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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利性职业集体的集体利益优化方案

【摘要】:我们讨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利益也必然分两部分展开:集体企业的集体利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利益。但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履行的政府职能可以归纳进国家利益范畴,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职能是财产利益。当我们把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的国家职能剥离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也不具有相对于个人人权的逻辑优越性。

谋利性的集体——企业无疑具有正当性利益,追逐自己的利益是企业得以存在的前提,企业最主要的利益可以体现为利润——没有利润企业就会破产,因此,这样表现为利润的企业利益是企业的生命。

企业是以财产为媒介的集体,企业利益表现为企业所有人的利益,仍然属于私益的范畴。相对于企业外的个人而言,企业的集体利益显然不具有逻辑优越性。而且,就企业利益的形成过程来看,是“经济人”逐利的结果,许多人财产的集合形成了企业,是契约的结果。人权与私人之间的契约无关,是对于国家的防御性权利。[41]

企业的集体相对于企业内的个人有没有逻辑优越性?对于企业内的个人而言,企业的利益同样不能成为抑制个人人权的理由。个人与企业的关系同样是契约化的,本质上是私法关系。尽管国家也经常干预这种私法关系,但干预的目的恰恰是保护个人人权,而不是担忧企业的利益受到个人人权的损害。

最容易获得认可的集体利益是作为所有制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利益,实际上,我们经常表述的集体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之集体。另外,我国《宪法》文本将公有制表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而集体经济组织是公有制的表现形态之一。《宪法》文本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表述,[42]能否逻辑地得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有高于个人人权的优越性?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有两类: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集体企业正在转型,有的已经解体,公有制可以谋求多种实现形式。[43]农村经济组织仍然大范围存在,不过治理方式正在朝更加民主化的方向发展。我们讨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利益也必然分两部分展开:集体企业的集体利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利益。

集体企业的集体利益与其他企业的集体利益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也表现为特定范围的所有人的利益。顺此推演,集体企业的集体利益也不具有相对于个人人权的优越性,但这种情形才刚刚发生不久。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单个的集体不过是完成国家计划的一个车间,集体利益实际上是国家利益的分解,没有企业自身独立的利益,因此,集体企业的利益借助于“国家利益”的外壳可以获得相对于个人人权的逻辑优越性。也就是说,集体企业的利益获得相对于个人人权的逻辑优越性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土壤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集体企业获得了独立的企业利益,不再是国家利益的分解,其相对于个人人权的逻辑优越性也自动丧失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的经济合作功能是微弱的,联产承包的生产模式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合作。而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的国家职能却不可或缺,诸如计划生育、治安联防等。但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履行的政府职能可以归纳进国家利益范畴,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职能是财产利益。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利益在现有的生产方式下实际上非常稀薄,而且,集体所有权本质上是私法上的权利,[44]是共有的变种[45]。当我们把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的国家职能剥离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也不具有相对于个人人权的逻辑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