利束中的排他权,都构成征收。但在例二中,虽然也可能存在承租人物理性占有土地的事实,但这种占有以财产权人的合意为前提,不侵犯权利束中的排他权,因此不构成征收。
迄今为止,美国法上没有争论的是:政府强制性地剥夺财产权的全部权利束,或者物理性侵入公民财产——取走权利束中的排他权,构成需支付公平补偿的征收。至于取走其他权利束在何种情形下构成征收,还有赖于考量其他诸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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