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针对凯洛案的立法回应与措施

针对凯洛案的立法回应与措施

【摘要】:上述立法和行政命令虽言之凿凿,但几乎仅仅是摆出了一副姿态:《私有财产权保护法案》力图经由限缩联邦商业开发资助的方式来限制凯洛式征收,除了高度依赖联邦资助的地方,其他地方皆可逍遥法外,更何况该法尚未获国会通过;《债券修正案》所禁止的联邦资助很少会涉及征收项目;布什总统的行政法令,从其内容看,并未完全排除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征收。

2005年,美国国会众议院以376票对38票的压倒多数通过了《私有财产权保护法案(2005)》(Private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ct of 2005)。[33]该法案禁止州或州的下级行政机关在接受联邦商业开发基金期间的任何财政年度内,直接或间接为商业开发征收或者委托他人征收财产。随后,2005年11月30日制定的《债券修正案》禁止使用法案所分配的资金来支持主要使私主体获益的商业开发的征收。[34]更夸张的是,2006年7月23日,布什总统发布了一项意在禁止凯洛式征收的行政命令,[35]该行政命令指出,保护美国人的财产权是美国的政策,联邦政府征收私有财产应限于公用,且支付公平补偿,征收应以公众受益为目的,而非仅仅促进私主体获得所有权或使用被征收的财产获益。上述立法和行政命令虽言之凿凿,但几乎仅仅是摆出了一副姿态:《私有财产权保护法案》力图经由限缩联邦商业开发资助的方式来限制凯洛式征收,除了高度依赖联邦资助的地方,其他地方皆可逍遥法外,更何况该法尚未获国会通过;《债券修正案》所禁止的联邦资助很少会涉及征收项目;布什总统的行政法令,从其内容看,并未完全排除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征收。

凯洛案后,已有44个州制定新的法律,以限制像凯洛式征收,[36]这些后凯洛时代的立法改革可以分为三类:(1)以宽泛界定的“衰败”限制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征收;(2)以狭隘界定的“衰败”限制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征收;(3)完全禁止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征收。[37]上述三种类型中,大多数州选择以“衰败”界定来限制凯洛式征收,而且多数选择宽泛地界定“衰败”,即第一种立法例。部分州甚至混淆衰败区征收与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征收,这使得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征收又找到了新的栖居之地。上述立法例中的很多立法是在凯洛案后几周内通过的,仓促上阵,与联邦立法类似,象征意义多于实质意义,并没有为财产权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