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公共利益解释三:不动产征收用于商业开发的合宪性分析

公共利益解释三:不动产征收用于商业开发的合宪性分析

【摘要】:我国宪法文本中,政府征收不动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我国学者在解释“公共利益”概念时,多从立法着手,但美国法中的“公用”标准却是在司法中逐渐发育的。如果游离纯粹的概念之争,关注实践中的“公共利益”标准,我们就必须回答:缘自商业开发的不动产征收是否违背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近几年,形形色色的“钉子户”案件层出不穷。这就是“公用条款”和私人所有权的悖论。

我国宪法文本中,政府征收不动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1]在美国宪法文本中,政府征收财产的目的必须是“公用”。[2]

2004年宪法修正案出台后,对“公共利益”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物权法》的出台使这一讨论日渐升温。[3]美国法上的“公用”条款一直以来也不断被重新解释,聚讼纷纭。我国学者在解释“公共利益”概念时,多从立法着手,但美国法中的“公用”标准却是在司法中逐渐发育的。如果游离纯粹的概念之争,关注实践中的“公共利益”标准,我们就必须回答:缘自商业开发的不动产征收是否违背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这一问题在美国法的历史上也曾经遭遇过。

关注当下的中国语境,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非常明确,我们甚至存在集体无意识:缘自商业开发的不动产征收肯定违背《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近几年,形形色色的“钉子户”案件层出不穷。先是重庆“最牛”的“钉子户”案,[4]接着是湖南坚持最久的“钉子户”案。[5]案件的情形大体一样,结果也大同小异,大多是“钉子户”获得了比其他人更多的补偿。这是否会激励更多人的制度博弈我们不得而知。媒体和公众表现出一边倒的倾向:拒绝搬迁的业主竟然被塑造成了英雄的形象。[6]这种程序外的抗争之所以获得民众的认同,是因为上述拆迁都缘自商业开发,或与商业开发密切相关。一般认为,商业开发是为了商业利益,而商业利益不是公共利益,所以拆迁是不正当的。既然拆迁是不正当的,对拆迁的反抗就是正义的抗争。[7]这种集体无意识左右着我们的判断。但商业利益一定与公共利益对峙吗?就像政府所言,拆迁是为了发展经济,发展经济也是公共利益。[8]我们在此探询到了征收方逻辑与被征收方逻辑的抵牾之处。

在美国法上,政府为了商业开发而征收个人财产的情形也并不少见。在商业开发中,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往往将征收来的财产转让给另一个私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政府不可能直接追逐商业利益),于是,商业开发能否作为征收财产的理由这一问题又转化为:政府能否将征收来的财产转让给私人?如果将征收来的财产转让给私人,与作为财产征收理由的“公用条款”是否冲突?这就是“公用条款”和私人所有权的悖论。

观察美国法上的判例,或许能促使我们反思和追问我们的集体无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