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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利益的优化发展模式

【摘要】:政府极有可能拿着“公共利益”的尚方宝剑,褫夺公民的财产。当然,国库的财产最终来源于税收,税收的目的也是“公共利益”。因此,政府自身利益往往假扮成“公共利益”,成为“公共利益”的最大侵蚀者。在认定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件时,首先必须排除政府利益。

“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来维护,这几乎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命题。[22]然而政府的表现却往往不尽如人意:漠视公共需要,浪费公共资源等。政府极有可能拿着“公共利益”的尚方宝剑,褫夺公民的财产。政府利益可能有两种表现形态:一种是作为抽象的政府利益——国库收入的增加;另一种是作为具体的政府利益——本部门的收入增加,用以改善本部门的办公条件和职工福利。[23]前者在德国宪法学中被称为“国库利益”,后者被国内学界称为“部门利益”。

德国宪法法院曾经在一项判决中确认:为了增加国库以及为了改善其他公共团体之财政状况而为之公共措施,并不能认定是公共福祉之需求。[24]尽管从客观上看,国库的财富增加后有可能使国家有更多的机会增加“公共利益”,但这种可能的预期不能作为征收和征用公民财产的理由。当然,国库的财产最终来源于税收,税收的目的也是“公共利益”。但行政主体征税时,无须做“公共利益”的政策考量,“公共利益”的政策考量在立法阶段就已完成,行政主体只需严格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而且,征税并不是针对某一公民的个人财产权,而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

政府为“公共利益”而设,但同时又是个人权利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诺思悖论”,即“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保护和实施,因此,国家权力就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此来看,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就会造成所有权的缺失,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25]。因此,政府自身利益往往假扮成“公共利益”,成为“公共利益”的最大侵蚀者。在认定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件时,首先必须排除政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