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没有将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冲突作为宪法的基本矛盾

没有将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冲突作为宪法的基本矛盾

【摘要】:就《物权法》中涉及到的征收和征用问题,实质是国家财政权和公民财产全之间的关系,这是宪法的基本矛盾之一。宪法对公民权利重在保障,保障公民权利关键就是要保障公民财产权。另外,确认公民宪法上的财产权,有利于促进政治民主与经济繁荣。财政权乃国家权力的根本,只有财政约束才是对权力的硬约束。

就《物权法》中涉及到的征收和征用问题,实质是国家财政权和公民财产全之间的关系,这是宪法的基本矛盾之一。

宪法对公民权利重在保障,保障公民权利关键就是要保障公民财产权。公民个人的自治理性只有通过宪法上的财产权才能得以确证、得以表现,财产权是人格的载体,是主体资格的逻辑延伸,否定公民宪法上的财产权无异于否定其人格本身。另外,确认公民宪法上的财产权,有利于促进政治民主与经济繁荣。人们反对私有制,反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其实并不是反对私有财产本身,而是反对确保人人都有一定财产的制度。而如果大量财富聚集于极少数人手中则无疑会有害于作为民主核心目标的政治平等。[5]封建君主以“天子”自居,把整个国家和人民都视为一己财产,其实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制”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与之相伴随的是集权,而不是民主。同时,市场交易表面上是物与物的交换,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利的交换,权利让渡的前提是人格自主、理性自治和主体平等,没有宪法上的财产权,公民人格就成为莫须有的概念了。反之,把确认公民宪法上的财产权与内在于财产的人权精神结合起来,则鼓励了经济交往,促进了技术创新,因为人们不必担心其现有的和新创造的财产会被国家政府无故没收或实施再分配。经济繁荣是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互动的结果,保护宪法上的财产权的确是第一步。

宪法对国家权力重在制约,控制国家权力关键就是要控制国家的财政权、征税权。国家政治统治的正当性从来都离不开合法性(legitimacy)的诉求,“正当”统治不是抽象的虚构,也不是先验思辨的结果,它建立在国家财政和财税收入的基础之上,统治秩序合法化(legitimation)的过程就是良善的财税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没有良好的财政收支,政府就犹如断翅的飞鸟。同样,控制了政府的财政收支,则等于控制了这只野蛮飞鸟的飞行方向。财政权乃国家权力的根本,只有财政约束才是对权力的硬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