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德国最有影响的解释“公共利益”的理论是“量广”、“质高”的理论。[15]对“公共利益”的实体解释路数力图弄清“公共利益”的内涵,确立一个可以判断“公共利益”的确定标准。如果将“公共利益”进行拆解,我们必须首先解释“公共”,而后解释“利益”,最后将两者合致,形成对“公共利益”的解释。......
2023-07-16
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将征收的目的规定为“公共利益”,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尽管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公共利益”通过提升共同体的利益,进而对个人利益肯定有所增益。但就当下的情形看,“公共利益”是一种否定性的主张,是抑制某些个人权利的正当性理由。“公共利益”的受益者是不确定的,而通过“公共利益”抑制的个人权利则是确定的。因此,援引“公共利益”作出某种政府行为时,必然对大部分人有利,而对个别人不利。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是有区别的:“共同利益”对每个人的利益都有提升作用,不需要个别人牺牲自己的权利,“共同利益”的功能总是肯定性的。[1]
其实,要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同样困难重重。但由于“共同利益”的功能是肯定性的,争讼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但“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有否定性的功能,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对峙屡屡出现,于是,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呼声不绝于耳。[2]但学界的智识显然无法回应这不绝于耳的呼声。按照德沃金先生的观点,“公共利益”应该属于政策而不是原则的范畴,原则用以阐述个人权利(Individual rights),而政策则用于阐述集体福利(Collecvtive welfare)。[3]用于阐述个人权利的原则是刚性的,而用于阐述集体福利的政策则是柔性的、可妥协的。对一个柔性的、可妥协的概念进行定义几无可能。我们就这样陷入了一个无休止的逻辑怪圈:“公共利益”解释了限制个人权利的正当性,但同时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防止对“公共利益”的扩张解释,从而防止国家恣意限制个人人权?“公共利益”对个人人权的抑制总是以合乎道德的形式出现的,因而就显得更加危险:从古代的西塞罗,到近代的卢梭;从主张个体主义的西方,到主张社群的东方,“公共利益”都被认为是压倒个人利益的力量。这种对“公共利益”的道德认同,使滥用“公共利益”的潜在危险就愈发彰显。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总是展开着无休止的拉锯战。面对这个无休止的逻辑怪圈,有的学者跳出圈外,指出“公共利益”根本就是一个伪问题:经济学界认为不同的价值偏好之间不可能形成“公共利益”,[4]而法学界部分学者则认为是政府为了调和不同的利益而生造出的一个概念——“‘公共利益’不过是政府调和竞争的利益之后所获得的佣金”。[5]边沁所谓只有个人利益,没有“公共利益”的说法又从另外一个视角为“公共利益”敲响了丧钟——“公共利益”如不能通兑为个人利益,则“公共利益”是虚幻的。[6]
但“公共利益”没有因为备受责难就在法律文本中销声匿迹,依然如幽灵般地在文本中游弋。[7]因此,我们总是面临着这样的拷问:[8]
有无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这一标准是主观的政治标准还是其他更加客观的标准?
判断标准是泛泛而谈的标准还是更加精确的标准?
我们除了程序正义之外,还有其他甄别“公共利益”的更为理性的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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