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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表达方式

【摘要】:我们通常将庞德利益分类中的Public interest译为公共利益,其实庞德学说体系中的Public interest与我国宪法中的国家利益更加接近。[22]当然,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马克思认为,阶级社会的国家利益是共同利益的虚幻形式。在采纳民主共和作为国家组织形式的前提下,国家利益向公共利益的回归是空前的。公共利益必须以国家利益的形式表达,但宪法仍需防范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背离。生存指国家存亡的利益。

国家利益可以在两个层面上使用,观念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和概念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观念意义上的国家利益是国家范围内的集体利益的认同感,作为观念意义上的国家利益与历史记忆和民族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包含许多非理性的认知因素。作为概念使用的国家利益应该排除国家利益作为观念使用时的不确定性,界定国家利益概念的使用范围。尽管作为观念使用的国家利益具有不可抹杀的意义,但《宪法》文本中作为人权限制理由的国家利益却必须作为概念使用,以观念作为限制人权的理由在任何时候都是宪政进程中无法估量后果的非理性冒险。

我们通常将庞德利益分类中的Public interest译为公共利益,其实庞德学说体系中的Public interest与我国宪法中的国家利益更加接近。在庞德看来,“公共利益指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17]国家利益何以正当?为什么可以获得相对于个人权利的逻辑优越性?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利益在形式上看,代表着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形式表达。因为公共利益相对于个人人权的优越性,国家利益就从形式上也必然可以作为限制人权的正当性理由。

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因为社会分工产生了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是不以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自然产生的。

“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间存在共同利益,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8]

这种自然产生的共同利益是违背个人意志的。个人利益在向共同利益演化的过程中,发生异化,“出现私有制和阶级后,个人利益在向共同利益转化时,实际上转化为阶级利益。”[19]阶级利益与共同利益存在着背离,赤裸裸的阶级利益显然不具有正当性,因而必须伪装起来,采用国家利益这种伪装的共同利益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历史上的国家形式不过是共同利益的各种发展形式”,[20]马克思对此还进行过更加详尽的阐述:

“国家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大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1]

尽管国家在实质上是执行阶级统治的,国家利益在实质上是阶级利益,但为了顺利地履行其阶级职能,国家也必须履行某些社会职能,“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并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2]当然,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马克思认为,阶级社会的国家利益是共同利益的虚幻形式。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仍然属于阶级社会,但无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与以往的一切阶级不同的是,无产阶级公开宣称自己的阶级统治,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是没有自己私利的阶级,是不同于以往任何阶级的阶级,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就是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无产阶级在消灭其他阶级的阶级利益的同时,也在逐渐消灭自己的阶级利益。“现代被压迫阶级即无产阶级如果不同时使整个社会摆脱阶级划分,从而摆脱阶级斗争,就不能争得自身的解放。”[23]

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中,国家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的虚幻形式,逐渐回归本质。在采纳民主共和作为国家组织形式的前提下,国家利益向公共利益的回归是空前的。

“民主共和制是国家的最高形式”,“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民主制的“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说来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说来也日益趋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24]

当然,即便在无产阶级国家里,国家利益向公共利益的回归也无法一蹴而就,国家利益仍然是形式上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背离仍然是存在的:从经验的层面看,许多执行国家职能的部门以公共利益为由,巧取豪夺,增加单位福利的情形并不罕见。

公共利益必须以国家利益的形式表达,但宪法仍需防范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背离。特别是将国家利益作为限制人权的理由时,这种背离的危险就更加明显。因而,并非所有的国家利益都可以援引为限制人权的正当性理由,明显与公共利益背离,有害于公共利益的国家利益不能作为限制个人人权的理由。

国家利益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国家为了存在而产生的利益,国家为了履行其基本职能而产生的利益。如果将国家视为一个有机体,赋予其拟制的生命,与个人的基本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类似,国家的根本利益可以置换为生存、独立和经济财富。

生存指国家存亡的利益。国家如果面临外来的侵略,涉及到民族存亡的时刻,公民的某些人权必然要受到限制:一个明显的例证是为了保卫国家而要求人民服兵役,甚至因良心拒绝服兵役者受到的强迫也不构成对表达自由的侵犯。在国家面临生死存亡的时刻,国家甚至可以要求个体不惜自己的生命参加保卫国家的战争。当然,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复合体,但一个具体的个体的存亡对复合体来说不是根本的要素。但逾越这个界限的侵略战争,不能作为限制个人人权的理由。

独立指国家能够独立地决定自己的政体,自己的制度。就像个体的人需要自由地行动一样,国家也需要免于外来干涉和控制,需要有选择的自由,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主权。因此,当国家主权受到干涉时,国家为抵制这种干涉,可以限制个人人权。

经济财富指对整个资源的控制。这里的经济财富可以在两个层面上使用,一个层面是国家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控制,如土地、河流、环境等,另一个层面是财政,政府没有财政收入无法履行职能。国家为保护资源,为了可持续发展,可以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要求个人不能为追求自己财富的增长而掠夺资源,破坏环境;国家为获取财政收入,对公民个人的财产权予以限制——公民必须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