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征用概念裂变:从征收到征用

征用概念裂变:从征收到征用

【摘要】:中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1982年《宪法》第10条第3款的“征用”概念拆解为“征收”和“征用”两个概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与其说纠偏了征收和征用,不如说颠覆了原有的征收和征用概念:1982年《宪法》中的“征用”概念,多数情形其实是指“征收”,极少数情形才指所谓“使用权的改变”。

中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1982年《宪法》第10条第3款的“征用”概念拆解为“征收”和“征用”两个概念。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有的条文中的“征用”改为“征收或征用”(第2条第4款),有的条文中的“征用”改为“征收”(第43条第2款、第45、46、47、49、51、78、79条)。

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关于“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一节,有如下论述:“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第10条第3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与其说纠偏了征收和征用,不如说颠覆了原有的征收和征用概念:1982年《宪法》中的“征用”概念,多数情形其实是指“征收”,极少数情形才指所谓“使用权的改变”。与第10条第3款的修改相伴随,我国《宪法》第13条增加第3款,将征收的客体蔓延到公民的私有财产。

这一制度变迁的背景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征收涉及到财产从私有到公有的跨越,2004年《宪法修正案》颁布之时,集体土地尽管仍然被视为公有物,但私有的面相正日益呈现——土地之上的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私权,而1982年《宪法》颁布之时,尽管也有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承包经营权尚未发展为一项内涵饱满的物权;公民的不动产保有量增加,尽管征收的客体不一定是不动产,但不动产是征收的主要客体,而1982年《宪法》颁布时,尽管公民也有一些不动产,但在住房没有商品化的时代,数量毕竟有限。

尽管数度变迁,征收概念在两个方面回归原点:征收涉及所有权的变更;征收的主要标的是不动产。与1950年《土地改革法》不同的是:征收以肯定集体或公民的财产权为前提;征收不再仅仅是土地改革的方法,而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取得集体或公民财产权前提下,最后采取的方法;支付补偿成为法定的义务,补偿的依据是财产的价值,政府不能仅根据公用事业的需要“筹措经费”。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从没收、征购、征用、国有化到征收,一直在围绕“所有权”概念徘徊。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开始,讨论征收概念的论域就没有游离过“所有权的变更”这一魔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