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个说法放在当下的中国语境,可能会遭到很多人的反对:政府为商业开发征收不动产的主观动机我们根本无从判断,用这个标准判断政府征收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合宪无异于让政府上下其手,为政府的恣意大开方便之门。尽管对不动产的征收涉及到复杂的合宪性审查,我国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的权力。《物权法》颁布后,学界对“财产征收”问题讨论热烈。开发商和政府的拆迁公告发布后,绝大多数住户都已搬迁。......
2023-07-16
我国宪法文本中,政府征收不动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1]在美国宪法文本中,政府征收财产的目的必须是“公用”。[2]
2004年宪法修正案出台后,对“公共利益”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物权法》的出台使这一讨论日渐升温。[3]美国法上的“公用”条款一直以来也不断被重新解释,聚讼纷纭。我国学者在解释“公共利益”概念时,多从立法着手,但美国法中的“公用”标准却是在司法中逐渐发育的。如果游离纯粹的概念之争,关注实践中的“公共利益”标准,我们就必须回答:缘自商业开发的不动产征收是否违背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这一问题在美国法的历史上也曾经遭遇过。
关注当下的中国语境,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非常明确,我们甚至存在集体无意识:缘自商业开发的不动产征收肯定违背《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近几年,形形色色的“钉子户”案件层出不穷。先是重庆“最牛”的“钉子户”案,[4]接着是湖南坚持最久的“钉子户”案。[5]案件的情形大体一样,结果也大同小异,大多是“钉子户”获得了比其他人更多的补偿。这是否会激励更多人的制度博弈我们不得而知。媒体和公众表现出一边倒的倾向:拒绝搬迁的业主竟然被塑造成了英雄的形象。[6]这种程序外的抗争之所以获得民众的认同,是因为上述拆迁都缘自商业开发,或与商业开发密切相关。一般认为,商业开发是为了商业利益,而商业利益不是公共利益,所以拆迁是不正当的。既然拆迁是不正当的,对拆迁的反抗就是正义的抗争。[7]这种集体无意识左右着我们的判断。但商业利益一定与公共利益对峙吗?就像政府所言,拆迁是为了发展经济,发展经济也是公共利益。[8]我们在此探询到了征收方逻辑与被征收方逻辑的抵牾之处。
在美国法上,政府为了商业开发而征收个人财产的情形也并不少见。在商业开发中,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往往将征收来的财产转让给另一个私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政府不可能直接追逐商业利益),于是,商业开发能否作为征收财产的理由这一问题又转化为:政府能否将征收来的财产转让给私人?如果将征收来的财产转让给私人,与作为财产征收理由的“公用条款”是否冲突?这就是“公用条款”和私人所有权的悖论。
观察美国法上的判例,或许能促使我们反思和追问我们的集体无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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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个说法放在当下的中国语境,可能会遭到很多人的反对:政府为商业开发征收不动产的主观动机我们根本无从判断,用这个标准判断政府征收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合宪无异于让政府上下其手,为政府的恣意大开方便之门。尽管对不动产的征收涉及到复杂的合宪性审查,我国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的权力。《物权法》颁布后,学界对“财产征收”问题讨论热烈。开发商和政府的拆迁公告发布后,绝大多数住户都已搬迁。......
2023-07-16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对征收的限制来自两个方面:征收的公用标准;公平补偿。不动产所有人往往要求以升值后的价值为补偿标准,而政府则认为应以升值前的市场价值为补偿标准。确定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是解决这类争议的关键。如果说,美国法上关于征收补偿问题的立法和判例构成了一幅“百衲被”的图式,关于计算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标准无疑是这块“百衲被”上不引人注目,但却让人无法释怀的一个纽结。......
2023-07-16
商业利益在客观上往往与“公共利益”相关。商业利益应该是通过市场获得而不是通过政府手段攫取的利益,作为征收和征用财产理由的“公共利益”是市场手段低效或无效后必须通过政府促进的利益。德国行政法学界曾经将间接利益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认为只有直接受益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常常和商业利益混杂在一起,此时的解释作业更为复杂,需在后文专门论述。......
2023-07-16
尽管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公共利益”通过提升共同体的利益,进而对个人利益肯定有所增益。“公共利益”的受益者是不确定的,而通过“公共利益”抑制的个人权利则是确定的。但“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有否定性的功能,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对峙屡屡出现,于是,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呼声不绝于耳。这种对“公共利益”的道德认同,使滥用“公共利益”的潜在危险就愈发彰显。......
2023-07-16
德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中的征收规范对征税具有“弱拘束力”,也就是说,在极端情形下,税法可能因违反宪法中的征收规范而无效,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对征税权的实体行控制。而美国宪法则主要通过“正当程序”规范来完成。也许,经典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宪法》文本中难觅踪迹,[45]这正是我们从征收规范中挖掘对征税权控制之意蕴的理由。......
2023-07-16
通常情形下,政府宣布征收的时间是征收程序开始的时间,也是征收规范效力的启动时间。因此,只有确定征收规范效力开始的时间,才能确定拟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坐标。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可能对拟征收财产的所有人产生征收效果。在这些判例中,宪法上征收规范的效力事实上已经前移,即在政府宣布征收以前,征收规范就已经开始适用了——法院在政府之前扣动了征收规范效力的“扳机”。......
2023-07-16
法院经由解释不动产所有人容忍义务的限度,提前启动征收规范的效力。巨大的飞机噪音使亚伦的不动产急剧贬值,亚伦也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房产。亚伦认为政府的行为构成征收,诉至法院。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不一律否认不动产所有人的容忍义务,只是强调:这种损害不能太大,且不是特殊或个别损害。......
2023-07-16
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人权理由的正当性却需要展开论证。不管这个证立过程有没有完结,[13]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人权、特别是限制个人财产权的理由已经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文本中登堂入室。如果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人权的理由我们能接受正当性拷问的话,我国《宪法》文本中作为限制人权理由的表述除了公共利益之外,还有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15]这种表述的中国特色非常明显。......
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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