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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集体利益:公共利益之外的形式

【摘要】:但我国宪法中的集体利益显然不能做这种理解,因为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国家和集体是并列在一起的。马克思所谓“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存在三种可能性:因公民身份、因职业、因价值认同,这样,集体就可以划分为公民集体、职业集体和价值集体。“集体利益”之集体就存在两种可能的理解:职业集体和价值集体。

集体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任何人的集合,甚至国家也可以理解为一种集体。但我国宪法中的集体利益显然不能做这种理解,因为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国家和集体是并列在一起的。另一种理解是与所有制对应的概念。集体甚至还可以理解为社会,西方社群主义就被称为集体主义,其实社群主义指的社群就是我们指的社会。伦理学中的集体主义就等于社会。

马克思所谓“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37]马克思这个说法中的集体显然指全社会,而不是我们所说的集体。因为集体所有制是否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视野中都是一个悬案。马克思的这个说法是以“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为基调的。“过去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38]

如果将集体理解为“许多人结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那么,许多人凭什么集合起来?存在三种可能性:因公民身份、因职业、因价值认同,这样,集体就可以划分为公民集体、职业集体和价值集体。[39]公民集体是因为公民的身份而组成的集体,其外延等于国家;职业集体指因为职业分工而与其他个人结合成的集体,根据职业集体的性质,还可以将职业集体细分为谋利性职业集体(企业)和公益性职业集体(政府职能部门和教科文卫部门);价值集体指因为共同的价值偏好(如共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研究旨趣)而与其他个人组成的集体,最典型的价值集体包括教会、研究会等。我国《宪法》文本第51条中的“集体利益”之“集体”是在哪个层面上使用的呢?

我们首先可以排除的是公民集体,因为公民集体等于国家,而我国《宪法》文本的第51条是将国家和集体并列的,因而必然是排除了国家的“集体”——我国《宪法》文本中的集体外延必须是小于国家的集体。“集体利益”之集体就存在两种可能的理解:职业集体和价值集体。

是否所有的职业集体都有正当性利益?我们需分类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