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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民法对财产权的侧重因素对比

【摘要】:但无论如何,资格和利益是权利构成要素中不可或缺的。[9]具体到财产权,“资格”指获得财产的资格,是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利益”指从财产中获得的利益,是财产权中物的因素。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都包括这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各有侧重。我们前面已经谈道:宪法财产权主要是针对国家征用行为而言的,对国家征用行为的抑制对保护全部公民的财产权都有裨益。

权利的构成要素众说纷纭,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无论如何,资格和利益是权利构成要素中不可或缺的。[9]具体到财产权,“资格”指获得财产的资格,是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利益”指从财产中获得的利益,是财产权中物的因素。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都包括这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各有侧重。

“宪法财产权作为一种与人身紧密关联的资格,往往比民法财产权更加注重人际关系的因素,且不明确地指向具体的客体,一个人并不因为暂时没有财产而失去宪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资格。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以物为中介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表现,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客体,对于一个没有财产的人来说,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民法上的财产权源于物权,是私权的一种,产生于商品交易过程中自愿的契约安排,其客体是某种具体的物品或服务,具有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和可依法剥夺性等特点。在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10]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这一界分使我们看到:两个拥有不同数量财产的公民,他们的宪法财产权是等量的,而拥有的民法财产权是不等量的——拥有的财产数量越多,享有的民法财产权就越多(如果财产权可以量化处理的话),没有财产根本就谈不上民法财产权;宪法财产权则强调人格因素,无论你有无财产,你有多少财产,都可以享有宪法财产权:在防范国家侵扰,给国家行为划定边界方面,穷人和富人有等量的权利。

这种说法可能遭到的诘难是:对于一个一无所有的公民,宪法用什么方法保护他的财产权?我们前面已经谈道:宪法财产权主要是针对国家征用行为而言的,对国家征用行为的抑制对保护全部公民的财产权都有裨益。比如税收,国家的税率一旦规定下来,纳税人的财产权都会收到影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增加会提高物价,有产者的财产和无产者的财产都会受到影响:较低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利,较高的税种对所有的人都有害。